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拒收案例看买方拒收风险
2008-08-18 22:19807
基本案情 国内Z公司与非洲某国买方T公司于2007年7月首次开展贸易,出口价值7万美元的烧碱,贸易支付方式为D/PATSIGHT。 2007年7月15日,买方通过电子邮件将代收行信息提供给Z公司。Z公司发货后按照D/P操作规则,将正本装船提单等单据通过国内托收行寄往买方指定的代收行。单据在途期间,Z公司为了解单据寄送情况,致电买方提供的银行联系方式了解单据情况。Z公司发现买方提供的该银行联系方式为个人电话,而不是银行对公电话。Z公司预感到风险,立即通过国内托收行核实买方提供的代收行
基本案情
国内Z公司与非洲某国买方T公司于2007年7月首次开展贸易,出口价值7万美元的烧碱,贸易支付方式为D/PATSIGHT。
2007年7月15日,买方通过电子邮件将代收行信息提供给Z公司。Z公司发货后按照D/P操作规则,将正本装船提单等单据通过国内托收行寄往买方指定的代收行。单据在途期间,Z公司为了解单据寄送情况,致电买方提供的银行联系方式了解单据情况。Z公司发现买方提供的该银行联系方式为个人电话,而不是银行对公电话。Z公司预感到风险,立即通过国内托收行核实买方提供的代收行信息,发现买方提供的代收行地址、代码等信息均无误,但联系电话非代收银行电话。经询问买方,买方称该电话为代收行单据处理部门负责人A的私人电话。
因上述操作不符合托收方式惯例,且Z公司与买方T公司为首次合作,不了解T公司的信用状况。因此,在担心存在银行与买方串通欺诈的情况下,Z公司当即要求托收行将正本单据退回,并寻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的帮助。
中国信保立即对本案涉及的代收行进行调查,发现该银行为非洲该国第一大银行,在世界银行排名中靠前,未发现联合买方欺诈出口商的不良记录。因此,中国信保建议Z公司立即通过国内托收行发送电文联系代收行,要求代收行确认是否与买方达成了托收业务,并请代收行核实其单据处理部门负责人的姓名。代收行答复:买方在该行未设有银行账户,且代收银行也无A员工。代收行同时建议,如担心买方风险,可要求买方出具经代收行背书的保函。
在中国信保的协助下,Z公司联系买方要求其出具付款保证函,并要求进行银行背书。买方按要求出具了付款保证函但不愿意交由银行背书,并要求Z公司尽快按照合同约定寄交单据,否则将不再收取货物。
根据上述信息,我们判断代收行联合买方欺诈的可能性较小。同时,虽然在此托收贸易中买方确实较为可疑,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买方欺诈/违约或者即将进行欺诈/违约,如此时Z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将单据寄送代收行,则Z公司可能面临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但此时货物即将到港,如不尽快采取措施将产生额外的滞港等费用。因此,在基本排除银行欺诈的情况下,中国信保建议Z公司继续通过国内托收行联系代收行对公部门寄送单据,并促请代收行务必严格按照D/P操作规则在买方付款后才可放单。Z公司按照上述建议,于8月7日再次通过国内托收行将单据重新寄送代收行,并通知买方按时付款赎单。
此时,Z公司反馈,国际市场上烧碱的价格大幅下跌,本案货物的市场价已经降为5万美元。中国信保立即提示Z公司,鉴于本案买方的各种风险信号和产品市场价格的下跌,应预防买方拒收风险的发生。在中国信保的协助下,Z公司开始就本案项下涉及的烧碱寻找新的买方,并进行初步接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拒收风险。
2007年8月8日,货物按期运抵买方指定港口;8月10日,正本单据寄至代收行;8月14日,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电文通知:T公司以Z公司未按照其要求的方式寄送单据(T公司指示使用“FEDEX”寄送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赎单,并要求代收行将正本单据退回。
经向国内托收行了解,该行全部单据由DHL承运寄送;托收行同时表示,按照托收惯例,单据的寄送方式只要没有影响单据的到达,并不构成买方拒绝付款赎单的理由。
Z公司立即与T公司联系,要求其立即到银行付款赎单,但T公司称目前当地市场的烧碱价格下降且行情低迷,不愿付款赎单,在表示歉意的同时让Z公司另寻买家。
案件处理
拒收风险项下,减损措施一般有三种:一是运回国内;二是将货物在当地转卖;三是折价卖给原买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中国信保对上述三种方案进行了比较分析:见表(单位:美元)
由于货物退运成本过高,且退关手续复杂,中国信保经评估后优先考虑后两种方案,在当地对货物进行减损处理。
鉴于Z公司首次打入该非洲国家,在该国尚无其他客户关系。因此,我们首先尝试了第三种方案,即由Z公司询问T公司在降价的情况下是否愿意接受货物。但T公司回绝了Z公司的提议,明确表示不愿意接收货物。于是,中国信保全力协助Z公司寻找新的买家以处理该批货物。
由于我们较早认识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已经及时对Z公司进行了预警。Z公司已经提前半个月在当地寻找新的买方。8月22日,经同行介绍,Z公司在邻国寻找到了新买方U公司,U公司同意以D/PATSIGHT,6.5万美元的价格接受该批货物。经中国信保查询,U公司在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通过执行上述转卖方案,本案最终损失被控制在1万美元以内。
案件评析
(一)买方拒收理由多
国际贸易中,无论是国际市场形势还是买方资信情况都瞬息万变,买方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以各种有理或无理的“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本案项下,买方拒收的表面理由为:Z公司未按照买方指定的方式(“FEDEX”寄单)寄送单据。在一般人看来,买方的这一理由近乎古怪,但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经济人其拒收行为一定有隐藏在背后的真实原因。进一步探究,我们发现,T公司拒收的真正原因并不是Z公司未按照买方指示寄单这么简单,而是烧碱在当地市场价格下降、行情低靡,买方T公司如付款赎单提货,将无法得到预期收益。产品市场价格下降直接导致了本案买方发生拒收风险。
(二)对风险信号保持高度警觉
本案项下,出口商Z公司始终对风险保持高度警觉,以保障自身利益。甫一出现风险信号,Z公司及时向中国信保征询应对措施。在寄单过程中,Z公司在发现买方指定的代收行信息有误的风险信号后,及时要求托收行追回单据正本,并积极核实银行信息;在排除银行风险后,为不违反作为卖方的交单义务,Z公司在听取中国信保的专业意见后,继续通过国内托收行向代收行对公部门寄送单据,并提示代收行严格执行托收规则;在继续履约的同时,Z公司接受中国信保的协助,积极寻找新的买方,防范和应对买方拒收风险。
(三)D/P项下银行擅自放单风险需提防
传统意义上,D/P方式具有比OA支付方式更为安全的特性。但这只是一种在信任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理解。因此,在使用D/P方式操作时,出口商应当预先了解代收行的信用状况,尽量采用信誉较好、实力较强的银行作为代收银行,以防止出现D/P项下银行擅自放单的风险。
另外,在单据流转的安全方面还有另外一种风险。某些银行,尤其是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内部管理混乱,银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个人接触单据并转移单据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如在本案项下,买方要求将单据寄送给个人的行为是十分危险的。在托收业务项下,出口商应当事先核实代收银行的具体信息,只有将单据寄送银行的对公部门,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单据流转的安全。
(四)买方拒收后的货物处理
在发生买方拒收风险后,出口商不必手足无措,而应积极应对,处理货物,以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寻求中国信保的协助。一般拒收风险下减损的措施有三种:一是运回货物;二是将货物在当地转卖;三是折价卖给原买家。不同的方案成本与风险均不同。中国信保将协助出口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佳方案。
在上述三种减损方案中,转卖方案实施的最大难点在于寻找新买方。一般而言,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寻找新买方:一是出口商在当地的客户关系;二是中国信保的当地渠道推荐的买方;三是其他业内同行提供的客户资源。
国内Z公司与非洲某国买方T公司于2007年7月首次开展贸易,出口价值7万美元的烧碱,贸易支付方式为D/PATSIGHT。
2007年7月15日,买方通过电子邮件将代收行信息提供给Z公司。Z公司发货后按照D/P操作规则,将正本装船提单等单据通过国内托收行寄往买方指定的代收行。单据在途期间,Z公司为了解单据寄送情况,致电买方提供的银行联系方式了解单据情况。Z公司发现买方提供的该银行联系方式为个人电话,而不是银行对公电话。Z公司预感到风险,立即通过国内托收行核实买方提供的代收行信息,发现买方提供的代收行地址、代码等信息均无误,但联系电话非代收银行电话。经询问买方,买方称该电话为代收行单据处理部门负责人A的私人电话。
因上述操作不符合托收方式惯例,且Z公司与买方T公司为首次合作,不了解T公司的信用状况。因此,在担心存在银行与买方串通欺诈的情况下,Z公司当即要求托收行将正本单据退回,并寻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的帮助。
中国信保立即对本案涉及的代收行进行调查,发现该银行为非洲该国第一大银行,在世界银行排名中靠前,未发现联合买方欺诈出口商的不良记录。因此,中国信保建议Z公司立即通过国内托收行发送电文联系代收行,要求代收行确认是否与买方达成了托收业务,并请代收行核实其单据处理部门负责人的姓名。代收行答复:买方在该行未设有银行账户,且代收银行也无A员工。代收行同时建议,如担心买方风险,可要求买方出具经代收行背书的保函。
在中国信保的协助下,Z公司联系买方要求其出具付款保证函,并要求进行银行背书。买方按要求出具了付款保证函但不愿意交由银行背书,并要求Z公司尽快按照合同约定寄交单据,否则将不再收取货物。
根据上述信息,我们判断代收行联合买方欺诈的可能性较小。同时,虽然在此托收贸易中买方确实较为可疑,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买方欺诈/违约或者即将进行欺诈/违约,如此时Z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将单据寄送代收行,则Z公司可能面临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但此时货物即将到港,如不尽快采取措施将产生额外的滞港等费用。因此,在基本排除银行欺诈的情况下,中国信保建议Z公司继续通过国内托收行联系代收行对公部门寄送单据,并促请代收行务必严格按照D/P操作规则在买方付款后才可放单。Z公司按照上述建议,于8月7日再次通过国内托收行将单据重新寄送代收行,并通知买方按时付款赎单。
此时,Z公司反馈,国际市场上烧碱的价格大幅下跌,本案货物的市场价已经降为5万美元。中国信保立即提示Z公司,鉴于本案买方的各种风险信号和产品市场价格的下跌,应预防买方拒收风险的发生。在中国信保的协助下,Z公司开始就本案项下涉及的烧碱寻找新的买方,并进行初步接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拒收风险。
2007年8月8日,货物按期运抵买方指定港口;8月10日,正本单据寄至代收行;8月14日,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电文通知:T公司以Z公司未按照其要求的方式寄送单据(T公司指示使用“FEDEX”寄送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赎单,并要求代收行将正本单据退回。
经向国内托收行了解,该行全部单据由DHL承运寄送;托收行同时表示,按照托收惯例,单据的寄送方式只要没有影响单据的到达,并不构成买方拒绝付款赎单的理由。
Z公司立即与T公司联系,要求其立即到银行付款赎单,但T公司称目前当地市场的烧碱价格下降且行情低迷,不愿付款赎单,在表示歉意的同时让Z公司另寻买家。
案件处理
拒收风险项下,减损措施一般有三种:一是运回国内;二是将货物在当地转卖;三是折价卖给原买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中国信保对上述三种方案进行了比较分析:见表(单位:美元)
由于货物退运成本过高,且退关手续复杂,中国信保经评估后优先考虑后两种方案,在当地对货物进行减损处理。
鉴于Z公司首次打入该非洲国家,在该国尚无其他客户关系。因此,我们首先尝试了第三种方案,即由Z公司询问T公司在降价的情况下是否愿意接受货物。但T公司回绝了Z公司的提议,明确表示不愿意接收货物。于是,中国信保全力协助Z公司寻找新的买家以处理该批货物。
由于我们较早认识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已经及时对Z公司进行了预警。Z公司已经提前半个月在当地寻找新的买方。8月22日,经同行介绍,Z公司在邻国寻找到了新买方U公司,U公司同意以D/PATSIGHT,6.5万美元的价格接受该批货物。经中国信保查询,U公司在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通过执行上述转卖方案,本案最终损失被控制在1万美元以内。
案件评析
(一)买方拒收理由多
国际贸易中,无论是国际市场形势还是买方资信情况都瞬息万变,买方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以各种有理或无理的“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本案项下,买方拒收的表面理由为:Z公司未按照买方指定的方式(“FEDEX”寄单)寄送单据。在一般人看来,买方的这一理由近乎古怪,但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经济人其拒收行为一定有隐藏在背后的真实原因。进一步探究,我们发现,T公司拒收的真正原因并不是Z公司未按照买方指示寄单这么简单,而是烧碱在当地市场价格下降、行情低靡,买方T公司如付款赎单提货,将无法得到预期收益。产品市场价格下降直接导致了本案买方发生拒收风险。
(二)对风险信号保持高度警觉
本案项下,出口商Z公司始终对风险保持高度警觉,以保障自身利益。甫一出现风险信号,Z公司及时向中国信保征询应对措施。在寄单过程中,Z公司在发现买方指定的代收行信息有误的风险信号后,及时要求托收行追回单据正本,并积极核实银行信息;在排除银行风险后,为不违反作为卖方的交单义务,Z公司在听取中国信保的专业意见后,继续通过国内托收行向代收行对公部门寄送单据,并提示代收行严格执行托收规则;在继续履约的同时,Z公司接受中国信保的协助,积极寻找新的买方,防范和应对买方拒收风险。
(三)D/P项下银行擅自放单风险需提防
传统意义上,D/P方式具有比OA支付方式更为安全的特性。但这只是一种在信任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理解。因此,在使用D/P方式操作时,出口商应当预先了解代收行的信用状况,尽量采用信誉较好、实力较强的银行作为代收银行,以防止出现D/P项下银行擅自放单的风险。
另外,在单据流转的安全方面还有另外一种风险。某些银行,尤其是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内部管理混乱,银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个人接触单据并转移单据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如在本案项下,买方要求将单据寄送给个人的行为是十分危险的。在托收业务项下,出口商应当事先核实代收银行的具体信息,只有将单据寄送银行的对公部门,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单据流转的安全。
(四)买方拒收后的货物处理
在发生买方拒收风险后,出口商不必手足无措,而应积极应对,处理货物,以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寻求中国信保的协助。一般拒收风险下减损的措施有三种:一是运回货物;二是将货物在当地转卖;三是折价卖给原买家。不同的方案成本与风险均不同。中国信保将协助出口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佳方案。
在上述三种减损方案中,转卖方案实施的最大难点在于寻找新买方。一般而言,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寻找新买方:一是出口商在当地的客户关系;二是中国信保的当地渠道推荐的买方;三是其他业内同行提供的客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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