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龙:把碳金融培养成中国金融业新增长点

2009-12-30 12:17520

  所谓碳金融,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

  所谓碳金融,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最终必将会承担相应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在全球气候问题中扮演的角色也日益重要。尽管中国在温室气体减排中角色的不同会带来中国碳金融业务模式的相应改变,但是中国碳金融发展潜力和市场规模巨大的基本事实不会改变,对于中国的金融机构来说,这就意味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业务发展空间。

  开展碳金融业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碳金融业务兴起之后,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功能、新颖的运作机制和迅猛的发展态势,吸引了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关注这一业务领域。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存在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具体来看,中国金融机构目前开展碳金融业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为“保增长”,金融机构信贷规模大幅增长。笔者认为,金融机构信贷投向应逐渐向符合CDM项目要求的领域和行业倾斜,带动中国CDM项目的发展,以实现短期保持经济增长和长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双重目标的有机结合。

  推动金融机构经营战略转型。首先,在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的巨大需求;其次,碳金融亦能促进中国的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提升;再次,中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借CDM项目提高参与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事实上,碳金融业务与中国金融机构已经开展的绿色信贷是相辅相成的,而且与绿色信贷相比,碳金融业务的社会效益更具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和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一方面可挖掘现有合作框架下的巨大商机,另一方面则能实现人才的储备和经验的积累,为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任何可能的改变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升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开拓碳金融业务,可提高中国金融机构在未来国际金融领域开展业务的基本技能。

  通过金融机制的设计,促进低碳项目的建设、温室气体的减排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各国金融机构角力的新领地,全球新能源经济的快速兴起则会进一步深化全球碳金融市场。为此,中国金融机构必须积极应对,充分准备,努力抢占碳金融领域的制高点,不断开拓碳金融服务的新模式,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中国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金融业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制约因素

  尽管中国金融业的碳金融业务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但是,目前中国金融业并没有广泛而深入地介入其中,开展的业务模式也相对单一。具体分析,主要是因为存在四大因素的制约。

  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业务的认识不足。由于碳金融兴起和发展的时间不长,中国金融机构对其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审批等不熟悉。在对碳金融业务没有较为充分把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敢贸然介入其中。

  金融机构内碳金融业务相关机构和人才的缺失。中国金融机构综合型人才的储备和积累还不到位,以及内部机构和人才的短缺,使得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开展的内部动力不足。

  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除了面临基本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外,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政策激励措施不足。碳金融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但其对国内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相对新鲜的事物,加之其固有的高风险特征,抑制了中国金融机构深入参与其中的积极性。目前,相关政策措施还不是十分到位,金融机构的外部激励和动力不足。

  中国金融业拓展碳金融业务的对策

  金融机构层面:

  首先,需要转变观念,主动进行机构的健全和人才的培养。金融机构的决策管理层要在战略上重视碳金融业务,在此基础上,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专门负责碳金融业务的部门。在人才方面,金融机构可通过招聘以及现有人力资源的重组和培训,构建适合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团队。

  其次,大力创新,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当前,除了已经开展的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以及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以外,中国金融机构应该探索更多的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满足CDM项目下的多样性的金融需求。

  金融机构可发掘新的业务领域,至少主要包括:第一,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利用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中心或者与专业的租赁公司合作,为CDM项目建设阶段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第二,咨询顾问与项目协调。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第三,设立专门资金账户。通过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有效管理CDM项目下的资金流动,担当CDM项目的资金管理人;第四,参与托管碳基金。发挥托管各种基金的经验优势,参与托管正在快速成长并大规模进入中国的碳基金。

  再次,控制风险,确保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金融机构首先应选择那些经济强度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并且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可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CDM项目未来本息大多是采用外币偿还,金融机构应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对于政策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创新相关的合同条款,尽量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出去;对于法律风险,在制定合同过程中,可通过咨询或聘任擅长国际法律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对金融机构有利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探索诸如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转移碳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最后,灵活经营,积极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改变。随着中国在全球气候问题中重要性的增加,中国碳金融业务的范围也将不断扩大。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改变,及时转变相关的业务模式和服务流程,拓宽业务领域。在这一环节,金融机构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产品设计和碳金融等多个部门之间应加大协调合作的力度,提高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效率,加强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模式变化的应对能力。

  政策环境层面:

  首先,制定激励机制,推动碳金融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出台合理的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激励。第一,在税收方面,可以通过降低碳金融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第二,在银行监管方面,可以采取在碳金融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要求的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碳金融项目的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以促使金融机构的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碳金融发展。目前国内有关碳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碳金融参与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约束缺乏必要适用准则。因此,国家有关部委如发改委、商务部和银监会等应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碳金融的操作办法和法律法规,确保中国碳金融业务的规范发展。

  再次,构建交易平台,统一碳交易市场。由于交易平台的缺失,目前中国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的时候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费用较高,也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致使中国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来逐步统一国内的碳交易市场。目前,可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并发展的基础上,着手推进交易所制度的完善,促进参与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

  最后,培育中介机构,促进碳金融业务开展。碳金融业务,特别是CDM项目链条长、关系复杂,且项目融资需要担保机构的介入,合同订立需要法律机构的协助等。因此,鼓励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参与到碳金融业务之中,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促进碳金融业务的开展。

  (作者系中国银行总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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