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发布新修订行政许可项目表

2010-08-30 22:01 448

报道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便利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表》)。新修订的《行政许可项目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建立了完善、规范的行政许可办理法律框架。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积极简政放权,大力清理行政许可项目。2002年至今,共分6批次清理取消了45项行政审批项目,将20多项许可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外汇分支局。

  此次发布的《行政许可项目表》,是在2005年版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进展进行的最新修订,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已由39项缩减为25项。新修订的《行政许可项目表》全面、准确反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办理要素,条理更为清晰,内容更为简洁,申请材料更为简化,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涉汇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还下发了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通知指出,取消“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出口单位远期出口收汇备案”、“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金融机构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入市安排审批”等7项行政审批项目。

  通知要求,外汇局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等规定,为企业办理收汇分类核销、差额核销、核销备查、远期收汇备案、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等业务。单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服务贸易项下垫付、分摊等费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等规定办理。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规定,凭真实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金融机构资本金、利润及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进行币种转换的,按规定经批准后直接入市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明确要求,各分支局要增强新形势下依法做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制度意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切实依法行政,办理行政许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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