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汇款结算

2010-01-18 16:372539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不尽了解,一般不应使用基于商业信用,且货物与款项交接风险负担不平衡的汇款方式来结算货款。如果决定使用汇款结算方式,必须作好相应的防范,避免钱货两空。

案情:

某年某月,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但由于进口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于约定装运期前4天才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若不修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的时间和收汇时间都将耽误。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

分析:

本案中,尽管出口商接受汇款结算是出于迫不得已,但种种行为迹象表明进口商存在着欺诈的意图,出口商对此应当高度警惕。预付货款本来是对卖方有利的结算方式。但卖方必须注意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选取何种汇付方式并明确汇款到达的时限,注意须与交货期衔接。如使用票汇,应待收妥票据款项后方可发货,至少是要收到有效的银行即期汇票之后才发货。防止由于伪造票据或其他原因而蒙受汇款不到的损失。

启示: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不尽了解,一般不应使用基于商业信用,且货物与款项交接风险负担不平衡的汇款方式来结算货款。如果决定使用汇款结算方式,必须作好相应的防范,避免钱货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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