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社会融资总量的隐秘构成
10年前,银行贷款占据中国经济融资主体,而现在,社会融资总量已经是同期贷款增量的两倍。事实上,编制社会融资总量的本意是要将那些隐秘的社会融资领域中的货币投放,纳入广义贷款投放监管范围。
10年前,银行贷款占据中国经济融资主体,而现在,社会融资总量已经是同期贷款增量的两倍。货币需求偏离单一银行体系,导致广义货币供应量M2“指针失灵”。央行有关部门已经就编制社会融资总量召开了多次会议,相当一部分表外项目将纳入融资规模,实现表外项目表内化。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或需扩大至更广义货币供应量,即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以此反映我国融资结构的变化。
这个目标的实现是有挑战性的,它带来了一系列值得推敲的问题。有一个数据值得关注:截至3月21日,深沪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共计192.35亿元。按照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的定义,社会融资总量=人民币各项贷款+外币各项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股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其他,依此表述,融资融券尚未被明确划分进去,追根溯源的话,融资融券可能更适合计入贷款口径。仓单抵押贷款、保单抵押贷款亦如此,两者仅是抵押物的不同,均应被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口径。
值得商榷的还有对“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统计。按照险资投资不动产10%的上限以及“三不准投”警戒线,从整体来看,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有限,如果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应该计入总量,那么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是否也应该计入?
需要考虑加入总量统计的似乎还不少。目前央行统计的信托贷款只包括资金信托,除此之外的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并未纳入统计范围。债券融资也只含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没有被计入融资总量。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被统计进总量,那么担保公司、典当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国内贸易信用证和保函,是否也应当纳入融资总量?
除了对隐蔽的融资渠道考虑增补之外,那些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总量统计口径,可能也需要进一步调整。譬如被计入社会融资总量的“保险公司赔偿”。此前有观点认为,保险赔偿资金实际上相当于向实体部门和住户部门进行了间接借款融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对财险公司还是寿险公司而言,保险赔付会导致资产减少、负债增加,从用途来看,保险公司的赔偿和给付均未被用于生产和投资。如果将保险公司赔偿计入社会融资总量,可能使得总量统计出现偏差。
需要考虑的还有黄金。如何对黄金进行定性,究竟是把黄金定性为固定资产、货币还是金融工具?如果把黄金视为货币,那么目前开展的黄金互换、黄金借贷、黄金出租等业务则应当统统视同贷款。
事实上,编制社会融资总量的本意是要将那些隐秘的社会融资领域中的货币投放,纳入广义贷款投放监管范围。社会融资总量指标作为统计监测指标和宏观调控中间目标,必将影响未来的流动性调节,而社会融资规模的范围也将是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