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清平:认识银保产品 避免购买误区
焦清平副局长: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银保产品也主要是这几类。分红保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属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其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的是,投保人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开篇语
还银行保险真面目
近年来,围绕银行保险产品争议很大,媒体的质疑、负面报道也很多。作为保险销售的新渠道,银行保险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是魔鬼,还是天使?从今日起,在重庆保监局、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重庆商报将邀请相关专家、监管部门、行业人士、消费者等多个层面的人士一起,从多个侧面、多个角度,剖析银行保险,还原银行保险的真面目。敬请广大银行保险客户和市民关注。
谈银保发展趋势》
记者:近年来,银行保险产品正成为许多居民投资理财的新选择,能否请你简单介绍一下我国银行保险产品的来源和发展历程呢?
焦清平副局长:银行保险业务是继国内营销体制创新、保险产品创新后的保险业的第三次创新,其在国内的兴起是在1996年。当时,银行柜台销售的主要是养老年金和定期寿险产品。
2000年以来,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更为频繁,各保险公司为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和规避利差损经营风险,纷纷开发出具有新型投资功能的银行保险产品,分红险成为市场主流。
2004年后,随着银行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深入合作,银行保险产品逐渐丰富,传统的分红险与新兴的投连险、万能险并驾齐驱,成为拉动银行保险发展的“三驾马车”。而在产品期限和交费方式上也逐步由短期产品延伸到长期产品,甚至养老年金产品。此时,财产险公司也逐步进入银保领域,开办了诸如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房贷险等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补充性保险产品。
记者: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产品的现状如何?主要有哪些产品类型?
焦清平副局长: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银保产品也主要是这几类。
分红保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属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其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的是,投保人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投资连结保险回报的不确定性最大,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扣除风险成本和管理费用后,余额按投保人的意愿投资,投保人承担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
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回报率有保证的成分,比如万能保险明确告知投保人最低保证的结算利率,分红保险通过确定的保险利益方式保证最低回报,二者共同点是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高于最低保证,投保人分享盈余,方可获得更多的回报。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用于投资增值的资金不是全部的保费。
记者:目前重庆有多少家保险公司在销售银行保险产品?
焦清平副局长:重庆市全部37家保险分公司都具备银行保险产品销售资格,正在开展银保业务的人身险公司有14家。
谈银保主要功用》
记者:市民在银行购买保险时,往往不自觉地将保险和存款进行比较,请问保险有储蓄功能吗?在最近几年的保险业务结构调整中,为什么要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业务,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有哪些优势?
焦清平副局长:投资的渠道很多,保险只是其中一种,消费者买保险,首先还是要看重保险的保障功能。不能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
人寿保险的核心优势在于其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功能,对于广大市民而言,其保险需求多在意外、医疗、养老保障等方面,而投资理财只是一个附加功能。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保险公司在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型产品上具有寿险精算和风险管理优势,可以说,回归保障才是保险之本。
谈银保监管》
记者:我国银行保险产品的发行,是否也同其它商业保险产品一样,也需要保监会等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核)同意呢?
焦清平副局长: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一样,银保产品必须是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经过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产品。
记者:银行保险产品本身是不错的,问题是“合适的产品”要卖对“合适的对象”,焦清平副局长,你能不能举例说明在保险销售实践中“适合的产品如何卖给合适的人”?
焦清平副局长:近年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业务结构不合理、内涵价值低的问题仍较为突出。
另一方面,经过监管部门几年来的重点整顿,银保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受销售人员误导,致使“存单变保单”屡有发生,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
在此,我要提醒广大市民,投资型保险产品宜作为长期性投资。许多保险公司的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的初始费用、保险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在保险期间都将按一定比例扣除,尤其在投保初期,保险公司投入的成本高,扣除费用的比例也较大,现金价值就低;之后随着成本降低,扣除的费用大幅下降,现金价值累积加快,再加上红利分配,其投资功能才能体现出来,这期间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如提前退保将受到损失,因此购买此类产品前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更要避免短期内退保。
记者:目前,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产品销售中的不规范行为,有哪些监管规定呢?
焦清平副局长:近年来,银行保险一直是我局的监管重点。今年3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对银保市场销售行为做出全面规范,其中主要围绕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控,防范和打击销售误导。
售前,要求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产品宣传材料,向客户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书面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对要求购买投连险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售中,要求销售人员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产品;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如实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引导客户抄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风险提示语句和亲笔签名;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客户购买;还特别强调了销售禁语,如禁止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以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
售后,要求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要求保险公司对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与银行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通过上述一系列举措对销售行为加强管控,确保销售人员清楚销售、消费者明白购买,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谈银保注意事项》
记者:焦清平副局长,请您谈谈市民在银行购买保险应该注意些什么,能给市民一些消费提示吗?
焦清平副局长:一是要确认银行网点及销售人员是否具有代理资格。根据规定,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同时,银行从事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拥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二是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当确认要购买保险时,应向销售人员索取保险条款并认真阅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当销售人员或宣传资料的介绍与保险条款的内容有差异时,以保险条款为准。
为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新型产品的特性及其风险,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向客户出具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用非专业语言表述的产品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详细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不保障的内容等事项,理解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是要充分利用犹豫期。犹豫期也叫冷静期,多存在于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性寿险和健康保险,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万一感到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尽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最多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后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费。
四是要实事求是回答保险公司的回访提问。各保险公司在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销售后,一般要对客户进行回访,并作好相应记录。回访内容一般包括是否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保单利益测算书、是否正确理解保险责任、是否正确理解自身承担的风险、是否了解犹豫期内自己的权利、是否知道退保扣费情况等。消费者应实事求是回答,切不可含糊其词,对不明白的事项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或直接向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询问,若发现被销售人员误导、对保险产品不满意等,都可以在犹豫期内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