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短期外债总规模

郭维娜 |2011-03-31 09:04297

为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防范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日前发布,该《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此次《通知》还进一步调低了2011年度境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总规模,并适度调减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规模较大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为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防范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日前发布,该《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压缩银行结售汇收付实现制负头寸下限,即在对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实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下限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2010年11月8日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为负数的银行的下限。其中:11月8日头寸余额低于-20亿美元(含)的,下限调整为该余额的40%;头寸余额在-20亿美元至0区间内的,下限调整为该余额的50%。银行现持头寸低于本次调整后下限的,应逐步增持头寸,最迟于2011年9月30日前调整到限额以内。

  同时,加强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外汇管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银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请。此外,《通知》还适当下调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项下可收 (付)汇额度的基础比例,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或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分别调减至其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总额的20%。

  此次《通知》还进一步调低了2011年度境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总规模,并适度调减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规模较大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对此,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的政策研究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目前该行仍在研究此规定,但她表示,此规定加强了对收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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