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静待“双重备案”监管
“征求意见稿将公司制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纳入监管范畴,这意味着国内大部分机构都面临双头备案的情况。“但按国际惯例,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管理人只需将1-2%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对出资人的投资信心保证金即可。
树欲静而风不止!
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下发给相关公司与部委将近一个月,由于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畴,这份征求意见稿也在国内PE投资领域悄然传阅着……
与此前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相似,征求意见稿同样给国内股权投资基金提高了运营门槛--要适应它们,国内PE机构还需要在行业惯例与合规运营方面进行艰难的“调整”。
“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刚刚起步,相关条款与基金实际运作之间的确存在很多需要磨合的问题。”一位接近基金法修订起草小组的人士指出,“目前征求意见稿已基本结束意见征求环节,将提交给人大财经委全会审议,应该还会碰到更多PE监管方面的讨论。”
双重备案
私募基金监管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征求意见稿特别单列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章节,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募资金额或者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则豁免注册。
但对于上述条款所指的“规定的条件”,目前没有明确说法。"还需等待实施细则。"上述接近基金法修订起草小组的人士指出。
相比之下,发改委1月底开出明确的PE监管门槛。规定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无论实际还是承诺出资额度,只要达到5亿元,均需到国家发改委备案并接受管理。
“征求意见稿将公司制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纳入监管范畴,这意味着国内大部分机构都面临双头备案的情况。”一家国内股权投资机构负责人表示。
但在多数PE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与《通知》折射出国内PE监管的不同方式。
“为防止备案基金空头运作,发改委主要通过考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安全进行监管。”多位国内股权投资机构负责人向记者强调说。
而征求意见稿更侧重“从人抓起”。
该稿规定,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时,应当报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员从业资质、注册资本、内部合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安排及资金安全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一旦未能申请注册或不及时注册,有关部门将采取责令限期降低基金资产规模或客户人数,不予通过年检等措施。
“这对后续项目投资节奏、投资项目IPO有很大影响。”不过,上述国内股权投资机构负责人更关心的,则是PE的税负问题。
目前,国内PE以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为主,相比信托制私募无须承担营业税与代扣个人所得税,前者面临偏高税负。其中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除缴纳营业税,出资人个人所得税为20%,基金管理人税负为5-35%不等。
“多数有限合伙制基金在争取更多地方税收优惠,不同PE承担的税负其实不一样。”一有限合伙制PE合伙人告诉记者。
“PE的税负问题,应该不属于基金法监管范畴。”上述接近基金法修订起草小组人士表示,当前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登记与税收主要由当地工商与税务部门管理,基金法将其纳入监管,还需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
行业惯例备受挑战
不经意间,征求意见稿或将影响国内股权投资基金某些约定俗成的投资惯例。
在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跟投项目已相当普遍。清科集团最新发布的《中国VC/PE机构管理机制及薪酬体系研究》报告显示,超过半数的本土VC/PE机构受访人员表示所在机构允许员工在投资项目中参与跟投,其中约一半投资总监与基金合伙人的跟投收入占整体收入的40-50%,其余跟投收入占比超过90%。
“跟投主要是为了更好让基金管理团队与基金出资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一位国内创投机构合伙人表示。目前这家机构规定,每投资一个项目股权,参与该项目投资决策的基金管理团队必须自己出资跟投,占投资比例1%,“这可能会和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冲突。”
他所说的相关条款是,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不得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从业人员自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最坏的情况是,基金管理团队所持企业股权必须转让出去。”他表示,类似跟投在国内股权投资领域亦存争议,如基金管理团队成员以个人资金参与某个项目股权跟投时,可能在项目投资管理方面投入额外精力,引发“基金管理团队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基金不同财产”的质疑,这在征求意见稿也是明文禁止的。
更多约定俗成的投资惯例,也在等待征求意见稿的“认可”与“保护”。如KEY PERSON条款,即如果基金合伙人离职,出资人将通过基金投资顾问委员会形使“权利”决定是否中断原先的出资承诺;及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此前以个人名义投资的企业时,其中关联交易风险如何规避。
而且,为降低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给出资人造成损失,征求意见稿亦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当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持有人权益造成损失,将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
“但按国际惯例,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管理人只需将1-2%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对出资人的投资信心保证金即可。是否还需要另外风险准备金,值得商榷。”一位外资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