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献言献策 “新三板”箭在弦上
相比之下,关于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的措施中,由于不存在明显法律障碍,一些较易取得突破的改革措施已经基本明确。对于市场广泛关注的新三板市场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之间转板机制的安排,尚福林则表示,监管部门仍在着力研究。
他进一步指出,“创新板的代名词就是做市商制度,不实行做市商制度,就不可能真正解决科技公司的估值问题,而NASDAQ之所以成为全世界唯一真正成功的创业板,关键就正在于其以做市商制度为基本交易制度。”
不过,一位资深的资本市场律师表示,做市商制度与现行《证券法》的一些规定存在明显冲突,“比如,做市商连续买卖、报告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法律障碍。”因此,他指出,做市商制度的出台,必然伴随着法律层面的相应配套工作。
所幸的是,修法已有动静。今年初,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均曾对媒体表示过,《证券法》需要适时修订。
相比之下,关于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的措施中,由于不存在明显法律障碍,一些较易取得突破的改革措施已经基本明确。
“每手交易由3万股降低至1000股;交易向适当资格的个人、散户开放;取消200人股东限制,这些已经基本明确。”程晓明表示,以上3条足以将新三板市场交易活跃度提高至主板水平。
除了交易制度看点之外,有市场人士指出,新三板试点扩容之后一个重要的亮点在于,未来这个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是依托于目前挂靠的深交所,还是另起炉灶——一个“北京证券交易所”崛起与上交所、深交所三足鼎立?
两会进行时。
201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40个字来表述对资本市场的要求,即“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好股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
市场人士解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预示着新三板市场扩容适时推出已箭在弦上。
2011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关于资本市场的热议话题中必然包含了“新三板扩容”。
代表委员热推“新三板”
民建中央在2月底召开的两会提案新闻通气会上就曾介绍了此次有多个提案内容涉及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其建议,推进资本市场扩容,尽快启动“新三板”扩容。
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对媒体表示,新三板建设必须把制度设计摆在第一位,做好退市、转板等设计,建立退出机制,将PE、VC、天使投资人等各方资源融炼为一体,培育出一批高科技企业。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也提交了多份资本市场有关议案,居首的便是《关于做好中关村试点范围扩大工作,加快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提案》。
贺强认为,场外市场既要注重与各地开发区的合作,又要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和内幕交易;同时还应该考虑建立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以增强证券市场的弹性和稳定性。
全国政协委员、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则在3月8日对于未来建立转板机制的技术性障碍作出表态称,将考虑解决新三板公司转板机制建立中的“200”人限制,以打通转板通道。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吉林证监局局长江连海亦对媒体表示,新三板扩容正稳妥推进,规则制度设计已初步完成,将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发布实施;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和全国人大代表、原湖北证监局局长黄有根则分别向媒体介绍了各自所在地方高新区的准备情况,意在高新区已各就各位,只待发令枪响。
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与此同时,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新三板市场建设、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退市机制完善、国际板推出、公司债市场建设等七大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其中,关于新三板扩容问题,尚福林表示,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积极筹备以新三板市场为基础的场外市场建设的相关工作,“相关制度安排已经基本到位,还有些技术细节要继续努力。”
尚福林进一步表示:“条件具备就会择机推出”。
对于市场广泛关注的新三板市场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之间转板机制的安排,尚福林则表示,监管部门仍在着力研究。
对此,3月8日,证券业内资深人士表示:“新三板扩容方案有望两会后公布推出,新试点园区公司实际挂牌操作可能到下半年,至于转板机制,短时间内可能出不来。”
“新三板”展望
“新三板是大家通俗的叫法,未来试点扩容之后,可能会有个正式的官方名称,比如创新板。”有接近监管层的人士曾如此对记者表示。
“所谓创新板,关键就在于那些挂牌公司,其核心是未来的成长性,获利能力,这都是由创新能力决定的。”这是西部证券代办股权转让部总经理程晓明对创新板的理解。
在他看来,判断创新能力这个问题太难。
“上市这一关应该看轻,只能靠海选,大浪淘沙,时间将说明一切。”程晓明说,“对于未来上新三板的企业,只要是高科技行业的企业就可以,不看重财务指标;只要有券商推荐就行,注册制强调的是券商作用,将上市前的推荐与上市后的做市商联系起来,以做市商制度来保证上市公司估值的效率。”
做市商制度,是新三板试点扩容呼声最高的配套制度改革之一。其基本含义是,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做市商在强制性、竞争性的公开双向报价制度的约束下,不得不向市场说真话,如果他们试图利用其研究、资金、人才、信息优势,利用其对上市公司价值、对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判断较市场上一般投资者的优势而操纵股价,其损失从长期、总体看将远远大于其收益,这样就能从制度上、从根本上迫使做市商向市场说真话,向市场真实披露其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评估结果,表现在其对股票的买、卖报价上,发挥其估值能力,引导整个市场对创新性企业合理估值,并活跃交易。”程晓明解释,为何做市商的报价是真实可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