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或将成第三张救市令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管理层充分表示对市场关注的情况下,相关组合政策被视为“救市”措施,继大小非减持新规和下调印花税之后,融资融券有望成为市场期待的第三张“救市令"。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4月24日表示,证监会将按照市场实际需求情况,适时、有步骤地安排和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据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首次明确了融资融券业务要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金融公司正名
为证券金融公司正名,这是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最基本前提。这借鉴了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即设立具有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专司对券商资金或证券不足的转融通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融资融券所需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即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这里的“依法筹集的资金”和“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按目前法规标准,只有通过证券金融公司。
“资金方面,本来可以借鉴韩国模式,就是把各种保证金都放在证券金融公司,这就是融出资金的主要来源。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的所有保证金都放在银行,所以从目前情况看证券金融公司本身是没有资金可以借出的。”一位资深市场人士说。
在他看来,目前较为可行的资金来源是银行资金,即证券金融公司向银行借钱,支付一定的利息,再把钱借给有资质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把钱借给客户,每一层级都收取相应的利息。当然,这种做法的实现需要与银行监管机构协调。
在此过程中,监管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
同时,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应当存入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或者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并记入该客户授信账户。
如果上述方式成真,银行将获得一个新的风险极低的贷款出口,而银行资金也将获得一个合法的入市渠道。
国有股可用于融券
在融券所需证券来源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并不是所有市场中交易的股票都能够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需要一定的资格认定标准,选取的主要标准一般是股价波动幅度不能太大、主营业务稳定、流通股本较大,同时考虑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诚信度等因素的影响。
此前有建议在实际操作上,可以对 上证180指数和深圳成指或深圳1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
“可以鼓励解除限售的国有股拿来做融券所需要的证券,因为这部分股票大部分是不会卖出的。”上述市场人士说。
在他看来,证监会可以与国资管理部门协调制定专门的政策,鼓励但不强制国有股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证券,收取一定的佣金或利息。这样,既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能提供融券所需的稳定来源的证券。同时还会产生“额外效益”,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减持对市场带来的影响,实现政策的组合扩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