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WTO反倾销争端

2008-01-17 14:32 1373

  早在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就有了关于反倾销的规定。经过不断修订和完善,现在,美国形成了包括修正后的《1930年关税法》第七编、美国商务部反

  早在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就有了关于反倾销的规定。经过不断修订和完善,现在,美国形成了包括修正后的《1930年关税法》第七编、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联邦条例汇编》第19编第351、354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条例(《联邦条例汇编》第19编第207节)和《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及《行政行为陈述》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美国的反倾销机构也相当完备。美国商务部负责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幅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损害调查并确定倾销和美国产业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负责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涉案当事人对反倾销行政裁定不服而提起司法审议的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权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审判进行审查。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上诉。

  虽然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认可的应对不公平贸易做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但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世贸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反倾销协定》是《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是世贸组织体制下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世贸组织成员关于反倾销的国内法,也必须符合《反倾销协定》。

  近些年来,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用作保护本国产业的工具,被滥用的趋势越来越严重。从数量上看,从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在世界各国发起的2537起反倾销调查中,只有1567起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也就是说,有38.23%的反倾销调查以不存在倾销或没有造成损害而终止。如果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反倾销协定》,有关成员可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争端解决诉讼。

  从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世贸组织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了几十起反倾销争端。在这些争端中,有23起经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审理。在这23起反倾销争端中,有13起是针对美国提起的,美国提起了1起。也就是说,在经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审理的反倾销争端中,63.64%的争端与美国有关。此外,世贸组织专家小组正在审理的几起争端,也与美国有关,一起是墨西哥提起的美国-对墨西哥油田用管件实施反倾销税(DS282,预计2005年5月完成专家小组报告),一起是墨西哥和欧洲共同体提起的美国-计算倾销幅度(零化)的法律、条例和方法(DS294,预计2005年7月完成专家小组报告),一起是美国提起的墨西哥-对牛肉和米实施反倾销措施(DS295,预计2005年3月完成专家小组报告)。这三起争端,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在这13起针对美国提出的反倾销争端中,有5起涉及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即日本和欧洲共同体提起的《1916年反倾销法》案(DS136,DS162),澳大利亚、巴西、智利、欧洲共同体、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等11国提起的《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DS217,DS234)和加拿大提起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29(c)(1)节案(DS221);有3起涉及钢铁产品,即韩国提起的美国-不锈钢板和不锈钢片案(DS179),日本提起的美国-热轧钢案(DS184),印度提起的美国-钢板案(DS206);有两起涉及加拿大的软木(DS264,DS277);有3起涉及定期废止复审,即韩国提起的美国-动态随机存储器案(DS99)、美国-日本防腐钢平板轧材反倾销税定期废止复审案(DS244)和美国-阿根廷油田用管件定期废止复审案(DS268)。

  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规定,如果进口商在美国市场上以比外国市场相同产品低得多的价格销售外国产品,可对这些进口商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1916年反倾销法》提供的处罚包括三倍损失赔偿、罚金和监禁。审理这个案件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都用大量的篇幅证明,专家小组有权审理对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提起的争端,《1916年反倾销法》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的管辖范围之内。在这两个案件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许多具体规则,要求美国使其《1916年反倾销法》与其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承担的义务一致。

  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又称《伯德修正案》),明确规定由美国财政部将海关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款”的方式发放给提起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国内生产商。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统计,自2001年以来,美国已经以这种方式向美国公司补贴了7.5亿美元。许多美国企业为了获得补贴,也极力游说美国政府部门判定其他国家的出口存在倾销现象。该法出台后,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澳大利亚等11个成员将该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2002年9月17日,专家小组裁定,《伯德修正案》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应予撤销。美国对专家小组的裁定提出了上诉。2003年11月6日,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小组的裁定。2003年1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该案的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正的专家小组报告。

  2003年6月13日,世贸组织仲裁员裁定美国实施《伯德修正案》案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定的合理期限是从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起11个月,裁定美国在2003年12月27日前使《伯德修正案》符合其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建立世贸组织协定》承担的义务。美国没有在该期限内实施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2004年8月31日,世贸组织公布了仲裁员关于巴西、加拿大、智利、欧洲共同体、印度、日本、韩国和墨西哥分别要求适用于美国-《伯德修正案》案减让中止水平和其他义务的8个裁定。根据这8个裁定,这些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对美国进行惩罚。

  另一个专门涉及美国法律的反倾销争端是加拿大提起的美国-《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29(c)(1)节案。1994年1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协定法》,该法对美国批准和实施《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以及国内法律的相应修改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129节的标题是《专家小组报告通过后采取的行政措施》,共分五节。根据第129节,美国贸易代表可以要求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采取与专家小组报告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符合美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法律。2002年7月15日,审理美国-《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29(c)(1)节案的专家小组裁定,加拿大没有证实《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29(c)(1)节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建立世贸组织协定》。2002年8月3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该案的专家小组报告。

  钢铁进口只占美国进口贸易额的2%,但美国50%的反倾销案发生在钢铁进口贸易中。尽管美国政府百般扶持,但1980年以来,由于成本过高,生产率低下,美国钢铁工业仍然江河日下,钢铁反倾销几乎殃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在这13起反倾销争端中,就有3起涉及美国对钢铁实施反倾销措施,定期废止复审案中也有1起涉及钢铁产品。

  美国-对不锈钢板和不锈钢片实施反倾销措施争端,主要涉及对某些国内市场销售价格进行“双重货币换算”、对未付款销售的处理和多重平均问题。钢板和钢片反倾销调查分别于1998年4月27日和1998年7月13日发起。2000年12月22日,专家小组裁定,关于“当地销售”,在钢片调查中,美国进行了不必要的货币换算,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关于未付款销售的处理,美国在钢板和钢片调查中,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关于多重平均,在钢板和钢片调查中,美国使用多个平均期间,不符合《反倾销协定》。2001年2月1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美国-对原产于韩国的不锈钢板和不锈钢片实施反倾销措施案的专家小组报告。

  美国对日本热轧钢反倾销调查是在1998年10月15日发起的。在本案中,各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了分歧:《反倾销协定》中的“正常贸易过程”、《反倾销协定》第3.5条的因果关系和非归因于条款、使用可获得的事实、《反倾销协定》第9.4条计算所有其他税率的问题、美国的紧急情况裁定和美国的受控生产条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美国以“99.5%测试”或“独立交易测试”为依据,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与受调查的出口商的关联方进行的某些国内市场销售排除在正常贸易过程外,违反了《反倾销协定》。上诉机构还裁定,美国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使用受调查生产商的关联方与独立买家达成的下游交易,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作出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反倾销协定》证实在倾销进口产品和对美国产业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裁定。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美国商务部对日本三个生产商使用可获得的事实,违反了《反倾销协定》,裁定《1930年关税法》(及其修正案)第735(c)(4)节不符合《反倾销协定》和《建立世贸组织协定》,裁定美国在本案中使用该节确定“所有其他税率”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9.4条,裁定《1930年关税法》(及其修正案)第771(7)(C)(iv)节--受控生产条款--在字面上并非不符合《反倾销协定》,但上诉机构裁定美国在本案中使用受控生产条款违反了《反倾销协定》。专家小组裁定,美国的紧急情况裁定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2001年8月23日,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正的专家小组报告通过。

  与美国热轧钢案相比,印度提起的美国-钢板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争端。1999年3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定尺碳素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2000年2月10日,美国商务部签发了反倾销税令。2002年6月28日,世贸组织专家小组裁定,美国没有充分的法律理由拒绝使用赛欧公司提供的美国销售价格信息而全部使用可获得的事实,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6.8条和附件II;美国关于使用可获得事实的法律《1930年关税法》(及其修正案)第776(a)和782(d)(e)节,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美国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第15条。2002年7月29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本案的专家小组报告。

  木材贸易是美加双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加拿大软木是美国住房建筑的常用材料。2002年,美国从加拿大进口的软木价值60亿美元,约占美木材市场的三分之一。但由于被加征了进口税,加拿大软木业称自己已蒙受了几十亿美元的损失。加拿大就软木问题向世贸组织提起了6起争端,其中经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审理的涉及反倾销的软木争端有两起,即美国-对原产于加拿大软木的最终倾销裁定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软木进行调查。这两起争端涉及同一个反倾销调查,该调查是在2001年4月23日发起的,2002年4月2日公布了该调查的最终反倾销税令。

  关于美国-对原产于加拿大软木的最终倾销裁定争端,2004年4月13日,专家小组裁定,美国有权对进口的加拿大软木征收反倾销税,驳回了加拿大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同时,专家小组裁定美国的“零化”计算方法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美国和加拿大都对裁决不满,分别提出上诉。2004年8月11日,上诉机构裁定,美国的“零化”方法不符合《反倾销协定》,同时推翻了专家小组作出的美国在为一个公司计算软木财务费用的数量时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的裁定。2004年8月31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本案的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正的专家小组报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软木进行调查争端,涉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加拿大软木案中的调查和裁定及在最终裁定后实施最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04年3月22日,专家小组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有关条款,作出了有利于加拿大的裁定。2004年4月26日,专家小组报告通过。

  《反倾销协定》第11.3条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的一日期终止,除非主管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进行的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实施反倾销税不能超过5年。美国是世界上运用反倾销措施较为频繁的国家,发起了那么多反倾销调查,自然就涉及到定期废止复审。在针对美国提起的13起反倾销争端中,就有3起涉及到定期废止复审。

  美国-动态随机存储器案争端涉及美国商务部1997年7月24日的反倾销税行政复审最终结果和不部分废除反倾销税令的裁定。反倾销调查是1993年5月10日发起的。1999年1月29日,专家小组裁定,美国商务部条例第353.25(a)(2)(ii)条和以该规定为依据的《第三次复审最终结果》,不符合《反倾销协定》。1999年3月19日,专家小组报告通过。

  在美国-日本防腐钢平板轧材定期废止复审案中,所涉问题是美国定期废止法律、条例和定期废止公告本身和/或其在本案中的应用。2003年12月15日,上诉机构裁定,美国的定期废止复审法律、条例及其在本案中的应用,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2004年1月9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正的专家小组报告。

  在美国-阿根廷油田用管件定期废止复审案中,所涉问题是美国定期废止复审法律、条例和程序及其在本案中的应用。原始调查是在1995年以前发起而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后结束的。2004年7月16日,专家小组裁定,《1930年关税法》(及其修正案)第751(c)(4)(B)节、美国商务部条例第351.218(d)(2)(iii)节和《定期废止政策公告》第II.A.3节不符合《反倾销协定》;《1930年关税法》(及其修正案)第752(a)(1)和(5)节并非不符合《反倾销协定》;在油田用管件定期废止复审中,美国商务部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的有关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2004年8月31日,美国对专家小组的裁定提出了上诉。2004年11月29日,上诉机构报告公布。上诉机构基本上维持了专家小组报告的内容。

  在世贸组织审理的反倾销争端中,只有1起是美国提起的,也就是墨西哥-高果糖玉米糖浆案。在该案中,所涉高果糖玉米糖浆反倾销调查是1997年2月27日发起的。2000年1月28日,原始专家小组裁定,墨西哥对原产于美国的高果糖玉米糖浆发起调查,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专家小组报告通过后,墨西哥和美国就实施原始专家小组的裁定和建议产生了分歧,再次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2001年6月22日,审理该争端的专家小组裁定,墨西哥没有实施原始专家小组的裁定和建议。墨西哥对该专家小组的裁定提出上诉。2001年10月22日,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小组的裁定,要求墨西哥使其反倾销措施符合《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9.1条,“如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则应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该协定。除其建议外,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还可就有关成员如何执行建议提出办法”。迄今为止,在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审理的反倾销争端中,专家小组就两起争端明确提出了废除反倾销措施的严厉建议,这两起争端是危地马拉-墨西哥水泥II案和阿根廷-巴西家禽案。在这两起争端中,违反行为的性质是普遍的和重大的,如果不废除反倾销税,就不足以实施专家小组的裁定和建议。这两起反倾销调查,是滥用反倾销的典型例子。在针对美国提起的争端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提出废除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客观地说,在与美国有关的13起反倾销争端中,看不出美国有滥用反倾销措施的迹象。但我们同时注意到,美国法律仍然存在一些与《反倾销协定》不一致的地方,其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常常背离《反倾销协定》,由此引发了反倾销争端。

  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中国企业常怨声载道,纷纷指责美国滥用反倾销措施,媒体也风起云涌,对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口诛笔伐,但很少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进行深入分析,没有对美国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与《反倾销协定》的一致性进行研究。其实,如果中国企业认定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政府先与美国磋商,如果磋商不成,可以将争端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多边机制,由世贸组织作出裁定,这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初衷之一。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不但要精通美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和反倾销案例,还要精通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和反倾销争端案例,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与《反倾销协定》的一致性进入深入研究,找出纰漏,据理力争,促使美国有关机关作出正确的裁定。

  中国企业应该切实掌握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利用它来抵制不公平贸易做法,抵制国外产品在中国的倾销,同时防止产品在国外被反倾销,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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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美国 美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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