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金融体系的诞生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为标志,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的金融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调节机制并存的条件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仍处于初期过渡性阶段,距离真正的中央银行还有一定的差距。
新中国金融体系的诞生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为标志,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的金融事业。1932年2月,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从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革命政权在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了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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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建立
1947年10月2日,华北财办致电中央,建议组建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货币。10月8日中央复电:“银行名称,可以用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和发行人民币的布告,决定将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在地设在河北石家庄市。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迁入北平。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序列,直属中央人民政府,具有发行货币、管理全国金融并全面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职能。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也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银行体制,全国实际上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行使货币发行、金融管理职能的中央银行,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银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196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业务分别管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置,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自1953年起到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之前的较长时期,财政收支与银行信贷虽是国家分配资金的两个渠道,但银行只是承担国营企业超定额流动资金的供应。这种经济体制决定了宏观经济调控主要依靠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货币信贷政策居于从属地位,主要运用综合信贷计划、现金计划、现金管理等行政手段实现对现金、信贷总量的控制,达到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目标。
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迈出历史性步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改革开放政策揭开了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序幕。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体制
1978年1月,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分设,初步恢复了银行原有的功能,但人民银行仍然是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作用于一身。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的思想指导下,我国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成立,它经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储蓄和工商信贷等商业银行业务,从此,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调节机制并存的条件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仍处于初期过渡性阶段,距离真正的中央银行还有一定的差距。信贷规模和现金发行额的控制仍然是中央银行的主要政策工具;各地方和部门受其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对金融业有不同程度的干预,使宏观金融的调控力度难以到位;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承担了部分专项贷款业务,分支机构还开办了一些融资性的经济实体。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人民银行全面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受到制约。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对金融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确立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法规与强化金融监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经济资源的配置和宏观经济调控方式开始逐渐以市场为基础,按行政区划设立机构不利于资源的市场配置,也容易受地方经济利益的掣肘。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和金融体制改革方案都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跨行政区设置分支机构。1994年4月15日至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派专人对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运作情况及联邦储备银行的职能进行了实地考察。1995年初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组织机构体系的改革,改革重点是:强化中央银行的垂直领导,跨行政区设立一级分行,撤销省级分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水平。
2003年,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以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该法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2005年8月,为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成立上海总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职责调整,进一步健全了货币政策体系和加强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