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关于不可抗力证明及应对措施,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疫情当前,外贸企业承压。有些企业合同的正常履行面临一定的困难和障碍,履约过程中的不可抗力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疫情当前,外贸企业承压。有些企业合同的正常履行面临一定的困难和障碍,履约过程中的不可抗力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日前,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和道达尔公司发表声明,拒绝接受中国一家液化天然气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这是首次有国际级能源供应商公开反对买家试图退出合约。
那么对于这些情况,该如何应对呢?专家为您出招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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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估能否使用不可抗力条款
不能合理的控制
不能合理的预见
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
中国企业提出不可抗力免责甚至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能被客户接受,将来是否可能被法院或者仲裁庭支持,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准据法的规定。企业应事先评估合同条款,如在国际油气买卖中,大多数合同都有“照付不议”的条款,买方很难主张不可抗力拒绝付款。如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应查看准据法的规定。
目前,已有93个成员国签署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障碍事件和法律后果有详细的规定,各国向联合国贸法会报送的很多案例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除此之外,企业要主张因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还需要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的确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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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不可抗力”概念不尽相同
中国船舶集团旗下中船租赁总法律顾问,曾经担任中国和美国纽约州持证律师的赵申先生近日解析疫情下中国船企涉外合同履行法律问题并提供建议。赵申表示,“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体内容在不同国家法律项下不尽相同。
在法定不可抗力的国家中,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直接由法律做出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是否对合同当事方生效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
另一方面,包括美国、英国等国法律项下不可抗力的效果则由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根据合同履行的受影响程度包括了延长履约时间、在受影响期间暂停履约及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义务等。
中国贸促会已经出具了关于本次疫情的证明和复工时间延迟的证明,因此证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情形已经发生已经初步达成。不过,船企需要注意的是此等事实性证明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民事诉讼规则以及具体合同条款的要求,同时中国船企还应该在区分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暂时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已经完成举证,是否已经证明履行了相关的通知义务、减损义务等。
除了不可抗力以外,还可以考虑使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护自身权益。该原则是中国合同法赋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情况下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
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就货物运输合同而言,目前尚没有封港或者禁止水路货物运输的行政规范文件,因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在没有因疫情导致运输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下,仍应该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自身严重不公平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分摊。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疫情,应充分判断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各航运企业也应该结合双方合同目的及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合法措施,慎重解除合同,力争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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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深度解析“不可抗力“
香港专业海商及国际贸易业务顾问,海事、商事全职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 杨良宜教授_
1. 在国际商业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是针对什么内容与起到什么作用?
在普通法中是没有不可抗力的默示,而只有合同受阻的原则。合同受阻因为是法律默示,适用时只会有两个结果就是合同终止与合同没有终止,而不包括不可抗力条款所针对的可以延迟履行合同的内容。在普通法契约神圣的精神下,合同受阻只有在比较极端的情况才能成立,大部分的履约困难,包括履约方要赔大本去履约都不能令合同终止。所以,为了增加合同的肯定性、可操作性与更配合每一个不同的交易,如果合同的适法是普通法,那么一条明示的、内容全面的不可抗力条文对于保护一份长期合同中主要履行方是非常有必要的。
2. 如果要援引不可抗力这一条款,合同方能否依据“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需要怎样的举证流程?目前已有不少商会为此次疫情出具了不可抗力证明书,这一证明书的在诉讼或者仲裁中的效力如何?
3. 买方与卖方在国际贸易纠纷中采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比例是否有较大差别?(之前有行业人士表示说买方用到这一条款很少见,是否多见于卖方?)如果在合同已经延误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条款?
4. 目前我们关注到有媒体报道中提到有中国能源企业向 LNG 供应商签发不可抗力告知书,其理由是国内相关防疫措施导致收货港关键人员因自我隔离而无法到岗,超出公司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并且暂时无法预估该不可抗力影响时长。”这一理由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被考虑,如果可以,还需要加入考虑哪些条件方能成立?
我建议在遇到这样的事件时,不要贸然就依赖不可抗力条款去拒绝履约甚至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而是要做一个战略的规划,包括留意合同的适用法与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仲裁地点与仲裁机构,咨询有经验的律师,拿到全面的法律意见。因为不恰当的去解除一份长期合同,往往会带来无辜方的巨额索赔,所以尽量还是先与对方有技巧的谈判,不要将相对来说的小事变大事。
(3) 对于进口的企业,对于不可抗力问题,每个企业和个案情况不同,不能一刀切地去思考问题和随意作出决策,要根据你的企业利益和需要以及事实情况,否则会招致国际仲裁或诉讼。采取决定前,一定要咨询熟悉国际贸易惯例的国际律师。
贸仲仲裁员、采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先生
新冠疫情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应简单拒绝或匆忙下结论。尽管各国立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尽相同,理论界、实务界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也莫衷一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类原则明确规定(第79条),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对此系统规定(第7.1.7款),也试图找到平衡稳定一致的规制。一般折中的说法强调,当事人尽最大谨慎也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不能克服的事件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构成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免责事由。
从新冠肺炎疫情来看,这一疫情及疫情引起的政府防疫措施比较明显是正常人此前无法预见的,其发生范围及规模也是正常人无法事先防范和事后规避的,往往也是不能克服的,符合上述不可抗力的一般定义。当然,关于具体认定上,需要结合合同与疫情地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分析。
如果合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因新冠疫情住院治疗的,或者核心业务流程受到直接影响,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且属于可证明事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基于企业申请,以新冠疫情及其影响事实,办理相关《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是其重要职责与服务事项之一,也符合国际主流商事协会的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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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应对风险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唐怡提出七点建议:
尽快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准据法的规定审慎评估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及时通知对方并注意保留证据。在通知时,建议附上不可抗力事件相关证明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如遇原材料企业、上游供货商供货困难等情况,应尽快寻找替代货源。因原材料企业不能供货,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不被认为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如企业了解到上游原材料、上游供货商企业供货困难,建议尽快寻找替代货源,并保存已采取降低损失相关措施的证据。
密切关注有关疫情动态的官方文件,在障碍消除后应尽快履约。不可抗力免责有效期是障碍存续期间。企业应密切关注政府相关文件,一旦疫情得以控制或可以复工,如果合同尚未解除,也未与客户达成新的约定,应尽最大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商会等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很重要,但不应将其视作免责金牌。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商会出具的证明是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客观事实(比如洪水、地震、疫情)是否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但是一个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免责,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只能由法院/仲裁机构予以认定。企业切不可认为取得不可抗力证明就获得了免责金牌,耽误了履行其他约定或法定义务,在将来的诉讼/仲裁中处于被动地位。
及时寻求专业协助。处理疫情导致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涉外合同可能涉及适用国际公约或外国法律。建议企业及时寻求法律专业机构协助,将疫情对企业的冲击降至最低。
来源:中国国际商会综合整理自中国贸易报、中国贸仲委、山东贸仲委、进出口经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