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村镇银行存在问题 不利于持续稳定发展

2011-07-28 08:36 1120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页面导读:

  银监会:村镇银行存在问题 不利于持续稳定发展(本页)

  中国银监会召开2011年中工作会议

  银监会:将负责组建村镇银行核准方式的管理

  银监会:支持民间资本设立及参股村镇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银监会:村镇银行存在问题 不利于持续稳定发展

  中新网7月27日电 据银监会官网消息,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社会对该《通知》的一些疑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中央十分关心,银监会系统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踊跃参与,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质量改善上的“城带乡”发展模式,有效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度和市场活力建设,引导创新了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和特色产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目前,已开业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截至2011年5月末,资产总额1492.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870.5亿元;负债总额1217.9亿元,其中存款余额1006.7亿元;所有者权益274.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60.2亿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30.5%;截至2011年5月末,不良贷款率0.12%、拨备覆盖率810%。已开业村镇银行有效改善了当地“三农”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5月末,农户贷款与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各项贷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来,村镇银行已累计发放农户贷款30.5万笔,金额568.6亿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但是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制定印发了《通知》。

  中国银监会召开2011年中工作会议  

  近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年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明康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总结通报上半年主要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重点任务。

  刘明康指出,上半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银监会紧紧围绕“主题主线”,深入贯彻年初工作会和第二十二次委务会精神,审时度势、科学布局、攻坚克难,成效明显。

  ——谋远而动,坚持严防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一是做实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理解支持,着力推进平台贷款的退出管理、合同补正、追加抵质押物、增提拨备和提高资本占用成本等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效。二是做细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防控,深化“名单式”管理。引导加强信贷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积极科学支持与有效防控风险并重,并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等做出专门部署。三是做深贷款科学化管理,突出法人导向,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科学确定贷款合同期限和还款方式作为防控风险的重要举措,坚持中长期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并督促尽快补正已签的中长期贷款合同。四是狠抓案件、集中度和影子银行等风险的管控。完善案防工作考评办法,加大现场督导力度,并部署财政账户等专项检查,使上半年案件防控总体保持了较好形势。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守客户授信集中度“红线”,并要求超出标准范围的坚决压回。坚持成本对称,从机制和源头上打消“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套利动机并防范风险传递,及时推进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工作,严禁违规表外“合作”,严禁向理财产品提供变相担保和备用信用支持,并对信贷资产转让进一步加强监管。积极防范国别风险及境外风险的跨境传递。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提示和规范整顿;加大对非法集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大案件的协调督导力度,推动健全相关案件审理和考评制度。

  ——常抓不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科学发展。一是着力优化信贷结构。通过持续深入分析和通报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参加淘汰落后产能检查等,引领银行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后评估、完善统计制度和评价办法,引导银行业加强绿色信贷。坚决落实中央西藏、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推动健全西藏银行业金融体系,加大支持新疆边境贸易力度。二是着力强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及早预见今年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困难和复杂局面,强调小企业贷款增速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平均增速,并于5月出台了十条措施,以提高银行业服务小企业的动力和能力。截至6月末,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5.9%,增幅高于人民币各项贷款9个百分点。三是着力深化涉农金融服务。在年初即全面部署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指导做好支持水利改革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等工作。组织四川、甘肃、青海银行业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加强灾区金融服务。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6月末,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615家,其中369家设在中西部省份,占比60%。革新准入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年内再减少500个机构空白乡镇,继续与团中央合力推进“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求实创新,坚持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一是健全优化监管基础设施。编制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完善非现场监管规程,制定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完成银监会信息化建设5年规划,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建立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功能监管等四个联席会议机制,在确保专业性的同时强化横贯联动性。二是丰富完善监管规制工具。全面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Ⅱ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同步实施,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杠杆率管理、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等制度办法。积极强化行为监管,对信用卡、理财销售和代理保险等领域均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三是巩固提升国际监管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影子银行监管、宏观审慎监管、风险处置框架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实施方案。

  ——深自砥砺,坚持加强党建和内部管理。召开银监会系统庆祝建党九十周年表彰大会和主题晚会,组织召开“辉煌银行业”系列报告会;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以中心组学习为龙头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要求,深入开展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公务用车等两项专项治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厉行节约工作成效明显。

  刘明康要求,下半年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平台贷款风险防控。要紧盯新形势、新问题,从细从实贯彻好既定要求,化解既有风险、严控新增风险。对持有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债务和不做尽职调查、不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行为坚决制止。对“新拆迁条例”带来的土地抵押落实难、工程建设成本增加和周期延长等问题,要积极通过财政预算或市场化的合法合规方式解决。完善原有平台续建项目的规范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用信贷资金支持不符合要求的新平台和新项目;对于到期的贷款本息,不得展期和贷新还旧。

  二是紧抓房地产贷款风险。下半年,必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以贯之地执行关于土地储备贷款、开发商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要求。继续与各地、各部门加强联动,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式”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以在建工程为抵押,并及时调整抵押物估值。加强对商业物业抵押贷款、个人消费等非住房类贷款的监测,杜绝各类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时,继续对商业地产和二三线城市房地产风险保持关注和警觉。

  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支持设立省级、计划单列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加大力度抓紧放贷,增强责任意识,全力支持完成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鼓励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对于资本金足额到位、管理精细的,优先支持。对保障性住房项目与商业性房地产、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一般性融资平台项目要进行严格区分。建立违约报告和通报制度,做实交叉违约信息共享机制。督促贷款行密切关注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进展,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坚持推动科学设定还款方式,项目建成之后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贷款利率按央行利率政策执行,根据风险原则定价,不准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是扎实推进贷款科学化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三查”上从制度机制、审慎信贷文化建设和人力配备等方面切实做到位,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不审慎的问题。对违反贷款“三查”规定,虚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必须进行处罚。必须要求银行对企业集团不折不扣地执行受托支付有关规定,不得委托财务公司进行受托支付。做好贷款合同科学补正,对中央明令禁止以及明文要求暂停并进行检查的项目,不得继续投入信贷资金;不得贷款和还款期限超长,延迟风险暴露,规避责任;中长期贷款合同不得采用固定利率。

  四是全面防控其他重点风险。影子银行风险方面,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创新,继续推动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和信托异地展业监管,禁止商业银行绕过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开展信托受益权转受让业务,严肃查处违规开展票据业务合作“绕规模”等问题。禁止银行通过相互购买理财产品或发行理财产品投资另一款理财产品变相调节监管指标,禁止通过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发放所谓的“委托贷款”,禁止通过理财产品或其它任何方式变相高息揽储和违规揽储。要严格审核商业银行提交的理财产品报告,及时否决不符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产品。

  警惕“担保乱象”向融资性担保行业蔓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吸存、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违法违规问题,应联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整治。积极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对近期网络借贷、民间借贷等领域凸显的风险,要建好防火墙。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薄弱甚至失范问题,也要认真关注,防止风险蔓延。

  集中度风险方面,要坚守“红线”,认真处理好铁路系统贷款和公路建设贷款问题,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债务相关金融风险的防控。推动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公路建设负债来源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收费收入对应偿还现有银行债务。严防财政性补偿资金被挪用风险,并将其抵质押以替代收费权抵质押,对不足值部分追加其他担保。杜绝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现象,保障贷款安全。

  操作及案件风险方面,要密切关注并深入排查案件隐患,注重从法人入手强化内控制度和执行力建设,对瞒报案件等行为严肃问责。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加强对其异地分支机构的监管。另外,严格落实日均存贷款比例的监管考核要求,对信息科技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等也要高度重视。

  五是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要全面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和内部管理效率,着重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全面信息管理系统。严格将“两高一剩”行业区分出来,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商业可持续的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继续深化差别监管,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尽快落实银监会颁布的“十条”意见,推动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力争今年小企业贷款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涉农金融服务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健康的养殖户、种植户,实现全年涉农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的任务目标。关注今年旱涝灾害影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加强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投放,做好灾区金融服务和有关风险处置工作。深入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确保全年解决500个机构空白乡镇覆盖目标如期实现。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做好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服务和风险防范工作,认真做好大运会金融服务工作。

  六是持续完善监管制度机制。抓紧修订和出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规制度,努力消解监管规制空白、矛盾和滞后等问题。抓住战略机遇期,根据既定安排,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Ⅱ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实施。进一步发挥四个监管联席会议功能,探索加强联动协作。积极开展跨境监管磋商,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继续加强基层党建和内部管理,强化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监管文化建设,为有效监管能力提升提供有力保证。

  刘明康强调,科学发展观是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的不竭动力。银监会系统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九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保持勇于任事、高度专业和与时俱进的作风。

  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主持会议,银监会党委成员,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出席会议。银监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银监局在各地设分会场。

  银监会:将负责组建村镇银行核准方式的管理

  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银监会官网政策法规栏目),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调整前后的主要区别。银监会负责人表示,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主发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负责调整为银监会负责,村镇银行行政许可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银监会:支持民间资本设立及参股村镇银行

  中国银监会周三表示,银监会一贯积极欢迎和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和投资参股村镇银行。

  其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合作投资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整合与发挥各自优势。此次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是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质审查和挂钩政策。加强优质主发起行的遴选,更加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

  银监会强调,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

  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8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调整村镇银行

  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本网站法律法规栏目),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中央十分关心,银监会系统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踊跃参与,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质量改善上的“城带乡”发展模式,有效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度和市场活力建设,引导创新了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和特色产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目前,已开业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截至2011年5月末,资产总额1492.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870.5亿元;负债总额1217.9亿元,其中存款余额1006.7亿元;所有者权益274.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60.2亿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30.5%;截至2011年5月末,不良贷款率0.12%、拨备覆盖率810%。已开业村镇银行有效改善了当地“三农”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5月末,农户贷款与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各项贷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来,村镇银行已累计发放农户贷款30.5万笔,金额568.6亿元。

  但是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银监局负责确定主发起行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调整为银监会负责;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另外,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及村镇银行审批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调整前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主发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负责调整为银监会负责,村镇银行行政许可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四、请问村镇银行挂钩政策有何变化?

  答: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应继续按照“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原则执行,但在地点、次序上有了相应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国范围内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并限定在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挂钩,使单个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域适当集中,从而避免在全国范围内零星发起、分散设立。二是明确了“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挂钩次序原则。主要目的是引导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重点布局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欠发达县域。

  五、请问银监会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是否有新的要求?

  答:为遴选优质主发起行,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对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动机不正、资本实力不强、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储备不充分以及IT系统支持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再支持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六、请介绍一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审批流程

  答:有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七、请问《通知》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有没有变化?

  答:对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和投资参股村镇银行,银监会一贯积极欢迎和大力支持。四年多的实践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合作投资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整合与发挥各自优势。作为主发起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科技支撑、资金清算以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有利于新组建机构较快拓展涉农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作为合格发起人的民间资本,熟悉当地经济特点和产业优势,了解当地金融需求,不仅能够帮助村镇银行开拓优质客户,发展特色金融业务,而且有利于改进完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此次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是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质审查和挂钩政策。加强优质主发起行的遴选,更加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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