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策助推无船承运业务准入制度规范
另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透露,“随着保证金责任险的推行以及企业经营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未来不排除降低保证金责任险的保费率的可能。”
11月16日,当5家企业以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保证金责任险)的方式,拿到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证书时,身为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陈露君就已意识到“保证金责任险制度已如开弓箭,不会走回头路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准入制度,正式进入保证金责任险与保证金并举时代。
另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透露,“随着保证金责任险的推行以及企业经营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未来不排除降低保证金责任险的保费率的可能。”
进入“保险+保证金”时代
作为无船承运人交存保证金唯一的财务担保方式——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制度,自其在业内推行以来,企业的质疑声便层出不穷。其中,占用资金数额较大这一问题堪称企业质疑的关键。
面对企业频频质疑,但交通运输部很少在正式场合给予回答。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其实无船承运人交存保证金作为唯一的财务担保方式是受历史条件限制形成的。”《国际海运条例》于2001年12月底颁布实施。《国际海运条例》酝酿起草过程中,交运部曾试图将担保、保险和交存保证金共同列为无船承运人责任担保形式,但由于当时我国金融、保险市场以及相关市场发展尚不具备条件,因此《国际海运条例》仅规定交存保证金作为当事人唯一的责任担保形式。而针对金融海啸特殊情况,这位人士说:“去年1月1日,为无船承运人增加了以定期存款方式交保证金的选择,但此举仍不足以解决企业缴纳较大数额保证金,影响资金流,无法盘活使用的问题。”所以,还是要在担保、保险两种方式上下功夫。
宋德星告诉记者:“交通运输部就无船承运人财务保险保证方式的合法性与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沟通,密切联系保险机构拟定开发保证金责任保险方案。”今年5月保险合同经过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备案。9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险的通知》,自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投保保证金责任险方式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可以说,从保证金单一方式发展保证金与保证金责任险并举方式,是进步的。
11月16日,北京世航物流有限公司总监理倪放终于如愿以偿拿到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证书。“用3万余元保费盘活银行80万保证金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倪放说。
截至11月16日,已有5家无船承运人通过缴纳保证金责任保险,满足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准入条件。
能否完全发挥责任险的作用
17日,身在厦门的陈露君仍在为获得保证金责任险证书而忙碌。虽然几周前采访时他认为目前的保证金责任险并不到位,但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对于他来说,也是希望尽快用于企业发展。不过,“我仍希望保证金责任险能发挥完全责任险的作用。”陈露君说。
“目前大家遇到的危险就是‘无单放货’,而这恰恰又不在保证金责任险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如果公司遭遇无单放货,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企业达不到避险原先的避险预期。”有业内人士称。
针对该问题,宋德星解释道,保证金责任险是实现保证金额度的保证,是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该保险并非一般意义的完全责任险。企业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完全责任险。
记者注意,在交运部下发的资料中明确指出,“承保的保险机构应当满足一定条件,但不受数量限制。承保保证金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其保险产品应经交通运输部和保监会共同认可,按照《承诺书》提供保险服务。目前,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承保资格。”“也就意味着未来可能在多家保险公司都有保证金责任险这一产品。”业内人士表示:“换句话说,承保企业一旦增加一定数量,很可能会像车险一样,在保险费率不变的前提下,承保企业在保费上做文章。目前六折、七折、八折的车险早已见怪不怪。”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保证金责任险制度处于试行期,所以该制度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待有关条件成熟后,拟通过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加以明确。
看来,从法律、实施效果等方面,保证金责任险仍有待市场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