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知名平台证大财富一位一线业务员的法院判决给出了新的案例。
家住上海静安区的郑某某,是位1985年6月2日出生的男子,也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证大财富的一位业务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某于2011年11月至案发先后担任证大大拇指营销管理部销售业务员、陆家嘴营业部销售主管、日月光营业部大团经理、(门店)经理、一营业部负责人,负责带领下属团队对外销售相关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涉及金额1,652,833,569.60元。查明事实是:2019年11月13日,郑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他的辩护人表示,郑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作用相对较小,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己也投资了一百多万,希望在退赃中予以扣除,建议对其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郑某某最终被法院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某个人投入公司的投资款,不能作为退赃表现,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这位业务员恐怕是很多网贷平台的典型吧。现实生活中不少平台的业务员,将自己的积蓄入进平台,在立案后,自己被判刑了,自己放进平台里的钱也拿不到。我们很多出借人恨网贷平台业务员,认为听了业务员的话,业务员是十足的骗子,其实在追究刑事责任后,许多业务员很受伤。
非常多业务员为了业绩考核,自己和家里人及亲朋好友的钱投进去还是不争的事实。对于一线业务员是否该判刑的问题,知名律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给出了详细的解读:首先缕清了所谓的“共犯”是相对于“正犯”(亲自实施犯罪或者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而言的,所以“共犯”是指那些“教唆犯”、“帮助犯”等。(1)你是否可以决策或者参与决策公司的商业模式和战略?(3)你是否明知资金流向或参与转移资金到“暗处”?就第(1)个问题,如果回答是YES,那么,这说明你在整个事件中扮演决策者的作用,结合名片+公司介绍等,可以判断你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发挥着“灵魂作用”,一旦确认是涉刑商业模式和战略的缔造者,基本可以确定你的“主犯”地位,而主犯通常为全案负责,其刑期通常较高,很少有取保候审的机会。第(2)个问题其实是要区分“日常工作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PR人员、行政辅助人员也被当做帮助犯被引渡回国或者被立案调查。对于犯罪打击圈不宜过分扩展,要考量主观上,行为人对可能实施的犯罪是否有明确的认识。对于这些辅助人员而言,要看有没有构成刑法意义上“最低限度的帮助”。如果第(2)个问题,你的答案是YES且帮助量还不少,则有可能性已经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第(3)个问题,之所以会问这个问题,主要是为了区分网贷案件中行为人到底触犯了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触犯了更严苛的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从现有案例看,并非所有的网贷类刑事案件都按照同一罪名判决,而是区分共同犯罪人的不同“主观故意”,对于资金流向不明,只是参与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法律一般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了解资金真实流向,甚至协助实控人将资金向海外转移等行为,则有可能因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集资诈骗罪。因此,在现实案件中,律师对于资金流向通常十分关注,主要也是为了判断自己的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通往“暗处”的资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