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贸易金融领域看新资本协议及其改革方案

2010-06-19 00:21 1547

今年4月21日,国际商会(ICC)正式发布《2010年国际商会全球调查报告:重新审视贸易金融》。该报告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进行的一次范围最广的大规模调查,搜集了来自75个国家的161家银行的信息,是国际商会同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WTO)、亚洲开发银行(ADB)、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的成果。

  中国银行副行长 张燕玲

  今年4月21日,国际商会(ICC)正式发布《2010年国际商会全球调查报告:重新审视贸易金融》。该报告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进行的一次 范围最广的大规模调查,搜集了来自75个国家的161家银行的信息,是国际商会同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WTO)、亚洲开发银行(ADB)、环 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的成果。

  2009年9月G20匹兹堡峰会宣称,各国同意建立新的多边宏观经济政策评估机制以推动世界经济实现强有力、可持续和平衡的复苏和增长。在随即 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会议上,来自全球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的金融专家都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存在 缺陷,不利于贸易增长和经济复苏;应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贸易金融违约情况的数据,客观反映贸易金融低风险的特性,进而为修改BaselⅡ预做准 备。此次报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问世,报告中的数据信息不仅要反馈给各金融机构,供其评估风险和建立贸易融资风险限额,还会提供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参 阅,更希望以此吁请G20会议重视贸易金融领域中的问题,G20的声音必将提升调查报告结论的影响力,充分发挥积极的效应。

  理解改革背景:透过危机看BaselⅡ

  新资本协议的改革

  此轮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体系杠杆化水平过高(衡量杠杆化水平的杠杆比率计算公式为:杠杆比率=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扣减 项。杠杆比率即通常所说的杠杆率,这一比率越低,表明杠杆化水平越高。如将杠杆比率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对调,计算得出的数值即杠杆倍数,杠杆倍数越大,表 明杠杆化水平越高)、流动性监管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着银行体系的稳定。次贷危机发生时,虽然有些美国的金融机构杠杆比率很低,但表现出的资本充足率很高。 在危机最为严重时期,银行业被迫降低杠杆倍数,放大了资产价值下滑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了损失,使银行资本下降,信贷供给能力也大幅收缩。流动性的减少使得 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本已低迷的经济运行陷入恶性循环。初现危机的2007年恰逢BaselⅡ刚刚在全球开始推行,人们痛定思痛,思考BaselⅡ 的改进和发展。因此,在危机初露端倪之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便开始着手对现行BaselⅡ进行改革,从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过高、建立流动性监管国 际标准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完善BaselⅡ。

  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控的国际框架》的咨询文件。这两份文 件提出了对新资本协议的改革措施,被业界普遍认为是未来Basel Ⅲ的雏形。第一份文件提出了改进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强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和资本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建立超额资本等一系列主张,旨在继 续促进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第二份文件提出了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个流动性监管国际标准,旨在推动每家银行 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的流动性错配程度,回归传统核心业务。

  国际国内贸易金融领域的反应

  鉴于金融行业在各国经济运转中的作用,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监管的变化触动着国际经贸领域的神经。以促进国际贸易为宗旨的国际商会对于上述咨询文件 予以高度关注,在《2010年国际商会全球调查报告:重新审视贸易金融》中作出旗帜鲜明的表态与回应。争议焦点集中于引入杠杆率监管工具。杠杆率指标计算 是以总资产为分母,而资本充足率指标是以风险资产为分母,这是两者最大的差别。咨询文件中写明:“杠杆率的设计应明确资本(资本计量)以及总风险暴露(所 有风险暴露或资产计量)的定义。……实物抵押品或金融抵押品、担保,或购入的信用风险缓释不得用于抵扣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暴露。某些资产负债表外项目应纳 入风险暴露,并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Credit Conversion Factors, CCF)。”其后又进一步明确:“这包括承诺项(包括流动性便利)、无条件可撤销承诺、信用替代、承兑、备用信用证、贸易信用证、未完成交易和未结算证 券。……表外项目是形成高杠杆的潜在重要因素之一。计量风险暴露时若不包括表外项目将鼓励银行将项目转向表外,以规避杠杆率约束。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 对上述表外项目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该方法简单且一致。”从中不难体会,监管政策制订者们的初衷是吸取危机前银行监管的教训,利用杠杆率指标作为 资本充足机制的良性补充,将其纳入第一支柱。以最为简单、直观、统一的方式,约束和控制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膨胀,杜绝利用表内外不同项目转换规避高风险资 产计量的现象。

  国际商会对此极为关注,认为BaselⅡ的改革措施将会对银行业贸易金融服务造成重大影响,此种做法严重忽视了表外科目中不同种类资产的根本区 别,没有清楚地认识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贸易金融产品与吹大虚拟经济泡沫的金融衍生品之间在本质上的根本差异。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既不合理,也对依赖贸 易融资支持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极为不利。

  此外,在撰写此文时,笔者也看到国际银行业协会(BAFT-IFSA)针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改革方案所提的正式反馈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咨询文 件根本没有考虑到由于贸易金融依托于货物或服务贸易而存在,其自身所具有的低风险性,这种偏离实际情况的监管标准将严重损害以贸易金融为主业的银行。在这 种情况下,当银行受到杠杆率监管标准约束时,要么选择停止提供贸易金融服务而转向发展其他资产业务,要么选择提高贸易金融服务的收费水平以提升风险资本占 用的经济回报,这些都会导致全球贸易的萎缩。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与银行业对这两份文件也给予高度重视,银监会发出有关通知以征求国内银行业对两份文件的相关意见。截至目前,众多银行基于国内 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在涉及资本金的定义、内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以及超额资本要求等方面提出了许多重要且中肯的意见与建议。然而笔者认为, 对于此次改革给贸易金融业务发展乃至全球贸易和经济复苏的不利影响,以及如何利用此次改革机会充分表达我国作为发展中贸易大国的诉求与主张等方面,业界有 必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制定国际游戏规则中参与意见、发出声音、维护中国的利益。

  深入研讨:BaselⅡ及其改革方案

  在发展贸易金融方面存在不足

  众所周知,金融中心往往以航运中心为依托,资金流以物流为基础,金融服务以经贸活动为对象。贸易金融是世界贸易发展乃至全球经济复苏的力量源 泉,贸易金融服务对小至一家企业,大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是至关重要的。而当前BaselⅡ改革方案中将贸易相关表外资产纳入杠杆率监管范 围等内容对于全球贸易回升及世界经济复苏的前景,对于贸易金融业务的未来发展,对于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切身利益,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关于融资期限的风险计量

  现行BaselⅡ在设置银行信贷产品期限结构风险计量时,最短期限的底线为一年,而贸易融资产品通常期限在180天以下。虽然BaselⅡ允许 各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业监管当局有权不采用这一最短为一年的期限底线标准,但是许多监管当局目前均采用这一标准。这种做法难以准确反映贸易融资期限短、风险 低的业务特性,无形中扩大了贸易融资产品对银行风险资本的占用,不利于贸易融资业务发展。

  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当中的贸易相关表外资产CCF设置

  现行BaselⅡ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于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可以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其中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 内评法(FIRB)和高级内评法(AIRB)。内部评级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

  当采用标准法时,BaselⅡ规定对于表外项目将通过CCF折算为表内资产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其中对开立信用证按20%,开立保函通常按 50% 的CCF折算为表内资产进行计量。

  当采用初级内评法时,银行可自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而其他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当采用高级内评法时,违约概率(PD)、违 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期限(M)等全部由银行自行计算。

  虽然贸易相关表外资产业务的低风险特性本应使其在内评法的LGD、EAD等风险要素值计算中得出较低的数值,使其与其他信贷资产业务相比,节约 风险资本的优势能充分展现出来。但是,初级内评法要求,银行自行计算PD时,必须具备至少积累5年的有关历史数据;由监管部门确定的EAD统一采用20% 或50%的CCF来折算贸易相关表外资产。而高级内评法规定,银行在自行计算PD时仍需至少积累5年的有关历史数据来估算;LGD和EAD的计算则必须用 至少积累7年的有关历史数据来估算。由于目前国际上大多数银行都缺乏在贸易相关表外资产业务方面的历史履约记录数据的积累,很多是在BaselⅡ出台后, 才开始进行有关数据的积累工作。

  正是由于银行的贸易相关表外资产业务的相关历史履约记录数据积累普遍缺失,其低风险特性并没有在BaselⅡ设置的相关风险要素值中得到恰如其 分的体现,在计算其风险资本占用时通常只使用既定的20%或50%CCF,造成贸易相关表外资产对银行风险资本占用过高。

  这一问题近年在我国银行业尤为突出。一方面是国内基础设施建设一直保持旺盛势头,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劳务输出、海外工程 承包等业务,对投标、履约等非融资性保函需求日益扩大。因此银行给予配套支持的金融资产特别是保函等表外资产规模增长迅速,资本充足率压力相应增大。由于 贸易相关表外资产的收益水平远远低于贷款等表内资产收益,造成风险资本占用过高而收益水平相对较低的矛盾,成为制约银行保函等表外资产业务发展的瓶颈。这 将迫使银行在资本充足率制约条件下,有选择性地压缩与贸易相关表外资产规模,或者提高相关业务收费水平。无论哪种做法均对我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国家的经济 发展不利。

  关于杠杆率计算中贸易相关表外资产CCF的设置

  此次BaselⅡ改革在引入杠杆率监管工具时,对信用证、保函等贸易相关表外资产与金融衍生品等其他表外资产一律采用100%的CCF折算成表 内资产进行杠杆率计算,笔者认为是欠缺考虑的。首先,这种计算方式忽视了贸易金融产品跟其他表外虚拟金融工具相比的基本特性。贸易融资业务通常与实体经济 活动紧密相关,具有真实的货物或服务贸易背景,且期限较短并具有自偿性。此外,该类业务仅是对客户履约能力的担保,与衍生品等表外虚拟金融工具的性质截然 不同,并不会像衍生品一样通过杠杆交易扩大市场风险。因此将其与衍生品一同视为形成高杠杆的潜在因素并加以100%的CCF予以限制,显然有失公允。由于 这种做法忽略了不同类型表外资产的风险差异,可能在客观上鼓励银行进入杠杆率警戒区间时,在套利动机的驱使下,保留衍生品等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从而 背离实施杠杆率监管的初衷。

  其次,在真实基础交易背景前提下开展的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在国际上均有较为成熟完善的规则与惯例,作为业内公认的贸易金融类业务开展的指导准 则,以及面对相关纠纷与争端时予以公正合理解决的权威依据。此外,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相比其他银行信贷产品,给银行业历史上造成的系统性或大规模损失的先 例几乎没有,再加上该类业务期限较短,因而大多数银行将其视为传统的低风险业务进行管理。

  关于目前BaselⅡ改革方案中有关贸易相关表外资产CCF的规定,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许多主要的国际贸易金融服务银行和相关国际组织均对全球 银行业未来提供贸易金融服务的意愿和能力表示担忧,认为将进一步恶化全球本已紧缩的贸易融资供给状况,特别是对广大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融资支持将 会变得更为有限,甚至有可能逆转目前世界贸易企稳回暖的良好势头,增加全球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也有悖于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达成的通过促进全球 贸易发展推动世界经济走出低谷的政治共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表示欢迎对相关问题的评论,包括杠杆率的设计、相对于风险加权资本要求如何保证杠杆率水平的合理性等等,并规定了反馈意见 的期限。除前述问题之外,此次BaselⅡ改革方案中还提出在内部评级法框架中,应将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相关性(Asset Value Correlation,AVC)采用1.25的乘数。虽然这无疑会提高防范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但金融企业间的AVC比现行BaselⅡ的规定要 高出近1倍,在推高银行间拆借成本的同时,也将大大增加与贸易相关的银行间融资产品成本,开展福费廷转卖等业务就要付出更为高昂的代价。出于希望银行监管 的改革不要成为贸易金融发展的阻碍甚至桎梏,一些银行和国际组织都纷纷采取行动游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4月12日中国银行已将针对BaselⅡ及其改 革方案的意见提交国际商会总部并得到重视;4月16日国际商会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提交其反馈意见和建议;5月16日BAFT-IFSA与IMF发 布贸易融资调查结论,并向6月举行的G20多伦多峰会提请审阅,其中包括他们致函给巴塞尔委员会提出资本和流动性问题;5月18日世贸组织召开会议,听取 有关贸易融资违约记录调查汇报,磋商巴塞尔新协议问题;6月16~1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政策发展组首尔会议期间,将听取国际商会意见;11月 10~11日首尔G20峰会期间,国际商会冯国经主席将主持圆桌会议讨论贸易金融发展问题,包括对BaselⅡ改革方案的意见。

  几点建议:

  联合多方力量,发出一致声音,促进贸易金融发展

  我国作为贸易大国,中国的各家银行都将贸易金融业务置于重要地位。中国银行业应利用各种机会在有关国际组织、国际会议中表达我们的意愿,阻止不 利于世界经济复苏、阻碍贸易发展、损害广大企业和银行利益的条款付诸实施,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以达到我们的目标:

  全面分析BaselⅡ及其改革方案对我国银行、企业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深入了解有关改革方案的基础上,从我国银行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市场环境及国家战略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建言献策。在中国银监会的领导下,有组织地形成共同的意见和方案,统一最低的接受底线,推动此次改革朝着有利于我 国银行和企业发展的方向迈进。

  借助目前中国在各重要国际组织中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各类国际会议中发出中国的声音,表达相关诉求与主张。充分运用在国际监管机构制订政 策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贸易大国在贸易金融业务发展方面的切身利益。

  充分借助BaselⅡ改革的机会,推动改变制约贸易金融业务发展的有关规定。例如:在目前多数银行贸易金融业务历史履约记录数据较为欠缺的前提 下,考虑到该类业务期限通常较短,应适当下调现行BaselⅡ中有关数据积累期限要求。为获取完整经济周期的数据,可规定必须吸纳经济下行周期的贸易金融 业务历史履约记录数据,以使银行业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相关数据的积累与评估,并且该评估也不会因为期限缩短而缺乏完整性与权威性。又如,贸易相关表外 资产业务通常是为货物和服务活动提供流动性和安全保证,但是在此次BaselⅡ的改革方案中,却被纳入杠杆率监管范围,将其与此轮金融危机的真正“始作俑 者”——造成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过高的衍生品“同等论处”,我们必须明确予以反对。

总之,BaselⅡ及其改革方案不仅与我国银行的壮大息息相关,更关系到中国企业包括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我们既要肯定BaselⅡ实施全面增 强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巨大作用,又要清醒地认识到其中制约经济发展的不足,善于总结吸取以往规定制定后被迫跟进的痛苦教训。希望国内工商界和金融 界能予以高度重视,要有声音反映我们的迫切诉求,为贸易金融业务的蓬勃开展争取到政策和制度的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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