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对尼日利亚出口风险

2008-03-26 11:55564

    一、案情

    国内A公司与尼日利亚B公司签订价值5.8万美元的烟花爆竹出口合同 ,付款方式为D/P即期。A公司在获取了尼日利亚政府许可后,开始备货装船。但在合同执行中,B公以尼日利亚进口关税较高为由,要求A公司以3.8万美元报关,A公司亦根据B公司的指示提交了另外一套单据。

    此后,A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于2005年9月出运货物,并将全套出口单据交中国银行办理托收,同时根据B公司的指示选择尼日利亚C银行为代收行。货物抵达目的港后,A公司多次向中国银行查询,均未收到对方支付货款的任何信息。
    经调查发现,B公司已凭正本提单提走了货物。A公司立即与B公司联系,B公司以海关正在审核进口手续,银行缺少外汇等理由,要求A公司再宽限一段时间。当A公司问及货物下落时,B公司称尼日利亚警察局要求对货物进行危险性评估,且部分货物在评估中被认定具有高危险性,将面临被禁止销售的窘境,有望在圣诞节到来之前将货物提出并销售。为尽快查明真相,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代为进行追偿。

    二、分析

    通过对贸易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贸易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D/P,即买家只有在付款后才能拿到正本单据。而B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就取得了正本单据,并凭单提货,我们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银行多次发出了询问函,但均未得到对方任何答复。

    在与B公司和银行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我们对B公司进行了上门追讨,并对银行放单一事进行调查。果然不出预料,在律师找到B公司时,B公司拿出那张3.8万美元的发票,称付款责任仅限于此。由于B公司用此发票清关,所以相关商检公司在上面加注了防伪标记,标记上除注有商检证号外,还有货物的应税价值,证明该批货物已进行过商检,经过加注防伪标记,该发票成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追讨的难度。目前我方仅有的证据就是贸易合同和B公司承认债务的往来邮件,而这些在当地都不足以佐证B公司5.8万美元的付款责任。因为根据海关和商检机构的认定,B公司只收到了价值3.8万美元的货物,况且伪造假发票逃避关税本身就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任何支持。

    经与律师研究,我们决定先对3.8万美元的货款进行追讨,待债务人还清上述款项后再以举报B公司虚开发票逃税为谈判筹码,要求B公司支付差额货款。此外,由于债务人一直不肯告知获得正本单据的真正途径,尼日利亚代收行又以种种理由多次拒绝律师的取证要求,对该银行放单的调查仍在进行之中。

    三、启示

    1、在对类似尼日利亚这种银行信誉普遍不高的国家出口货物时,应慎重选择收汇方式和代收行,D/P等支付方式下,银行擅自放单的风险很高,应谨慎对待。

    2、在缮制发票时切忌不要违规操作,避免对方利用当地法律、法规和海关估价操作的漏洞,使非法发票合法化。

    3、由于尼日利亚进口程序极其复杂,各种限制繁多,在与尼日利亚进口商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按照尼日利亚政府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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