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三定”方案透露三大信号

2008-08-22 08:58 494

  减少微观干预  根据“三定”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

  减少微观干预

  根据“三定”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另外,发改委原本在工业领域具体的管理职能基本转移至工信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  

  抓好宏观调控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三定”方案,进一步转变职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按照新“三定”方案的表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职责重点是:

  ——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

  ——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定”方案还特别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提升管理效率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往相比,新“三定”方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一些具体职能进行了调整,内设机构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

  其中,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后,原设立的“产业政策司”、“工业司”和“中小企业司”取消,同时新设“产业协调司”,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政策、规划、战略等问题。

  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国家能源局后,原设立的“能源局”取消。同时,原有的“交通运输司”取消,新设“基础产业司”,具体承担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等方面的职责。

  原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后,新设“西部开发司”和“东北振兴司”,具体承担这两个区域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的统筹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设“应对气候变化司”,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工作。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则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承担。

  同时,原先设立的一些司局名称也做了调整,其中“经济运行局”更名为“经济运行调节局”,“国外资金利用司”更名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此外,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这次也纳入了内设机构序列。

  专家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内设机构的这次调整,并不是简单的撤销、合并或重组,而是重新审视分工、明确职能,有助于提升宏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新方案有助于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国家发改委新“三定”方案中明确了对部分项目审批权下放,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举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的生产效率,还有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水平。

  2003年3月,国家计委更名为发改委。更名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微观管理事务,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被明确为对发改委的改革要求。

  不过,现实生活中的改革并不像名称的变化可以一蹴而就。发改委在2004年的宏观调控中强化了审批权力。根据规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报发改委审批。同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可以由地方政府审批的项目,也须在发改委备案。渐渐地,备案也成了一种特殊形式的审批。如果发改委不出具同意函,送来备案的项目就难以开工。

  业内人士认为,近几年,发改委强化审批的现象实际上有“回潮”迹象。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说,“每天有无数个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请求发改委审批各种各样的项目,要盖一堆的图章。少则要等几个星期,多则要等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为了避免在部委走审批程序而耽误商机,有些地方政府就分拆项目,一个一亿元的项目会被拆分成三个以上。

  “这里面固然有地方政府逃避监管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得思考他们为什么要担着风险去逃避。”业内人士表示。

  根据新方案,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表示,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调整和缩小项目投资核准、备案的范围。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官员8月14日说,截至目前,地方政府审批权的下放已经全部实行,最少的下放比例也在30%以上。

  如果说以往发改委正是通过审批等微观手段实现了宏观调控的目的,那么在微观管理职能剥离后,发改委将如何实现宏观调控呢?

  新“三定”方案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建议,三部委建立协调机制应该分成三个层次。第一是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协调,比如五年计划,明确五年内发展的目标,重大战略方针、政策,包括财政和货币政策都应该围绕这个目标进行;第二是年度调控计划,包括发展速度、投资总额、财政预算支出总额、货币发行量、物价、国际收支、就业率、人口出生率八大目标;第三是针对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是财政杠杆还是税收杠杆来调控,要通过协调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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