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定富把脉保险业“十二五”

吴定富 | 2011-08-31 14:55 624

我认为,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当今,保险业应重点提升四个能力:1、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力提升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着眼于保险业长远发展,突出人才队伍、技术支持和环境建设,不断加强行业基础性工作,筑牢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保险中介2011年第8期封面图

  编者按:

  近来,国外诸多媒体谈论中国时都提到了一个短语——中等收入陷阱,意即当一个国家的公民跨入中等收入水平之后,就会出现贫富差距拉大、群体事件增多、经济发展止步甚至倒退等一系列的矛盾与瓶颈。那么,保险业面临“中等收入陷阱”时,又该如何作为呢?

  《保险中介》:变“中等收入陷阱”为“中等收入机遇”

  ——吴定富把脉保险业“十二五

  《保险中介》文 | 吴定富

  我国保险业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这些挑战集中体现在:

  外部经济环境更加复杂。保险业与国内外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对利率、汇率和资本市场的依赖度和敏感度日益加深,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国内经济快速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以及金融市场化的改革,都增大了保险市场运行的复杂性。

  金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行业之间产品替代性不断增强,保险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必须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要求,不断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产品吸引力。

  传统发展模式的问题更加突出。长期以来行业形成的高投入与低产出的问题进一步凸显,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与产品服务创新能力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行业基础的薄弱与金融风险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进一步突出,加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越来越难以为继。

  风险防范任务更加繁重。除了产品定价风险、巨灾风险、退保风险、偿付能力风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风险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外,随着金融产品、交易模式、资产转换等领域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保险业防范风险的难度更大、任务更重。

  据说,当一个国家迈入中等收入水平后,就会出现类似以上的这些问题,但我不这样认为。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国家人均GDP在5000到10000美元的阶段,往往是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居民的消费更多从衣食住行等有形商品转向安全保障、养老医疗、教育娱乐等无形商品,保险需求会出现大幅增长,保险业发展速度会明显高于GDP增长速度。2010年,我国人均GDP为4500美元,按照“十二五”年均增长7%的目标,“十二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保险业都将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因此,我觉得所谓的“中等收入”不仅不是“陷阱”,反而是“陷饼”。只要把握得当,完全能够促进保险业的深化发展与飞速前进。

  当然,“陷饼”不会从天而降,需要我们为之付出努力。我认为,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当今,保险业应重点提升四个能力:

  1、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力提升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未来一个时期,保险业要以市场化改革和转型升级为动力,逐步实现从传统保险业向现代保险业的转变。

  加强市场建设,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构建现代保险市场体系,能够合理配置保险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提高保险业运行效率和发展活力。要通过优化市场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保险市场对内对外开放,推动城乡保险市场、区域保险市场统筹发展,扩大市场深度和广度。要通过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探索推进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要通过加大保险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力度,营造良好市场运行氛围,促进市场公开公平竞争。

  加强企业建设,着力打造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保险企业是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只有实现保险企业的现代化,才能推动保险市场和保险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

  加强监管建设,着力完善科学合理、专业高效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监管的现代化是保险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期间,要适应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借鉴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有益做法,进一步完善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标准趋同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发挥监管引领和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的作用。要推进监管的专业化,继续丰富和完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框架,提升监管工具和监管方法的技术水准。要推进监管的规范化,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面宽、操作性强的保险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推进监管的国际化,适时推进国际保险监管标准在我国的适用工作,积极参与全球统一保险监管规则制定,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话语权。着力健全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加强主要风险和风险要素的管控,完善具有偿付能力、投资能力、投资比例和托管机制约束的风险控制机制。

  2、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大力提升保险行业服务能力。“十二五”时期,保险业要继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围绕城乡居民的保险需求,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使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到更广大人民群众。

  扩大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渗透度和贡献度。我们要通过不懈的努力,积极发展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服务体系,争取“十二五”期间我国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2100元,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下一步,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科技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条件下投资国家基础产业、重点工程建设和新兴产业建设,为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服务。

  创新保险业务模式,探索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保险兼顾金融特征和风险保障属性,这是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的特有优势。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要深入推进保险产品、服务和营销模式创新,为越来越多的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风险管理服务。要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积极发展相关领域的责任保险,辅助政府创新公共服务方式。

  优化资产负债管理,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要结合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探索保险业参与养老和医疗体制改革的新途径。加强保险资产战略配置,适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稳定和提高投资收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未上市股权,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和开拓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满足居民多层次财富管理需求,促进金融市场建设和分散金融市场风险。

  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保险业的发展之路才会越走越宽广。实践也证明,在消费者利益保护较好的地区,群众对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有了更加深入的信任和了解,保险需求被更多地激发出来,保险业发展就好;在一些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力的地区,群众对保险产生了误解和不满,保险需求受到抑制,保险业发展就慢。

  3、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大力提升保险行业抵御风险能力。着力完善防范化解风险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风险防范的技术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努力形成合力,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体系。

  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险机构身处风险防范一线,直接面对各类风险,同时又是风险的直接承担者。一旦发生保险风险,首先产生损失的就是保险机构。因此,各保险机构要将防范风险放在与发展业务同等重要的位置,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切实提升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健性。要积极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形成完善的风险识别、预警、监测、评估和处置的机制。

  发挥监管机构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防范风险是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过去几年,保险监管已经建立了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风险防范五道防线。下一步,在继续完善五道防线的基础上,重点要加强宏观形势研判和风险识别预警,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的同时,也要考虑允许一些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出现重大风险损失,不适合继续经营的保险机构通过稳妥的方式退出市场,促进市场优化组合。

  发挥社团组织的补充作用,建立完善风险防范的行业自律体系。要重点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研究推进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建设工作。发挥保险学会作用,结合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和金融保险市场迅速发展的新形势,搭建保险理论研究平台,加强对前瞻性、基础性和战略性问题研究,为推动行业提高认识、更新理念和转变方式奠定理论基础。

  4、不断夯实发展基础,大力提升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着眼于保险业长远发展,突出人才队伍、技术支持和环境建设,不断加强行业基础性工作,筑牢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高素质的保险人才队伍。干事创业,最关键的是人才。这些年,保险业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培养了一支具有一定素质的人才队伍,形成了人与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十二五”时期,保险业要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把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高层次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培养一批能力强、业务精的专家型监管人才。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在保险业的管理和应用。要加强信息化治理和制度标准建设,推进保险机构信息化治理体系建设,推动保险标准的修订完善和普及应用。要加快推进行业信息化进程,全面提升保险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管控风险的能力。

  夯实保险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和环境基础,营造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不断完善以《保险法》为核心,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工作,明确农业保险定位、经营原则、监管机制、再保险保障和财税支持政策。

  (本文根据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011年7月15日在保险业“十二五”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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