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纳入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区

2010-06-08 14:13458

日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启动将近一年之际,日前央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显示,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实际上放开了限制,地区和企业限制也都有所放宽,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企业有意愿,都可以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内蒙古首次被纳入试点14个地区。

第二批试点内容相比第一批有很大的改进。首先,试点结算境外区域扩大化,即从港澳、东盟地区扩大到所有国家和地区。其次,进口企业不受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系统名录限制。另外各个环节各个系统都比第一批要成熟得多。

新增的14试点地区为:重庆、天津、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和内蒙古。据悉,这14个省区(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区域不局限于港澳及东南亚。

征求意见稿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不再限制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境外地域;对试点的城市所有企业只要具有外贸经营资格,都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允许试点企业在跨境服务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同时可以对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进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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