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融企业以债转股重组应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就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在出现上述经济行为时,应向国有出资人书面申请授权其选聘评估机构开展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国有出资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就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通知称,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金融企业出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产权转让,债务重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应由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作为评估委托方。
关于评估项目的委托问题,通知明确,金融企业出现《办法》所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产权转让,债务重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应由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作为评估委托方。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在出现上述经济行为时,应向国有出资人书面申请授权其选聘评估机构开展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国有出资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金融企业出现《办法》所述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债权转股权,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处置不良资产,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或接受抵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确定诉讼资产价值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应由金融企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