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泰安分行多项措施加强贸易融资管理
为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泰安工行按照省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贸易融资管理,防止业务风险。
认真落实专户管理,加强资金回笼控制。对以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国内贸易融资业务,要严格落实专户管理,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专用账户仅通存不通兑,不出售支票、汇票委托书等支付凭证,不得开办网上银行,防止企业挪用资金,货款回款用于归还该行融资后的余款可由借款人提出付款申请,经有权人签字确认后允许其转入结算账户使用。工行融资对应的应收款项必须由付款方打到约定的专户,货款到账要及时扣收,不能以贷款未到期为由拖延收贷。客户经理与会计部门要定期核查到账资金,融资对应的货款到账后,会计部门要及时提醒客户经理进行扣收,严防客户挪用资金导致债权悬空。
规范国内保理业务,严格限制隐蔽型保理。鼓励发展公开型保理业务,严格限制隐蔽型保理。借款人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或借款人首次与工行合作或者与购货方首次发生交易的,不得办理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办理隐蔽型保理业务的,销货方信用等级应在AA-级(含)以上。对购货方为国内贸易融资核心客户的,销货方信用等级要求可按照总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要加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的调查核实,应收账款和融资业务金额、期限要对应,不得任意延长融资期限。要根据行业和客户应收账款周转情况甄别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对销售合同约定期限明显过长的保理业务,调查和审查环节要特别关注,对其合理性进行有效判断,严格控制业务办理。
加强质物管理,严防动产损失。各行要指定专人,定期实地核实质物情况,加强商品价格波动的跟踪监测。如因管理不善导致质物损失或货物不足值,要逐笔分析原因。对出现质物损失的监管公司,应立即退出,同时追究有关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的责任。加强监管公司履职评价。要将对监管公司履职评价纳入日常贷后管理范围,每季开展一次。评价过程中如发现监管公司没有投保监管责任险或存入保证金不足、监管人员不到位、违规放货、重复质押、赔付能力显著下降,或者违约时不能及时赔付等管理问题,要按照问题性质,通过预警、暂停业务、退出等措施强化管理。
加强真实性管理,严防关联交易风险。要重点加强对交易的调查,杜绝虚假业务。要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走访,通过了解客户购销情况,对财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核验、甄别,掌握客户实际融资需求。通过客户交易频率、融资总量、实际需求等判断分析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确定融资额度、期限、收益水平等要素。客户经理要随时分析企业财务异动,密切关注交易异常波动如应收账款大幅增加、单户交易往来突增、业务量增长异常等情况,对CM2002此类提示要及时处理。通过海关、税务网上信息核查系统辅助确认交易真实性,严格核查发票等贸易项下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判断单据所对应应收账款等贸易背景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要特别加强关联交易的真实性管理。购销双方为关联企业的,要从严调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加强现金流监管,确保购货方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够真正实现现金回笼。要通过实地调查、与第三方核对、外部信息查验等途径,从企业、海关、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多种渠道,收集贸易背景等相关资料,防止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和不合理定价套取银行融资。
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严防挪用资金.各行要严格执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加强对贸易融资业务支付方式合规性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符合合同约定。信贷监督执行部门要严格审查支付方式和用途,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用途把好支付关。要充分利用工行资金监测系统,加强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的监测分析,发现贷款资金回流,违规流入股(期)市、房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领域,利用下属关联公司高息放贷等资金流向异常情况的,要及时预警和监督整改。
提高履职意识,落实管理责任。各行要充分认识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对工行信贷结构调整的决定性意义,信贷业务各环节要增强履职意识,加强尽职调查、合规性审查和监测检查。支行行长对辖内贸易融资业务的真实性要定期分析、笔笔了解,对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与调查人负同等责任。审查部门要加强业务合规性审查,对业务合理性进行有效甄别。公司业务部门要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真实性和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切实承担客户经理履职行为的管理责任。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强监测检查,将专户管理、资金流向等内容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