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银行业“十二五”科学发展
“十一五”时期,银行监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银行业改革、发展、创新和监管全局,依法实施持续审慎监管,成功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巩固了银行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双赢双活的良好局面。
“十一五”时期,银行监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银行业改革、发展、创新和监管全局,依法实施持续审慎监管,成功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巩固了银行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双赢双活的良好局面。“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的任务,这对银行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准确把握形势,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审视和加强监管有效性建设,推动银行业科学发展。
“十一五”银行监管和银行业发展成效显著
(一)整体风险状况明显改善。“十一五”湖南银行业不良贷款减少471.7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13.1个百分点;贷款损失准备金增加189.7亿元,拨备覆盖率上升34.1个百分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分别上升12.9个和11.6个百分点;“四行一社”重组成功,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取得进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逐步稳健;银行业发案数量逐年下降,案防基础日趋牢固。
(二)信贷杠杆作用显著增强。“十一五”湖南新增贷款6939亿元,为“十五”期间的3.2倍,银行贷款占各类社会融资总量的79.4%。从信贷投向看,新增中长期贷款占新增贷款的74.1%,“长株潭”三市新增贷款占全省的71.7%,个人消费信贷增长303.6%,涉农贷款余额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贷款比重分别上升至27%和30.9%,2008年的冰冻灾害发放救灾贷款276.8亿元。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共剥离核销不良贷款300多亿元。同时,信贷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提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功能增强。
(三)机构组织体系不断完善。通过引进、调整、充实等方式手段,初步构建了外资银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并存,全国性银行、区域性银行、社区银行良性竞争,共同发展的机构体系,服务层次性、协调性以及市场的充分性、竞争性大幅提高。“十一五”湖南共引进全国性银行7家、外资银行1家,设立村镇银行9家,组建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5家,有5家股份制银行机构到6个地市设立了15家营业网点,ATM、POS机等电子化金融机具大幅增加。多种方式改善农村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消灭金融机构空白乡镇139个,有效地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
(四)经营管理机制日趋灵活。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顺利完成,初步确立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新型经营模式;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稳步推进,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不断增强,邮政储蓄银行机构改革稳步推进,脱胎于“四行一社”的华融湘江银行开业,长沙银行更名并跨区域发展,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法人治理机制逐步由“形似”迈向“神似”。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信贷产品,加快建立健全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大力改善中小企业、县域经济等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由18个试点县推广到83个县,推广应用了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信贷+保险”等12类60多种创新产品,累计发放创新产品贷款292亿元。
(五)持续发展能力大幅提升。银行业资产规模成倍增长,经营效益大幅提升,新的利润增长点积极培育发展。湖南银行业资产总额突破2万亿元,达20422亿元,年均增长21.4%;实现经营利润767.7亿元,年均增长60.4%,2010年资产利润率为1.7%,达到国际先进银行盈利水平;2010年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增长20.6%,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净收入的14.3%。
银行监管和银行业发展面临新挑战
(一)发展阶段性特征明显,金融深化瓶颈凸显。“十一五”末,我国人均GDP达4400多美元,进入中等收入偏上国家行列。根据刘易斯拐点论和库兹涅茨倒“U”形曲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劳动力供求状况变化,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城市化进程矛盾集中爆发,“中等收入陷阱”风险骤然增加,金融深化制约加大。民间借贷日渐活跃,非法集资死灰复燃等,挤压和倒逼正规金融。银行业服务体系的二元结构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矛盾显现,全国性银行垄断性高,农村合作金融分散弱小,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严重滞后,一方面导致无法有效根治中小企业融资难痼疾;另一方面也导致经营战略、业务领域、管理方式甚至信贷标准上的趋同,出现业务竞争激烈而效率提高缓慢的“乱象”。
(二)信贷投放制约增多,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十一五”时期银行贷款超常增长和外汇储备持续增加,一方面,造成市场流动性充裕,通货膨胀风险上升,保持物价稳定的压力加大;另一方面,高投放突破稳健经营、科学发展的内在规律,风险管控压力加大。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信贷投放的着力点由“保增长”调整为“转方式”,制约明显增加。但新农村建设、民生改善、公共设施等领域资金需求量很大。资金需求旺盛与信贷供给制约的矛盾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客观存在。
(三)经济发展方式落后,结构调整任务加重。“十一五”末,湖南三次产业结构比为14.7∶46∶39.3,“两高一剩”行业占工业增加值的35.5%,有90多家企业进入工信部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粮食、生猪、柑橘、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还停留在以销售初级产品为主的阶段,深加工不够,产业化程度较低。长株潭核心增长极处于初始阶段,带动作用有待加强。银行业务爆发式增长,存在管理粗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中长期贷款整借整还和行业集中度风险突出。初步统计,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等六大高耗能行业贷款占比为20%左右。
(四)新老矛盾相互交织,风险防化压力较大。“十一五”银行业风险处置取得很大成效,但仍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不良贷款数额仍然较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发展较为艰难,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新的信贷领域风险积聚,“影子银行”业务风险深度发展,银行案件呈现新的变化特点,风险管控压力较大。
(五)银行监管基础薄弱,能力建设任重道远。专业化银行监管体系总体上处于初创阶段,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相当一批风险机构威胁着金融稳定;监管分工潜在职责交叉和灰色地带;监管的人力和资源配置落后于银行业务规模增长;监管组织体系、工作机制、技术手段还不能充分体现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框架的需要等。
以有效银行监管推动银行业“十二五”科学发展
(一)加强宏观统筹指导,营造良好金融环境。良好的金融外部环境是实施有效银行监管和推动银行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性条件。要进一步提高对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将银行业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通过扩大银行界在人大、政协的代表名额等方式,激发银行业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身调适能力;定期组织推动银企项目对接,塑造良好银企关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环境。
(二)把握有效监管核心,确保金融稳健运行。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和失灵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的外部监管,美国次级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为过分强调金融自由化,过度风险承担以及放松监管敲响了警钟。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坚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的立场,总结经验教训,创新思路方法,积极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增强银行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有效缓释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严格执行房地产信贷新政,加强“影子银行”业务监管,深入推进案件专项治理,严防重大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三)引导信贷科学投放,助推经济结构优化。围绕科学发展和方式转变主题主线,抓住规模调控机遇调整信贷结构。集中资金保重点,认真做好“十二五”重点项目配套信贷资金的衔接供应;支持湖南具有比较优势的工程机械、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的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的信贷投入,支持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有选择、有重点地支持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支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扩大消费信贷投入,支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大对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信贷投入,增强辐射带动效应;加大对大湘西、欠发达地区的信贷投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有序收缩和退出“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探索建立“绿色信贷”长效机制。
(四)推进银行改革创新,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推动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改造。不断深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探索完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功能定位和业务模式,提高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围绕中小企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热点、重点,在综合平衡风险收益、当前与长远、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服务方式和产品创新,确保“十二五”新增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占新增贷款比重继续提高。引导银行主业逐步回归传统业务,推进战略转型和业务调整,实现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五)丰富完善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在“稳定县域”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全国性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向下延伸触角,提高县域金融服务的充分性和竞争性;支持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银行等地方性银行机构准确市场定位,壮大服务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能力;稳步扩大村镇银行试点,适度放开长沙四县(市)村镇银行准入。支持银行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互联网和移动电子商务、新一代网络和三网融合、物联网等平台,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银行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法规,厘清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职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抓紧成立针对主要风险类别的专家支持小组,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补充机制,有计划地储备知识和人才。借鉴国际经验,科学制定监管有效性建设中长期规划,优化完善监管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持续改进监管信息系统、监管评级及风险评估等技术手段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