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美国破产案看“关键供应商”身份

2010-07-30 01:32 1423

美 国破产法典第362条设定了“自动中止条款”(AutomaticStay),即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需中止针对债务人的追讨行为,诉讼程序亦 需就此停止。

案情简介

美国进口商H公司是一家享誉世界的灯饰经销商。2010年2月,H公司向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第11章破产重组。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应收账款管理中心获悉后立即在其专业网站(http://www.sino-credit.com/)上发布通知。

中 国信保保户A公司名列前20大无担保债权人第一位,破产前债权共计约120万美元。经与A公司确认,中国信保发现该公司已被H公司列入“关键供应商”计 划。根据该计划,H公司可优先偿付A公司90万美元的破产前债权,但前提条件是A公司需按原结算方式(OA30天)向H公司继续供货。

鉴于对H公司的重组前景持乐观态度,A公司已在破产申请日前与H公司达成重组期间合作方案,并陆续收到H公司的偿付款,A公司因此决定继续向H公司供货。

背景知识

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债权人将“关键供应商”身份视为一颗“定心丸”。那么,破产债权人接受“关键供应商”计划是否存在风险呢?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些关于美国破产法中“关键供应商”的相关知识。

在破产重组中,获得融资和供应商的信用支持是企业走出重组程序,重获新生的关键因素。为了帮助破产企业重组成功,美国在破产实务中设定了“关键供应商”身份,旨在鼓励债权人继续供货以提供信用支持。

美 国破产法典第362条设定了“自动中止条款”(AutomaticStay),即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需中止针对债务人的追讨行为,诉讼程序亦 需就此停止。债权人往往只能在最终达成的重组方案中获知受偿比例。在一般破产案件中,排在劣后位置的无担保债权人(即一般供货商)可能无法获得清偿,或只 能获得比例极低的清偿款。如果无担保债权人成功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将有可能掌握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如果无担保债权人被法院裁定为“关键供应商”,通过在破产期间按原结算方式(或双方商定的结算方式)向债务人继续供货,相对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关键供应商”将优先获得破产前债权的部分或全部清偿。

第二,“关键供应商”在破产期间继续向债务人供货产生的应收账款,如重组失败转而进入清算程序,也将被视为破产管理费用,较一般无担保债权获得优先清偿。

上 述约定令“关键供应商”可以通过继续向破产企业供货,提前回收破产前债权,以新债换旧债,并获得优先清偿地位。“关键供应商”计划在美国企业的破产重组中 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在破产法典中对“关键供应商”概念没有明文规定,这就使得破产法院对于是否批准“关键供应商”计划,以及如何界定“关键供应商”身份 存在不同实践方式。因此,希望通过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来减少损失的无担保债权人会面临三种风险:

一是无担保债权人获得的“关键供应商”身份可能不被破产法院认可。

破 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企业律师会挑选个别企业列入“关键供应商”计划,并向破产法院提出动议。只有获得法院审批后“关键供应商”才具有合法身份。很多国内债 权人对此规范缺乏认识,过于相信破产企业的承诺,其“关键供应商”身份却未经破产法院认可。这将导致无担保债权人继续供货后既无法得到破产前债权的清偿, 又不能改变破产后应收账款的获偿次序。即使破产企业已按承诺部分偿付了破产前债权,债权人也将面临被破产法院以“偏颇性清偿”(Preferences) 为由追回已偿付款的风险。

二是重组失败导致无担保债权人得不偿失。

如果重组成功,破产企业重获新生,作为“关键供应商”的无 担保债权人往往会比其他无担保债权人面临有利局面,并有效挽回或降低损失。但是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的历年统计数据,申请第11章破产重组的企业最终平均 有80%以上进入第7章清算程序。这就意味着超过80%的破产重组计划因不成功而导致破产企业被清算。

“关键供应商”在破产期间继续供货产生的应收账款,虽然属于优先债权,但如果清算时待分配资产有限,优先债权也可能无法获偿。因此,如新增应收账款的规模超出破产前债权的规模,“关键供应商”可能会面临损失加大的尴尬局面。

三是“关键供应商”计划可能会被其他利益方上诉推翻。

因 为任何一种“关键供应商”计划均不可避免地影响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即使无担保债权人经破产法院确认获得了“关键供应商”身份,如其他利益方提起上诉,“关 键供应商”计划可能最终会被法院否决。这不仅导致“关键供应商”已获清偿的破产前债权将被追回,破产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也无法获得优先清偿地位。

案情分析

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对本案中A公司参加“关键供应商”计划后,其债权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

(一)债权分类

首先,我们对A公司的债权和可能产生的债权进行了分类。加入“关键供应商”计划后,A公司可能会同时拥有三类债权:

1.X类债权(旧债):破产前应收账款。

2.Y类债权(新债):破产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

3.Z类债权(潜在的B类债权):A公司按照“关键供应商”计划向H公司发运,尚未清关的货物对应的应收账款;或根据H公司订单,A公司正安排生产,尚未出运的货物对应的应收账款。

(二)债权获偿分析

按照“关键供应商”计划,如果破产企业重组顺利,甚至能够重获新生,A公司各类债权获偿情况如下:

1.X 类债权:A公司的X类债权会逐步得到消化。如重组成功,A公司近75%的X类债权将全部获偿。其余25%的X类债权将作为一般的无担保债权进行处置。即使 按照重组方案要对此部分债权进行减免,相对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A公司被减免的额度将不会超过原X类债权的25%。

2.Y类债权:A公司会在到期日陆续获得Y类债权的清偿。重组成功后,Y类债权会成为正常贸易债权。

3.Z类债权:A公司的Z类债权会逐步转化为Y类债权,并陆续获得清偿。

(三)债权风险分析

只有不到20%的重组能够成功。因此,多数情况下“关键供应商”的债权会面临风险:

1.X类债权:H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未通过“关键供应商”方案获得清偿的X类债权将会作为一般无担保债权进行登记。由于排在劣后位置,获得清偿的可能性极低。

2.Y类债权:重组进程不顺利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时,H公司可能会以货物质量或迟出运等为由拒绝按期向A公司支付货款;当H公司转入清算程序后,Y类债权可以作为管理费用进行债权登记,并优先获得清偿,但前提是H公司此时拥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3.Z类债权:H公司重组不顺利时,可能会拒绝履行先前承诺,并要求A公司自行转卖或折价提货。

综上所述,A公司参与“关键供应商”计划有其有利的一面,但也面临着风险。如欲降低损失,A公司需要尽可能地了解和把握H公司的重组进程,控制好重组期间的供货节奏。

本案启示

(一)保持理性,积极应对

金 融危机以来,海外一些大型买家纷纷破产,给众多出口企业造成巨额损失。中国信保曾经多次代理国内企业处置海外破产债权,在大量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国内企 业在面对债务人破产时往往难以保持理性,只有少数企业会聘请专业机构(如破产律师)代为处置破产债权。绝大多数债权人经常由于两个原因放弃主张债权:一是 想当然地认为无担保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而不愿投入过多精力;二是虽有强烈意愿,却因不知如何下手而只能放弃。

在海外破产债权处置案件中,中国信保曾多次帮助无担保债权人将债权出售给第三方,最高的成交价为债权金额的90%。虽然如此高的回报并不常见,但也证明无担保债权人如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善于主张自身权益,有可能大幅减少损失。

因此,无担保债权人在获悉债务人破产后,应保持理性,尽量了解破产背景和破产企业所在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积极搜集相关信息以判断破产企业获得融资和重组成功的可能性。

以本案为例,H公司作为颇有名气的灯饰经销商,其无形资产具有较高价值。申请破产保护后,H公司在重组过程中获得融资的可能性较高。因此,A公司积极参与破产重组,接受“关键供应商”计划是正确的选择。

(二)充分利用“关键供应商”身份,谨慎防范风险

一般情况下,无担保债权人参与“关键供应商”计划,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是有利于债权实现的。但债权人应谨慎防范风险,以防损失扩大。

首 先,在得到破产企业的承诺并同意成为“关键供应商”之前,无担保债权人应要求破产企业提供破产法院的审批文件。无担保债权人应确保已名列“关键供应商”名 单之上,同时敲定破产前债权偿付方式。如破产企业提出的“关键供应商”计划格外优惠,无担保债权人更应慎重,可以直接联系破产法院明确该计划的真实性。

其 次,“关键供应商”在继续供货过程中,不仅要保证破产前债权能够按照破产法院认可的比例逐步消化,还要跟踪收取破产后供货对应的应收账款。一旦破产企业没 有按时支付货款,“关键供应商”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确保自身权益。“关键供应商”还应该随时保留继续供货中产生的相关凭证,如破产企业提出质量或迟 出运等问题,应迅速出示证据据理力争,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另外,“关键供应商”应控制供货节奏,跟踪破产企业的重组进程,了解其融资情况。不利因素出现时,“关键供应商”应减缓接受新订单,避免损失扩大;有利信息出现时,“关键供应商”应尽快安排出运已生产的商品,加速货款回收。

最 后,如“关键供应商”计划不幸被上诉法院推翻,“关键供应商”应设法了解上诉法院的理由,确定是否有抗辩机会。如可以抗辩,“关键供应商”应在提交抗辩的 最后期限前,通过专业机构行使抗辩权利,争取自身权益。如抗辩限期过于紧迫,“关键供应商”可以申请宽限期,以便搜集证据准备抗辩,并尽量争取其他利益方 的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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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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