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庭业务的法律思考
2008-04-06 01:44955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业务的创新,并且注意直接从国外引进银行服务品种。尤其是在国际业务上更是如此,诸如国际保理、福费庭等受到了关注。一些银行纷纷制定了开展这些业务的规章和格式化的协议文本。由于这些业务在国内还处于探索阶段,加上国内有关法制存在诸多空白,本文拟结合各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实际,就福费庭业务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作一探讨。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业务的创新,并且注意直接从国外引进银行服务品种。尤其是在国际业务上更是如此,诸如国际保理、福费庭等受到了关注。一些银行纷纷制定了开展这些业务的规章和格式化的协议文本。由于这些业务在国内还处于探索阶段,加上国内有关法制存在诸多空白,本文拟结合各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实际,就福费庭业务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作一探讨。
一、福费庭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辨析
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福费庭融资业务由瑞士苏黎世银行协会首先开创。5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上资本性货物的卖方市场逐步转为买方市场,进口商不再满足于传统的3至6个月的融资期限,而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福费庭融资也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应用。当前福费庭业务已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并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福费庭二级市场。据统计,全世界年均福费庭交易量大约占世界贸易额的2%。我国较早开展此项业务的是中国银行,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均已不同程度开办该业务。
福费庭(Forfaiting,来源于法语的“aforfait”),含“放弃权利”的意思。一般而言,福费庭业务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1]福费庭的具体含义可以从如下操作来理解:买卖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一般为进口商收货后远期付款方式)后,出口商备货出运、制好各种交易单据,向银行提出办理福费庭业务的申请,银行审核接受后、扣除其收取的费用买入客户的交易单据,立即把款项付给出口商,合同约定付款期到时充当出口商的角色向进口商收款。
国内各银行对福费庭作了界定,由于国内银行系统管理福费庭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因此在具体的介绍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草拟的《中国工商银行福费庭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福费庭业务又称包买票据,系指我行无追索权地对贸易项下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进行贴现,从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本办法所称福费庭业务仅指远期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远期议付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庭业务,包括我行自行买入和由我行作为中间商两种操作方式。”
中国银行在其总行网站中,将福费庭界定为: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就叫做包买票据,音译为福费庭。还进一步指出,福费庭业务又如下几个特点:(1)远期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2)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 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3)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Without Recourse)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在其网站中,将福费庭业务概括为:出口商可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5、6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与我行,提前取得现款。
中国光大银行在其网站中没有直接使用福费庭的概念,而是采用了“出口项下票据买断”,并将其界定为:“对于非我行付款的远期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我行可以应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申请,对应收票据从票据面额中扣除一定的利息将余额无追索权地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项业务。与贴现不同,票据买断意味着您不会再被追索,因而有助于贵公司进行更简洁、更高效的财务安排。”
招商银行[2]在其网站中也没有直接介绍福费庭,而是提出了“买入票据”业务,并对其介绍:“若进口商以非本行为付款行的票据向您支付货款,本行可应您的要求,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即向您垫付票款。”
从上述几个定以来看,有一定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如下几方面:首先,包买对象的表述上区别较大。工商银行是指“贸易项下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中国银行用“出口商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建设银行用“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5、6年的远期汇票”,光大银行用“远期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招商银行个比较含糊。这些表述,相较而言,工商银行的范围较大,中国银行次之,光大银行、建设银行的限定较多。其次,在无追索权尚有一定的差别。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光大银行都明确肯定了票据的买入是无追索权;招商银行则回避使用“无追索权”。从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来看,福费庭业务应该是无追索权的。
从国内几家银行及国际各银行或专业福费庭公司的实践来看,福费庭具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福费庭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买卖合约交易。福费庭业务中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买卖法律关系,即作为票据出售一方的出口商将其持有的应收票据卖给包卖商。在这一过程中,银行或者福费庭公司的角色是买方,而不是一般的代理人或者其它中间人的地位,它需要之际承受买方的所有权利义务。
第二,福费庭交易的标的物是票据。从各国包买商的实际操作来看,这里的票据是应收票据,并且是权利已经确定了的票据,包买商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陷入到贸易纠纷中去。正因为如此,包买商通常都要求福费庭项下的票据是已经经过进口商承兑的票据。也有的包买商为了避免票据付款商的风险,还往往要求票据须经过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机构担保。中国银行在介绍福费庭时,就指出票据“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第三,无追索权是福费庭交易的基本特征。包买商开展福费庭业务的本意就在于,使该项业务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票据贴现,因为后者保留了“追索权”,而福费庭则放弃了“追索权”,以使出口商获得更加安全的融资,从而增加了福费庭业务的吸引力。事实上,福费庭的字面也正体现了“放弃”权利的含义。招商银行网站所介绍的买入票据业务,使用了“垫付”款项的含义,而回避了“无追索权”的用语,实质上没有提升到“福费庭”业务层次上。
二、福费庭业务与几种相近业务的比较
为了更好地理解福费庭,认识其优势和弊端,区别于相近业务,下面将其与商业贷款、票据贴现、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信用保险等作一比较。
(一)福费庭与商业贷款
从法律性质来看,福费庭与商业贷款存在实质性区别。银行所开展的一般商业贷款,是借贷法律关系;而福费庭业务是一种买卖交易。
从交易对相关当事人的商业影响来看,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商业贷款中,银行对中期贸易融资一般通常倾向于提供浮动利率的商业贷款。这是因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利率变化反复无常,加上国际贸易品种、方式的多样化,相互之间的影响作用不断加大,往往一种货币的利率变化会引起国际金融市场上其他货币利率的连续反应。福费庭业务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可提供固定利率的中期贸易融资,它能满足客户控制利率风险,确定融资成本的需要。另外,中长期贷款影响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贷款期限越长,银行面临借款人财务风险就越高。从融资者角度看,浮动利率对于出口商而言,就无法固定自己的融资成本,进而无法固定出口收益与风险;而福费廷融资商能够提供固定利率,使得出口商固定风险与收益的愿望成为可能。
从交易的程序与手续来看,两者区别明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商业贷款的手续上比较复杂,特别是担保机制的构建对于融资者来说成本甚高。与此不同,福费廷融资商只需进口方提供银行担保或承兑票据。
(二)福费庭与票据贴现比较
商业银行可以为出口商提供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票据贴现融资业务,即银行将出口商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买入,从贴现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后,将贴现净额支付给出口商。福费庭虽然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贴现,但是它与一般意义上的票据贴现由实质性的区别。
第一,一般意义上的票据贴现是有追索权的,而福费庭则是无追索权的。商业银行作为买入票据的善意持票人除了有权向债务人索偿外,在债务人无力支付时,也可以向出口商(票据背书人)追索;而福费廷融资业务的根本的特点就是对出口商无追索权。
第二,从贸易背景来看,国内票据贴现的票据是发生于国内经济活动的票据,而福费庭是对国际贸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贴现。
第三,从融资的期限来看,国内票据贴现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福费庭的融资期限为6个月以上。
第四,融资后的再次交易有区别。在我国,商业银行办理国内商业汇票贴现后,可以根据规定的条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而银行叙做福费庭业务后可以向二级票据包买商进行转让。
第五,两者使用的法律上有区别。调整国内票据贴现的法规主要是我国票据法以及其他结算规章,而调整福费庭的主要是国际票据法、国际惯例。
(三)福费庭与出口信贷比较
出口信贷是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而提供的一种带有利息补贴性质的融资。由于这种融资实际是一种政策性融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这种融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出口商都能满足这些条件。
纵观两者主要区别如下:首先,出口信贷是政府为鼓励特定货物出口而对出口商提供的优惠贷款。贷款的利率较低。但出口信贷的适用对象受到政府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严格限制。如果出口的产品不符和政府出口信贷的规定条件,则不能获得贷款支持,而且出口信贷的手续相当烦琐,而福费庭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受上述政策条件限制,手续比较灵活便捷。
其次,具体的操作程序上,两者区别也非常明显。出口信贷需要办理信用保险,并且要求提供担保。这里的程序实质上于一般商业贷款的相类似,不仅手续繁琐,而且增加了费用开支。出口信贷所需文件较多,需出口商提供担保或抵押,审批环节复杂;而福费廷所需文件和手续简单。
再次,从风险的分配来看,出口信贷的风险比对出口商而言比较复杂。出口商尽管投保了出口信用险,但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应收帐款的90%左右,而且通常是在应收帐款变为呆帐后6个月后才予以赔付,若通过法律程序索债,赔付期可能会更长。可是出口商欠银行的贷款却必须到期归还,不能延续。所以,出口商还要承担一定的收汇风险。在出口信贷中,出口商需要独自承担进口国家的国家风险、商业风险、资金转移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风险。无论出口货款是否正常收回,出口信贷机构将在贷款到期日向出口商收回贷款本息。而且,出口商还要独立承担对外债权管理,到期催收索偿等工作。
(四)福费庭与保理业务比较
保理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固定利率融资业务,通常仅提供180天以内的短期贸易融资。保理与福费庭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两者的法律性质有所区别。从各国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实践来看,虽然保理业务的核心内容也是应收账款的买卖,但是它可以包括账务管理、催收等内容。而且一些国家银行的实践表明,有些保理交易并没有发生应收账款的买卖问题,而是单纯的账务管理。福费庭则比较单纯,各国都倾向于将其限定在应收账款及票据的买卖交易。
第二,适用的贸易领域及针对的融资期限有所不同。出口保理以消费性出口商品为主;而福费廷以资本性出口商品为主。保理业务通常针对6个月内的短期融资,而福费庭针对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中长期贸易融资,而且主要是资本项目的出口贸易融资。
第三,融资的额度有区别。保理业务中,出口商最多只能得到发票金额80%的融资,还要承担有关汇率和迟付的风险,在福费庭业务中,出口商可按票面金额获得全额融资。
第四,有无追索权不同。保理业务可能是对出口商有追索权的,而福费庭业务则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
第五,融资商承担的风险不同。从风险承担种类看,出口保理承担商业风险,但不承担政治风险和资金转移风险;而这些风险福费廷融资商都可以承担。
(五)福费庭与出口押汇的比较
出口押汇是我国银行界通用的一个业务术语,但是各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银行将其与议付等同起来。通常而言,是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 [3]有追索权地对即期信用证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福费庭与出口押汇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出口押汇是一项综合性的融资业务,其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同时由于银行融资安全的考虑,涉及了一系列的担保法律关系,诸如货物抵押或质押、单据质押、信托收据以及第三人保证等相关的法律机制。出口押汇项下的法律关系远比福费庭复杂,这对于银行和出口商都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第二,两者的法律风险特点不同。出口押汇项下,银行和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都比较复杂,尤其是在担保关系建立在货物的抵押或物权单据的质押的基础上时,同时还有保证担保,或则信托收据关系,有关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更不确定。因为各种担保机制的相互关系,可能存在诸多的矛盾或者不协调。而且我国现有法制对信托收据、押汇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银行和出口商法律风险都比较复杂。福费庭业务项下的法律风险则比较明确。
第三,从押汇的“议付”特征来看,议付银行如果发生单据被拒付,则可以对出票人(DRAWER)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偿付;而办理保买票据业务的银行则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第四,两种业务涉及的票据种类和议以不同。出口押汇中使用的单据除汇票外,还有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其他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一些单据,银行在向出口商购买这些单据时,主要是货权的转移,故汇票本身并不需担保或承兑;办理保买票据一般只有汇票或本票,这种票据必须由第一流的银行担保。
三、福费庭业务操作流程分析
银行或者专业福费庭公司开展福费庭业务需要按照一定的环节和流程来操作,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控制风险。综观福费庭业务的实践,商业银行或专业福费庭公司应注意以下主要环节与流程:
(一)进入正式程序前的准备阶段
在正式进入操作阶段前,作为包买商的银行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调查和了解出口商及其从事贸易的基本情况。由于福费庭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所以从期限上来讲,资本性物资的交易更适合叙做福费庭业务。从福费庭实践来看,银行应注意了解出口商及其交易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以便汇票、本票或其它债权凭证按固定时间间隔依次出具,以满足福费庭业务需要。[4]银行还应了解进口商的情况,需要融资的金额、币种和期限;出口商品及交货时间等相关事项;出口商品的名称、类别及性质;预计交货期;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等是否已经办妥。
其次,了解拟包买票据的基本情况。明确提交的票据是汇票还是本票。在业务过程中常见的票据主要有:(1)出口商出具的并已经被进口商承兑的汇票;(2)进口商出具的以出口商为收款人的本票;(3) 由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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