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落地
近日,记者独家获悉,中国银监会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各地银监分局及有关部门正式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下称《指引》)。银监会要求资产公司资本的并表管理要充分考虑集团所处的商业化转型阶段,将定性和定量管理相结合。
近日,记者独家获悉,中国银监会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各地银监分局及有关部门正式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下称《指引》)。
这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AMC”或“资产公司”)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确定商业化转型方向后,为其量身定制的首个系统性的监管文件,其内容详细程度大大超过三年前发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与当前银行业监管思路一脉相承的是,最低资本与杠杆率管理是AMC并表监管的关键。
并表范围扩大
目前,《指引》已以主席令的形式下发,全文共分六章一百多条,对AMC并表监管的范围、内容、基础以及监管方法做了详尽的规定。
《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且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信达,而其他三家股改尚未正式获批的资产公司参照执行。
事实上,数月以前银监会已向四大AMC及有关部门下发该《指引》征求意见稿,业内亦组织起一轮学习、研讨的热潮,“对于我们来说这是个全新的监管文件,很多内容需要吸收消化,虽然目前还未正式按照这个实施,但是大家商业化转型的步伐在加快,也可以借此检视下哪些地方存在问题。”17日,一家AMC人士告诉记者。
按照规定,纳入并表范围的包括资产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即控制权是并表关键。根据《指引》,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考虑集团持有的该机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银监会还规定,资产公司短期或阶段性持有的债转股企业,可不列入并表范围。而前提条件是,“资产公司应制定阶段性持有债转股企业的退出计划,并报银监会备案。”
资产公司被要求每年一季度末向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并表范围及并表管理情况。
最低资本与杠杆率管理
上述AMC人士告诉记者,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指引》把最低资本与杠杆率管理作为并表管理的首要内容。
银监会要求资产公司资本的并表管理要充分考虑集团所处的商业化转型阶段,将定性和定量管理相结合。
其中,定性管理主要是优化资本分配,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定量管理主要是最低资本要求和杠杆率管理。
类似于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资产公司经营业务须持续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并明确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构成、比重。同时在计算集团资本充足情况时,要考虑到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及互持次级债的情况,通过并表轧差、资本扣减和风险加权等进行处理。
具体为,集团的最低资本要求为集团公司与资产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各子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之和,减去依法规定的扣除额。
AMC确定商业化转型方向后,未来相当一段时间,不良资产处置经营仍是其主业。针对这一主业,《通知》规定:资产公司不良资产运营的最低资本要求为以不良资产收购成本为基础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的8%计算。
而附属机构最低资本要求则按照银监会、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规定执行。
从AMC并表监管的内容重点来看,监管当局对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国际监管思路做了大量吸收和借鉴。如主张提高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重视最低资本要求、实施严格资本扣除、反映最大杠杆效应等等原则,都有所体现。
《指引》要求,资产公司应建立多维度的杠杆率指标监测体系,如净资产与总资产比率、核心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资产余额比率等。
同时,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制度,银监会要求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超额资金池,以应对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失和缓冲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