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Plus:新规下ODI实务
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国内境外投资的需求自然也越来越强烈,然而你了解我国对外投资有哪些渠道和途径吗?
来源:力汇基金
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国内境外投资的需求自然也越来越强烈,然而你了解我国对外投资有哪些渠道和途径吗?
而目前对于境内私募基金跨境直接投资主要是是通过ODI和QDIE的途径进行申请,而由于政策的缘故深圳地区的QDIE已经暂停申请,现仅有通过ODI渠道能够申请境外直接投资,下面小编将主要介绍ODI的主要内容:
ODI
(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境内机构境外投资)
ODI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
有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批准:
1)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
2)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地方商务主管机关,称“商 务部”和“省级商委”)
3)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级地方外汇主管部 门,以下分别简称“国家外管局”和“省级外管局”)
(1)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
发改委的11号令共六章六十六条,从多方面对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4月发布、2014年12月修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进行了革新。从11号令名称上的变化可以看出,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监管不再限于事前的“核准”和“备案”,而将进一步覆盖事中、事后的监管。
11号令沿袭了9号令的核准/备案措施,并引入报告制度,同时,取消境外投资中的“小路条”、取消国务院核准等,具体措施区分见下表:
实行申请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政府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政府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政府机关提交。
在申请过程的环节中, 11号令取消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应事先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由国家发改委出具确认函”的要求,简化了事前审核要求,有利于企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另外还取消了原9号令项下需要由国务院进行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
(2)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后,较之以往,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转变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的模式,即除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相关办理程序也较之前得到了较大的简化。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实践中,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和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可以同时进行。
(3)外汇管理机构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此后,企业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6月起,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备案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此外,13号文规定,现阶段境外投资外汇备案登记的办理主体为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这些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在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为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备案登记,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实践中,多数境内银行均可办理直接投资外汇备案登记。
2017年无论是发改委还是商务部都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在2018年,未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的发展,国内对境外投资将日益增长。国家相关部门的改革方面继续体现投资便利化的精神,做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为私募股权基金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制度设计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