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较为迅猛,对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通过获得政府融资风险资金的途径,鼓励中介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较好地满足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较为迅猛,对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其中,活跃在信息技术、电子、医药生物等领域的民营科技企业更是得到长足发展。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在面对发展中资金匮乏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于是迫于无奈便出现了向私人高息借贷的情况,有些甚至违犯了国家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民营科技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企业融资难仍是影响和制约民营科技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一大瓶颈。
(一)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现状
一是民营科技企业普遍感到资金趋紧。有的企业认为资金需求与上年同期相比略显不足,有的企业由于生产投资规模扩张过快,配套流动资金跟不上需求;有的企业由于原材料涨价过快,导致资金占用增长过快;也有的企业难以从外部渠道融到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民间融资)。
二是银行信贷依然是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但实际获得的信贷支持远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在企业融资途径的选择上,银行贷款依然是首选。但由于门槛和贷款条件的制约许多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
从上述情况看,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和规模扩张过程中,资金需求量大,但实际获得的融资量少,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差距。
(二)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是能够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服务的机构少,融资门槛高。目前,民营科技企业主要向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进行融资,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包括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基本执行统一的信贷政策,尽管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银监会的要求下相继设立了“特色银行”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但由于多数民营科技企业本身规模小,底子薄,可供有效抵、质押的资产不多,无法满足“特色银行”放贷的基本条件,因此,很难取得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和信用社则由于信贷规模所限,难以满足快速成长的民营科技企业对融资的需求。同时,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由于用工和网点成本较高,相对来说贷款利率较高,无形中增大了民营科技企业的财务成本。民营科技企业普遍反映,国有商业银行放贷条件苛刻、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企业拖不起、熬不住,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部分民营科技企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失去融资信心,虽然需要贷款,但也只能放弃。
二是企业自身条件所限,致使融资困难重重。从掌握的情况看,因抵押不足造成企业难融资的占95%;找不到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担保人占82%;认为贷款利率和费用高,难以承受的占30%;认为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的占90%。
三是扶持力度不够,有关配套服务跟不上。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相继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其作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并专门成立了科技局,对其发展进行政策引导、强化服务、保障权益等积极扶持。同时,不断建立健全民营科技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银行业加大贷款投放。但从调研情况看,大多数被调研走访的企业认为政策扶持的力度不够、办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创新基金总额偏少,绝大部分企业依靠创新基金难以达到融资目的。同时,财政担保的手续复杂、收费过高、抵押登记中存在重复登记、评估和重复收费现象,既加重了企业负担,又增加了实际操作难度,造成实际上的财政担保难。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贷款方面,政府尚无真正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胆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力举措,虽然多次举办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推介会,但真正落实的少。
四是资本市场发育不足,融资渠道狭窄。由于资本市场门槛更高,部分民营科技企业尽管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具有高成长性,但很难通过上市审查直接到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有的企业早在三年前就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也有着强烈的上市愿望和期待,但由于资本市场门槛高、竞争激烈,要最终实现上市还有很长的路子要走。从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情况看,创业投资是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但目前尚无一家创投公司,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的渠道十分狭窄,往往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造成实际上的融资难。
二、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难的对策与建议
(一)发展金融市场,强化金融服务。目前,向银行贷款仍然是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资金最重要的途径。因此,市政府、当地银监部门必须强化协调服务,鼓励金融支持企业发展。一是要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银企合作,实现银企双赢,改变单一注重抵押、质押的模式,将保证方式扩大到信用保证、动产质押、第三方担保、企业主信用、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订货合同保证以及未来现金流保证等,有效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二是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民营科技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情况和资金需求,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增强做好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解决好民营科技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融资多元化。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授信额度,对能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企业,实行免评级,急企业所急,加快审批进程。二是实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相结合,扩大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三是根据民营科技企业信用等级和资产情况,分别或组合采用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多种方式发放贷款,不断满足民营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
(三)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一是建议市政府参照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二是增加创新基金总量,灵活掌握支持条件,力争有更多的民营科技企业得到创新基金支持。三是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促进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的转换。四是运用中小企业担保基金采取贴息等方式,逐步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扩大企业受益面,最大限度的发挥财政担保资金的效用。这样既可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可切实减轻民营科技企业负担,帮助他们更快更好发展。增加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基金额度,重点用于民营科技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以及技术中心建设。五是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搞好服务。要加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督办和考核,促使其转变行政理念和方式,在涉及企业有关审批、办证、评估等方面真正做到便捷、高效、尽责,决不允许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企业贷款、融资。
(四)培育资本市场,促进直接融资。一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创投公司,支持创业投资,扩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渠道。二是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上市培育和辅导工作,每年对有条件上市的民营科技企业,市上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其开展辅导,积极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民营科技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通过参股、扩股、股权多元化直接融资。三是进一步发展、健全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融资担保、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科技创新、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政策法律等全方位的服务。统一和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明确和降低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通过获得政府融资风险资金的途径,鼓励中介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较好地满足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