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将继续放宽
央行近日发布了《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下称《报告》),提出下一阶段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其中之一是适当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以及设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
这份报告称,对农村地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坚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同时可适当放宽“只贷不存”类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会计准则、风险控制乃至资本充足等方面的监管标准,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准入标准,继续允许成本低廉、开展简单业务、能够维持微利的各类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可适当优先考虑事实上已经存在多年并有良好记录和当地群众口碑的各类小额贷款组织。
在货币政策领域,央行表示,为鼓励农村信用社朝着更加贴近“三农”的方向发展,将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方面的引导。对保持县(市)法人地位的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利率优惠的再贷款政策和实施较低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保持县(市)法人地位长期稳定且涉农信贷投放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拟进一步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相对优惠的利费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
央行强调,下一步应尽快放开利率限制,适时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使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管理能力自主定价,实现利率覆盖经营风险和成本。
不仅如此,在总结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经验的基础上,央行还鼓励在农村地区探索各种类型的信用贷款模式。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运用“龙头企业+小额贷款”、互保基金等形式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同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特点,发展各类与农产品期货市场、订单农业生产相联系的新型贷款方式,发挥订单农业、期货市场在抵御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在报告中,央行还提出,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作能够发挥存款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承保能力,农村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将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和市场退出机制。存款保险的有限补偿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发挥市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约束作用。
报告显示,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到9.11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比重为23.4%;同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6.12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2%,占GDP比重24.8%。其中农户贷款余额占涉农贷款比重21.9%,企业贷款余额占涉农贷款比重68.8%,各类非企业组织贷款占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