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贸易融资风险,促进国际业务发展
一、贸易融资风险点分析
1、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下列不属于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1、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2、出口商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3、出口商超限额向进口商出口所发生的损失,包括出运前买方限额已取消或未核定买方限额的情况;4、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1)买方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5、信用证支付方式下:(1)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2、审单风险
融资业务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业务,这些业务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操作风险。审单风险主要包括:出口结算单据审核不一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单证与结算单据审核不一致带来的风险。1、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由于单证、单单不一致形成的不符合,导致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此风险点与除外责任风险一致。2、托收和赊销项下,实际出口结算方式、付款期限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信用限额审批单》上标明的结算方式、期限不符带来的风险。3、出口商(借款人)与赔款权益转让人名称不一致可能带来的风险。
3、资金风险
资金风险主要指银行垫款风险,银行在客户无力支付到期款项的情况下,被迫以自有资金代为支付的行为。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银行保函垫款和外汇转贷款垫款等等。对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如果要求客户存入全额保证金,本来无资金风险可言,有时出于发展业务的目的,对有些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在开立时可以不存或者是少存保证金,到付款期如果客户无理或者无力支付,银行只能以自有资金垫付,形成垫款。由于银行是被动地代为支付,而且客户的无力支付往往不是由于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往往是在经营管理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垫款在银行中被列为不良资产。
4、企业信用风险
进出口贸易从谈判、签约到履约都是一种商业信用,因此,进出口企业双方的经营能力,进出口货物的质量、价格、交货期限、市场行情和汇率变动情况以及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等诸多因素均会影响到贸易是否顺利完成。这期间,任何一个不利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产生贸易纠纷,出现贸易风险,导致风险贷款。我国进出口企业总体效益不佳,普遍多头开户、结算、贷款和融资押汇,资信状况不甚理想。但是,迫于资金需求,常常利用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国际贸易融资手段,套取银行资金后或挪作它用,或将出口单证提交其它外汇指定银行议付,致使贷款资金体外循环,银行贸易融资虽然在名义上保留有追索权,但实际上与银行信贷部门实行依法收息一样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5、银行资信的风险
进出口双方之间的交易属商业信用,进出口双方的银行对促进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作用。只有选择具有良好资信的代理行,才能使贸易从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但在实践中常常遇到对方银行资信不好、无理拒付及银行本身破产、倒闭等情况,使应收款变为坏账,使银行蒙受损失。进出口双方银行对促进贸易的完成起着关键作用,国外银行大都是按商业化经营原则来经营的,如经营不善,随时有倒闭的可能。此外有些发展中国家对贸易及金融惯例了解不够或根本不按惯例办事,某些开证行还常应进口商要求出现无理拒付信用证现象,还有些保兑行漠视国际惯例推卸其第一付款人应承担的责任。这种银行资信不佳的状况,也会造成风险贷款。
二、风险防范对策
1.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必须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监管。首先,做好融资前的贷前调查,一方面了解申请企业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企业负责人品行、经营能力以及该单业务的盈利情况,另一方面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资信及信用证条款。其次应把握好贷中决策和管理,因国际贸易是一种时效性极强的业务,任何贻误都可能导致交易的失败。因此要依据贷前调查结果及时做出融资决策,融资后则要严格关注资金使用去向,严防企业挪作他用,必要时可派人跟单操作。当信用证交单期临近时,应催促企业及时交单议付,审核单据时,应合理谨慎,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对不符合出单、慎用担保议付方式。第三应加强事后跟踪,及时编制有关报表,分析考核各企业各种额度的使用情况,及时催收逾期资金,并对各融资的额度、比例和期限实行事后检查。
2.严格信用证业务管理、
首先要审查进出口双方贸易的真实性、判别信用证的有效性。其次,要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在开证行资本实力与来证金额明显不符的情况下,应当要求知名的大银行保兑,为偿付行确认偿付,允许我国出口方分批装运、分批收汇。再次,应调查了解产品市场价格、交货、运输方式、航运单证状况、掌握进口商品的销售渠道和需求情况以及国内外同类商品的价格,判断开证申请人预期还款能力及是否有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
3.完善与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我国的立法部门必须加强对国际贸易融资的政策法律的研究,另一方面银行必须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出发,分析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的问题,为科学立法提供依据,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并与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依靠法律来为我们的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4.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一项知识面较广、技术性强,操作复杂的业务,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我行开展这项业务时间短,目前急需既懂国际惯例、懂操作技术又精通信贷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提高贸易融资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引进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抓好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道德修养,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员工识伪、防伪能力,努力防范和化解国际贸易融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