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对东盟保险业务发展正当其时

高嵩 |2011-11-25 10:12942

2005年,中国保监会发起成立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机制,包括东盟10国在内的14个国家和地区共同通过了价格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北京宣言,确立了亚洲各国和地区的保险监管及合作交流机制。

  本报记者 高嵩

  日前,第14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在会议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中国和东盟表示未来将“致力于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互利经济合作”,并定下2015年“双方贸易额达到5000亿美元”“双向游客1500万人次”等目标。中国与东盟未来在经济领域合作的进一步深化,为我国对东盟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自由贸易区启动后,中国与东盟双方约有90%的贸易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双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相互投资三个领域实现互利共赢,实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的自由化、便利化。

  这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中国与东盟间关税的逐渐减免促使双方贸易进出口快速增长,保障商品顺利流通的保险需求显著增加。投资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吸引双方相互投资不断扩大,保障资本安全的保险需求逐步增加。旅游市场一体化促使双方国民流动更加频繁,保障人员流通安全的保险需求增加。业内人士表示,机动车保险业务、旅游保险业务、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等已成为我国对东盟保险业务中亟须发展的保险业务。

  目前,国内对东盟的保险业务发展在很多方面都还有待完善,两地相互间保险业的交流和保险市场的渗透有限。不定期召开的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等活动,更偏重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交流,保险业的交流相对较少。虽然有少数保险公司在东盟设有分支机构,如2005年中国平安在越南设立了代表处等,但总体来说,两个保险市场的渗透度还很低。两地间的保险业务合作大多为个别保险机构之间的、零散的业务,缺乏总对总的统筹性。此外,适用的保险产品和人才队伍也还未成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对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最重要的是政府层面的推动,需要国内监管机构与境外的保险监管机构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在此合作协议框架之下,两地保险机构才能建成相应的保险业务对接和合作的长效机制。

  2005年,中国保监会发起成立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机制,包括东盟10国在内的14个国家和地区共同通过了价格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北京宣言,确立了亚洲各国和地区的保险监管及合作交流机制。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与东盟保险业的合作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交流平台,尽快打造保险业合作的专门平台;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建立非官方的保险合作机制。建立多层次的交流机制有助于两地保险业在理论探讨、经验分享、业务合作、产品设计等方面的沟通合作,以实现两地保险资源的互补及业务的对接和拓展,为两地在经贸合作、地区安全等方面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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