莫成保险中介风险转移对象
日前,国内某大型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诈骗事件持续发酵,多家银行因员工私售该中介机构保险理财产品被卷入舆论漩涡,银行信誉与风控措施再次遭受重重质疑。由于利益驱使,某些银行员工主动推介保险中介代理产品,甚至帮助中介机构进行违规误导销售,“存单变保单”、理财产品与保险产品混淆销售、私自承诺理财收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日前,国内某大型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诈骗事件持续发酵,多家银行因员工私售该中介机构保险理财产品被卷入舆论漩涡,银行信誉与风控措施再次遭受重重质疑。
银行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对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支付手续费进行分账,曾被认为是银保业务合作的创新模式。该模式属于二次代理行为,中介机构在其中扮演了承保分包的角色。但由于中介机构的存在,银行在丧失对保险公司议价权的同时增加了渠道费用,中介机构自身也缺乏有效监管,一旦发生纠纷,势必造成银行责任难以厘清,因此,大型商业银行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意愿不高。
然而,商业银行庞大的资金来源和信誉保障使得保险中介机构仍然将其视为产品销售的高效途径,在直接合作难以达成的情况下,利用高额佣金引诱银行员工私售保险产品成为其常用手段。
由于利益驱使,某些银行员工主动推介保险中介代理产品,甚至帮助中介机构进行违规误导销售,“存单变保单”、理财产品与保险产品混淆销售、私自承诺理财收益的情况屡见不鲜。从国内某大型保险中介机构的诈骗手法来看,就综合运用了私自截留多年保费、擅自销售子虚乌有的理财产品、高额佣金再投保等多种方式达到其骗取资金的目的,手段极为隐秘,再加上银行员工的误导销售,几乎令客户不能识别。
保险中介机构诈骗能够得逞,究其原因,一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不透明为银行个别客户经理带来了操作空间,使得“私单”的出现成为可能。而“私单”销售的高提成、高收益则成为银行个别客户经理铤而走险销售“私单”的主因;二是巧妙利用了客户对银行的信任,使用银行信誉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了“担保”。
从法律角度看,在银行与保险中介机构未签订代销保险协议的情况下,银行员工私售保险产品因欠缺相应的授权依据,应视作个人行为。但银行员工身份与银行无法分割,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界限难以识别,在私售过程中,又存在银行员工将银行、保险产品混淆销售、中介机构营销人员假托银行员工、保险产品加盖银行公章的多种情况,因此,若银行客户以在银行网点购买或银行员工推介、承诺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不排除法院会综合私售行为发生于银行机构内、员工实施误导行为和银行未履行合理提示义务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银行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事宜应继续持谨慎态度,避免成为保险中介机构的风险转移对象。同时,银行积极履行对保险代理业务的信息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的同时,需着力提高银行基层营销岗位员工素质,并进行定期整顿,方能避免“私售”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