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几个问题
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是相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而言的,主要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向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种类金融服务的经营方式。为积极稳步推进综合经营,需要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是相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而言的,主要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向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种类金融服务的经营方式。“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是顺应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提高我国金融业整体实力的重要举措。
综合经营不是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
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自然综合经营阶段。由于当时各国政府没有明文限制金融业综合经营,大型金融机构通常拥有多个提供银行和非银行服务的子公司。二是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末的现代分业阶段。1929~1933年的大萧条后,分业经营成为了各国监管机构的共识,各国纷纷出台措施严禁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等高风险业务。美国1933年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标志着全球进入分业经营阶段。三是21世纪初以来的现代综合经营阶段。早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受到金融自由化浪潮以及金融“脱媒”趋势的推动,各国相继放松了管制,金融业综合经营成为了一种趋势。1999年,美国公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西方主要国家限制综合经营的最后一道藩篱被拆除。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一批大型金融集团遭受重创。但是,综合经营并不是这场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从微观层面看,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金融机构降低了信贷标准,大规模从事次级按揭贷款及与其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从宏观层面看,危机与全球经济失衡、国际货币体系固有缺陷等密不可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民储蓄率不断下降,甚至降至负数。美国政府债台高筑,2010年政府债务与GDP的比例高达94%,成为发达国家中债务负担最沉重的国家之一。由于美元在国际结算、国际货币储备、新兴市场汇率决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可以通过输出货币轻易地获得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服务。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持续的经济繁荣给美国人一种“低息借债度日的好日子可以永远过下去”的错觉,于是大举借债,最终导致债务难以为继。
可以看出,这些原因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还是分业经营并无直接关系。事实上,金融危机中,综合经营的优势反而更为明显。综合经营使金融机构具有更强的抗周期性,虽然它们在危机中受到重创,但许多业务仍然是盈利的,部分弥补了经营亏损。以花旗集团为例,2008年亏损277亿美元,2009年仅亏损16亿美元,2010年则盈利106亿美元。在亏损最严重的2008年,它的四大板块中,全球银行卡板块和全球财富管理板块整体上是盈利的,亏损主要发生在消费银行和机构客户板块。即使在整体亏损的两个板块中,也并非全军覆没。分产品看,亏损的是证券业务(次贷产品的交易即在该产品线),交易服务业务是盈利的,其利润较2007年增长34%。可见,综合经营有利于实现收入多元化,分散经营风险。
后危机时代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新变化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没有改变,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管机构提高了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标准,防范“大而不倒”。监管机构对大型金融集团提出更加严格的资本金要求,设定了更高的保险费率,严格审核它们的并购行为,避免它们膨胀到“大而不倒”。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回归核心业务现象明显。商业银行从事综合经营业务,由于具有公众存款以及稳定的现金流作支撑,可以有效抵御次级抵押贷款和公司债券违约带来的损失。那些独立的投资银行以及固守基础银行业务、规模较小的银行,由于缺乏稳定现金流以及多元化的收益来源,破产倒闭的较多。因此,一些大型投资银行积极转型为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它们在坚持综合经营的同时,重新审视发展战略,逐步剥离非战略性的业务单元,业务重心开始向符合自身竞争优势的核心业务回归。
三是影子银行业务进一步受到限制。过去20年,银行的表外业务快速发展,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逐渐形成了庞大的“影子银行”系统,它们风险较高,处于监管灰色地带。金融危机后,监管机构开始采取举措,限制大型银行发展影子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2010年7月美国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在不改动综合经营整体构架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投资私募和对冲基金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本的3%,同时不能超过银行一级资本金的3%,超标银行须于2012年法律生效后的2~5年内逐步撤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在未来两年也将不断扩大监管范围,将影子银行作为最重要的对象纳入监管。
总体来看,未来金融业的综合经营之路,不会再是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老路,而是杠杆适中、风险适中、收益适中的,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核心业务为依托的增长之路。
积极构建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
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是我国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最重要的基础工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社会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由简单的“存贷汇”需求向综合金融服务需求转变。对公司客户而言,在成长的每一阶段,都需要各层次的金融市场,既包括商业银行,也包括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市场。随着企业的成长,金融需求的种类也在显著增加,与各层次金融市场的关系也更加密切。在创立阶段,除了贷款和结算等银行基本产品外,企业需要财产保险、私募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在发展阶段,一些企业的经营通常围绕某家大型企业,需要供应链融资;部分初具规模的企业希望公开发行上市;一些企业尝试开展国际贸易,因而有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服务需求。随着资产结构的复杂化以及业务的国际化发展,利率、汇率变动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相应的风险管理需求越来越迫切。此外,企业还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租赁、信托、咨询等服务。对个人客户而言,随着家庭财富的积累,金融需求的层次发生显著变化,不再仅仅局限于存款和借记卡、信用卡等传统服务,资产管理已经成为高端客户的重要需求。
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接口,实现与各层次金融市场高效、充分、便捷对接,满足企业和个人客户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是“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银行发展综合经营的主要动因。因此,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需要完善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支撑。
过去几年,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通过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金融体系经营效率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以及推出中小板、创业板,证券市场迅速发展。但应该看到,还存在一些欠缺。一是银行间接融资所占比重仍然过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高度集中在银行体系。二是金融市场结构不尽合理。从产品结构看,满足企业直接融资需求的商业票据、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刚刚起步。从投资者结构看,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及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数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资本市场层次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多种类型企业和个人的需求。三是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割。企业债券发行多头管理,交易市场分割。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与整体效率有待进一步增强。
为积极稳步推进综合经营,需要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一,加快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调整金融市场结构。发展融资性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产品,增强企业流动性管理功能。大力拓展公司债券市场,积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规范发展产权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私募基金市场,形成层次合理、功能互补的资本市场体系。稳步推进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为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创造条件。大力促进保险市场发展,鼓励设立养老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保险公司,培育多元化的再保险市场,并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
第二,打破市场分割,促进资金在各金融市场之间的有序流动。加快金融监管改革,根据市场的发展合理划分监管职能,形成适度集中、分工协作的监管局面,尽快结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人为分割的状况。鼓励跨市场、跨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加速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发挥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引导社会资金在不同市场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第三,加快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较高素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以及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快建设熟悉我国国情、服务于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打破国外机构的垄断。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为国内外金融机构竞争创造可预见、稳定的法律环境。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我国从2006年以来逐步放开综合经营的限制,稳步推进各项试点,逐步形成了五种各具特色的综合经营模式: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依托银行的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和管理资源,以银行的业务单元或非银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多元金融服务;二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银行业务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三是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通过不同类别的子公司提供多元金融服务和其他非金融业务,母公司通常不从事具体的业务,主要职责是对旗下的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四是以产业为核心的综合经营模式,工商企业集团通过内部设立、入股等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开展金融业务;五是地方政府主导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成立的机构从事综合经营业务。
综合经营实践的发展,迫切要求理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抓紧制定综合经营的法律法规。不管采取哪种综合经营模式,立法都是综合经营发展和监管的重要基础。目前,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均已制定了必要的法律,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比如美国在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在2000年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韩国在2001年颁布了《金融控股公司法》。近几年,我国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限制,但是这些法规系统性不够,一些条款甚至相互抵触,监管交叉和盲点并存。对以产业为核心的金融业综合经营企业集团,由于它们不是金融机构,其金融业务的监管比较薄弱。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投资基金(或公司)、担保公司等尚未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范围。监管法规滞后于综合经营实践,不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也不利于有效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加强综合经营的全过程监管。对以金融业务为主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主监管制度。根据母公司的业务性质,确定主监管机构,负责对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其他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负责对附属机构的监管。对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以非金融业务为主的经营性控股公司,尽快确定恰当的监管机构,避免出现监管盲点。加强综合经营的全过程监管,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以并表监管为核心,建立覆盖综合经营机构表内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监测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风险评价和持续监管,确立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在资本、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对大型机构提出严格且切合实际的要求,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
第三,加强金融控股集团的并表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并表管理不仅仅是财务管理和监管达标的问题,而且是涉及战略协同、文化认同和业务经营、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的大事。综合经营以后,金融机构规模大、平台多、结构复杂,做好并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与紧迫。要加强“防火墙”建设,密切关注子公司表内外风险、本外币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制定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合理确定各业务的风险限额及风险容忍度。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建立分级授权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及操作风险管理,建立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控、缓释、报告的管理循环,逐步实现子公司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管理的全覆盖和一体化。
创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人才开发机制
金融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实质上是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竞争。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改革发展,对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急需扩充能够从事交叉营销和产品开发的专业人才,以及熟悉多元化业务,从事集团管控职能的综合管理人才。
目前,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人才的培养开发机制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与多元化人才培养开发相配套的人力资源政策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创新人才管理体制,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加大人才开发力度。
第一,加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开发力度。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聘用管理者。按照适应需要、学以致用的原则,完善专业人才培训制度。根据综合经营管理需要,统筹规划人才培养开发体系,建立人才交流制度以及多元化人才库,夯实发展基础。不拘一格引进国际化人才,为他们施展才华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职位体系。鼓励集团内部金融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建立市场化的职位体系。依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基本原则,完善员工招聘制度。
第三,建立以战略和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集团内部不同金融机构的绩效目标应根据其所处行业市场状况和发展阶段制订,突出差异化和针对性。根据集团整体战略,体现附属公司特点,建立与市场和行业惯例接轨、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在重视薪酬激励约束的同时,切实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管理者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