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适时推出融资融券业务
法律依据基本完备 操作层面还需进一步安排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24日)表示,证监会将按照市场实际需求情况,适时、有步骤地安排和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日前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2006年出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还需经过证监会批准。
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的法律法规依据已基本完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颁布以后,证监会作为具体执行这一法规的部门,对于制度的贯彻实施,在操作层面上还需要进行一系列部署和安排,以保证法规有效实施。证监会将按照市场实际需要情况,适时、有步骤地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节奏上有个试点到逐步推开的过程。
具体到哪些证券公司能获得试点资格,有关负责人说,目前规则、开展条件、程序都已经明确,就看证券公司是否具备条件,同时看它的申请情况和证监会对申请的审查情况。
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今年“两会”期间曾表示,融资融券业务今年有希望推出。业内人士表示,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可以逐步改变市场单边运行格局,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融通渠道,提高证券市场交投活跃性。(记者 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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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破解弱市“触发器”
当前,推出创业板、严格控制再融资、调整印花税和推出股指期货衍生品,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市场的疲弱状态,无法刺激形成一轮波澜壮阔的牛市行情。
融资融券能够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并建立下跌市场中投资者盈利模式,这两点是彻底改变当前市场的根本动力。同时,融资融券的刺激性,是深入我国股票市场本质的根本性制度变革,与股改力量相当,是下一轮行情的“触发器”。
第一,融资融券制度能够为限售股重压下的股票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
第二,融资融券制度将真正实现双边盈利模式,提供投资者下跌过程中实现盈利的途径,从而消除限售股解禁所形成的强大压力。
第三,行为金融学理论和我国股市5年熊市的历史经验均表明,促成我国股市形式实质性上涨的原因必然是根本性的制度变革。
第四,股指期货的推出,不能替代股票市场融资融券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融资融券业务今年有希望推出,“就看我们准备工作的进度了”。他同时表示,红筹公司发A股正在积极准备当中,只有先解决了红筹公司发A股的问题,才能谈境外公司A股发行上市的问题。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三项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能是为融资融券“铺路”。
中国证监会日前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3月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备情况进行了表态,不仅增强了市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期待,同时也将逐渐扭转投资者对股市单一盈利模式的依赖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