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开证行风险
国内A公司与阿根廷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支付条件为LC装船日后180天付款。经过中国信保实地调查,阿根廷中央银行根据该国《金融机构法案》,已下令C银行停止运营。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证保险保单》的保险责任包括:(1)开证行的商业风险。
一、案情介绍
国内A公司与阿根廷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支付条件为LC装船日后180天付款。买方于2004年8月按照合同约定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是阿根廷的C银行,通知行与保兑行均为世界知名D银行的广州分行。由于D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需要收取1000多元人民币的保兑费,因此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接受D银行的保兑。
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时限内,于2004年9月出运,随即向D银行广州分行交单。2004年11月,D银行广州分行收到开证行C发出的承兑电,承兑到期日为2005年3月25日。付款到期日后,D银行未从开证行收到该信用证下的款项。D银行广州分行连续四次向C银行发电催款,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由于A公司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投保,遂委托中国信保追收该笔货款。
经过中国信保实地调查,阿根廷中央银行根据该国《金融机构法案》,已下令C银行停止运营。根据阿根廷法令,一个新的金融实体——E银行于2005年5月21日开始运营,接管C银行的优先债务,但在中国信保委托的渠道多次尝试联系E银行后,其均未给予答复。
二、案情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一直是主流结算方式之一。在本案中,A公司对于首次进行交易的买方采用信用证交易模式是较为恰当的,但银行信用并不等于百分百的付款保证。在选择信用证结算时,必须考虑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国际贸易中,风险处处存在,每一笔都需谨慎小心。
随着中国企业不断开发新兴市场,也会接触到众多发展中国家的银行。由于这些国家本身信用体制不完善,票据法律不健全,导致开证行违约的风险加大。前述的阿根廷C银行,就是因为本身资质比较差,信用意识不够,所以才造成了后续的问题。
针对新兴市场信用证风险较大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解决:一是找其他的大银行添加保兑,通过增加第一付款人降低开证行的违约风险;二是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证保险保单》的保险责任包括:(1)开证行的商业风险。其包括开证行破产、开证行拖欠、开证行拒绝承兑;(2)政治风险。本案中所出现的承兑后不付款、开证行倒闭等风险,都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内。
三、案件启示
信用证加具保兑必然是有利于出口商的,所以一般在买卖合同中会订明这笔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在本案中,买卖双方的合同并未约定保兑费的问题,而在实际操作中该费用成为出口商应付的费用。A公司在买卖成交之前,就应考虑到阿根廷作为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外汇体制不断变动。因为接受阿根廷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有一定的风险,A公司在定价时应对这种潜在风险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