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规:保险业务转让须征得投保人同意
9月7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在尊重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自主性的同时,又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9月7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根据规定,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
保监会表示,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保险业务转让协议。
《办法》在尊重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自主性的同时,又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首先,《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次,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办法》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第三,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第四,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业务受让方需具备的条件: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等。
据了解,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此前的3月份保监会曾就此项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