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国际多式联运保单条款陷阱
国际货物运输路程遥远,方式多样,货物在经历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陆路运输及各阶段的装卸过程中,都可能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因此,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往往通过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方式以转嫁风险,当货物遭受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
国际货物运输路程遥远,方式多样,货物在经历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陆路运输及各阶段的装卸过程中,都可能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因此,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往往通过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方式以转嫁风险,当货物遭受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即可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鉴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操作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性,一旦货主投保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出现保险不“保险”的尴尬局面,遭受惨痛的经济损失。
案情:陆运段发生货损保险公司拒赔
国内某贸易公司出口几批电缆及附件到赞比亚。这几批货物是运到奇利拉邦布韦用于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订制材料,货款金额高达一千万美元,故贸易公司就货物运输全程(从起运港中国上海港海运至卸货港南非德班港,再陆运至目的地赞比亚的奇利拉邦布)购买了一切险,保险公司据此签发了保单,条款为中英文对照,责任期间为“门到门”,适用1981年人保条款。
一个月之后,其中一批电缆在赞比亚境内被铲车严重损坏,未能安全运至目的地。经保险公司评估:“1.货损原因为陆路运输途中的不规范操作,且损害已达到无法用于原定使用目的的程度;2.损失金额为316783.06美元。”于是,贸易公司根据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料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明确告知陆运段是除外期间,陆运段发生的货损不属于承保范围。
此时,贸易公司才注意到在保单的下方有一行字,是唯独没有中文对照的一条英文条款“The cover terminates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意即“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至卸货港止”。无奈,贸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海事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16783.06美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析案:特别约定条款为无效条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较为集中,即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生效,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至卸货港止”还是“至目的地止”。
一方面,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保单是双方签章确认的,各项约定均已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应当认可其中的所有条款,包括对于责任期间的除外约定。至于贸易公司在签章时是否注意到该条款,并不能构成排除适用的理由,也就是说,贸易公司基于自身的失误,未能仔细审核保单,误解了双方对于责任期间的约定。
另一方面,站在贸易公司的角度,本案中的保单是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保单中,多处中英文条款显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至目的地止,例如责任期间条款载明从上海港至德班港至奇利拉邦布韦止,而适用的1981年人保条款也明确了“门到门”责任。但特别约定条款却仅用英文标注,并未作任何特殊说明,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属于无效条款。
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最终在主审法官的努力协调下,贸易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结案。
结案:谨慎审核保单避免条款陷阱
保单是保险单的简称,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最大诚信保险合同。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由此可见,保单是关乎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非常重要的一份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之前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多次协商、审核修改,最终签章确认的内容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实现转嫁风险的初衷。
因此,国际贸易当事人应当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教训,在投保过程中谨慎审核保单,避免类似的条款陷阱。
审核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除外责任、附加责任。
由于保单的格式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投保人更应该仔细审核其中的各项信息及条款是否与当时申请的内容一致。
保险责任一般包含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责任。基本责任大多采取列举式,投保人根据购买险种的类型,例如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其保险责任范围均有所差异。投保人应仔细核对保险公司承保范围,选择最符合货物实际运输情况又能涵盖买卖双方需求的责任范围。最值得注意的就是除外责任,对于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投保人必须逐条明确知晓,若有不清楚的条款,应当询问保险人。
当然,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也有义务在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比如字体一般显示为斜体、加粗、红色等,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另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还可以协商约定附加承保范围,属于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故也称为“附加险”,例如罢工险、盗抢险等。
审核责任期间及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一般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明确约定,例如本案中直接记载了起运港、卸货港、目的地的名称,也有约定“门到门”、“港到港”、“仓至仓”、“堆场到堆场”等术语的,只要结合提单或运单就能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
本案的教训就是,对于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设置了陷阱,将投保人要求的海运、陆运多式联运段缩短至海运段,实际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由此产生了争议。因此,投保人对于保单的审核切勿掉以轻心,要对关键条款及特别约定条款反复核对,有任何异议必须及时提出,与保险人协商修改。
审核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及责任限额。
货物运输险保单大部分都会约定免赔额,即保险公司根据保单减去约定的免赔额后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免赔额是定损金额的10%。因此出险后,被保险人常常不能获得100%的经济补偿,对此投保人必须事先知悉。
此外,有些保单还设置了责任限额,即保险公司对于保单项下的货损赔偿设置上限。因此,对于高货值的货物,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协商提高责任限额的额度,最大限度防范国际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
本文刊载于《中国航务周刊》1115期(2015年7月15日出版),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