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多个行业

2008-02-29 09:56 549

  软件、集成电路产业、证券投资基金等从中受益   贾学颖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支持软件产业

  软件、集成电路产业、证券投资基金等从中受益

  贾学颖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支持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证券投资基金等行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将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

  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有关政策等等。

  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其优惠政策包括: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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