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来源:央行网站、华尔街见闻 整理:大金所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
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公布)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8月30日
据央行旗下媒体《金融时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评价称,此举将有利于适当缩短同业存单业务期限,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剂金融体系内部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金融资源长期在金融体系内流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
兴业研究宏观团队认为,央行的公告意味着未来所有新发行同业存单可能都将在2018年第一季度起纳入同业负债口径接受MPA考核,央行宏观审慎框架进一步完善,也有助于避免金融机构过度依赖批发资金融资。截至最新数据,在8.4万亿元同业存单存量中超过一年期限的占比仅为1.67%;同时考虑到当下大部分银行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口径后,在2018年第一季度考核前基本能达标,新规对于市场影响或有限。
同业存单在2013年正式推出,是中小银行扩表的重要短期资金来源,过去几年中,同业存单发行量持续攀升,已经成为继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银行债之后的第四大债券品种。今年以来,同业存单成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领域。
金融四十人论坛指出,银行同业业务目前处在同业投资业务阶段,呈现典型的复合型风险,出现了风险识别不清、难以准确计量和存在一定监管套利空间的问题。一旦单个业务环节出现风险,可能通过多重传到机制引发其他类型的风险。
华尔街见闻此前提及,3月同业存单创下2.02万亿元的单月天量发行纪录,在强监管的“冷水”过后,其发行量在6月再度抬头,接近纪录高点。据Wind数据,6月同业存单发行量达到1.96万亿元,远高于5月的1.236万亿元,仅略低于3月的纪录高点2.02万亿元。
事实上,本月初央行已经通报40家银行同业账户违规,并责令限期整改。据财新,央行认为,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的内控管理薄弱,风险意识较差,要求这六家银行加强内控管理,自7月12日起1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