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策导向鼓励国内碳金融业发展

梁嘉琳 |2011-07-18 10:05349

针对企业碳交易融资难等问题,《经济参考报》独家专访了财政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中心副主任陈欢。《经济参考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的创新资金机制,旨在通过创新融资机制引导我国碳金融业的发展。

  二氧化碳,无形、无色、无味,却是碳交易中实实在在的“金融产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布近20年来,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温室气体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应运而生。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的中国企业,可通过开发水电、风电、森林碳汇等减碳项目,出售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给负有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获得“真金白银”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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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今年3月指出,在很多发达国家眼中,中国未来很有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然而,与中国政府积极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低碳技术自主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长期以来对商业资本面向CDM项目业主的碳贷款顾虑重重,而CDM规则严格而复杂项目周期长、风险大,也导致中国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普及率和成功率偏低。

  针对企业碳交易融资难等问题,《经济参考报》独家专访了财政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中心副主任陈欢。

  2012年后CDM的发展出路问题是考验

  《经济参考报》:这两年,在授信额度、优惠利率、还款周期、审批时间等方面,碳交易融资难问题是否有所改善?

  陈欢:我们知道,一个CDM项目从开发到获得减排收益,需经历向国家申报审批出具批准函、邀请认证评估机构即指定经营实体(DOE)对项目的合格性进行审查、向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申请注册、邀请DOE对项目减排量进行核查核证、向EB申请核证减排量(CERs)签发等程序,这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CDM项目实施成功与否,关键是看项目能否顺利获得联合国相关机构的签发,进而通过交易顺利产生收入。

  对于项目业主而言,在项目实施中的核查、核证等过程的进度均是自己所不能控制的环节,存在政策变化、联合国主管机构和认证评估机构工作效率不高、能力不足等众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CDM自实施以来有关的批评声音一直不断,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对以CERs交易收入作为主要投资回报类CDM项目的贷款发放,保持较谨慎态度。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自去年底坎昆会议以来,上述机构的效率有了很大改进,但仍难以满足CDM项目发展需要。

  《经济参考报》:您认为当前对CDM项目碳融资的最大制约因素是什么?

  陈欢:当前在CDM自身发展和融资方面,面临的最严峻考验是2012年后CDM的发展出路问题。现在距离2012年底《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仅有一年半的时间,而国际社会尚未对2012年后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达成全球协议,《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能否如期执行、CDM模式能否延续尚无定论。因此,目前国际社会对未来碳市场和CDM充满观望态度。

  世界银行上个月发布的《2011年全球碳市场现状与趋势》报告指出,受2012年后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不确定性以及CDM项目方法学和相关规则的不断变化,很多银行对企业债务评级时,不再考虑来自于CERs的未来现金流。

  金融机构涉足意在占得先机

  《经济参考报》:近日,浦发、民生、兴业等7家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开发8种融资模式。您如何评价本土金融机构在新一轮碳金融试水中的意义?

  陈欢:当前在国际和中国的碳市场中,大型国际金融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国外一些商业银行、私募基金在我国都已有很好实践,也带动了一些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节能减排融资。除了你刚才提到的融资模式外,目前很多国际买家除在我国只购买CERs外,还通过贷款、垫付等方式支持CDM项目开发、建设,待项目顺利实施获得CERs签发后再行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CDM项目实施模式的逐步成熟和国内碳市场的探索,国内金融机构也逐步开始涉足碳金融领域,从事碳市场、节能减排等领域的融资业务。国内众多商业银行,包括华夏银行、北京银行等,均设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或融资产品。中国绿色碳基金、环境产业基金、通用产业基金等基金也相继成立并积极开展节能减排与减碳业务。

  《经济参考报》:如果投资回报率短期难有起色,上述机构看重的是什么?

  陈欢:除了刚才提到的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探索融资模式外,部分银行也在自行探索更为符合我国国情的融资模式,积极推动国内碳金融业发展。随着我国政府在2009年公开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以及我国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逐步建立国内碳市场,国内外对国内碳市场和碳金融的发展抱有较高的期望。

  我认为,这些机构涉足碳金融更重要的动因,是在为未来国内碳金融发展趟路子、探索模式。这些机构当前最看重的不是投资回报率,而是要占得先机,在未来预期的碳市场中分得更大一杯羹。

  发展定位和政策导向应明确

  《经济参考报》:在“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期间,如何为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开疆拓土营造灵活、公正、宽松的政策环境?

  陈欢:我认为当前国内碳金融发展缺少的不是具体的发展模式和实施手段,而是国家的发展定位和政策导向。当前要进一步鼓励国内碳金融业发展,应重点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国内碳市场的发展预期和实施路径,虽然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及“十二五”规划中,我们已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但更为清晰化的路线图将更利于各金融机构有计划、有步骤的进入碳金融领域。

  其次,尽快出台碳交易和碳金融发展指导规章制度,用于指导金融机构项目业务的具体实施,消除企业对政策不确定性的恐惧。

  再次,进一步加大金融政策与财税政策的引导与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之路。

  最后,切实发挥公共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我们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政策导向性,四两拨千斤,引导更多的民营资本向低碳领域进行投资。

  《经济参考报》:您多次提到,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就要承担责任,CDM项目犹然。政府会采取怎样的财税、信贷等手段,引导碳信贷规模的壮大?

  陈欢:为推动我国碳市场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鼓励CDM项目实施,包括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等,对实施CDM项目的企业予以政策支持,引导我国碳市场的发展。

  此外,我国绝大多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都是属于国家政策鼓励的风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能效提高等项目,这些项目本身就享受国家财政优惠政策。

  《经济参考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的创新资金机制,旨在通过创新融资机制引导我国碳金融业的发展。为了夯实这个中国CDM项目最大政策性基金的基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在基金有偿使用和理财活动方面取得了怎样的成果?

  陈欢:根据国务院对清洁基金的按照社会性基金管理和政策性基金的定性和授权,清洁基金除通过赠款方式直接支持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谈判和国内战略的实施外,还通过委托贷款、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有偿使用活动和清洁理财活动推动我国的低碳发展。

  目前,清洁基金的有偿使用业务和清洁理财业务已全面展开,在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同时对每个项目进行详细的碳减排预算编制。2010年清洁基金与浙商银行联合开展了清洁发展专项理财活动,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预期年减排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2011年4月21日,清洁基金的首批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正式实施,项目实施后的预期年减排量达57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后期大批项目正在组织实施,预计年底前完成20亿元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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