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创新可否另辟蹊径
一直以来,土地产权、土地金融与农村发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土地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之一。日前记者就土地金融发展以及其对于经济和金融本身发展的意义等问题采访了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黄少安。
一直以来,土地产权、土地金融与农村发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土地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之一。日前记者就土地金融发展以及其对于经济和金融本身发展的意义等问题采访了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黄少安。
记者:“土地金融”这个概念对很多人来说还比较陌生,您能说说什么是土地金融吗?
黄少安:所谓土地金融就是以土地本身及对土地的投入品(改良土壤和改善土地环境的设施等)作为融资手段的金融活动。从最基本的获取资金的意义上,可以把土地金融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为了经营土地而以土地去融资,例如农民为了解决种植的资金问题以土地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二是为了从事的别的活动(不再经营土地)而以土地去融资,例如农民卖掉其土地经营权,获得资金后从事工业或商业。当然,一旦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并且成为融资手段后,就可能衍生出与土地资产有关的一些金融产品,例如与土地有关的证券,那么,土地金融的外延就会扩大。这既是在现代金融条件下具有趋势性的现象,又是我们需要谨慎对待和合理利用的。
记者:目前国家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保障耕地不大量流失威胁粮食安全,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流转的土地不能改变用途,“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在这个背景下,您认为当前发展土地金融对于经济和金融本身发展的意义何在?
黄少安:第一,让耕作土地的农民直接受益。农业的季节性和投入周期长决定了农民日常多数情况下缺钱,为了从事生产常常无钱购买生产资料,贷款也很难,因为没有足够的抵押物。宅基地及房子和耕地是农民最值钱的财产,可是,现有法律并没有认定农民拿这些财产作贷款抵押,金融机构也不敢接受这种抵押。尽管现实中已经有了少量类似的抵押,但是毕竟金融机构有担心。如果法律明确:农民可以以土地作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也可以接受土地抵押,将非常有助于农民融资和农业生产。
第二,有助于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土地金融的各种形式发展起来,必将通过市场选择促使土地流转和集中,有利于合适的农业机械和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土地经营的规模效应和集约化程度,使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
第三,有助于农民离开土地城市化。中国现代化的具体内容之一就是大量农民离开土地、成为城市市民。可是,农民离开土地重新创业需要资金,进城创业和生活也需要资金,如果农民可以把土地和房地产以各种形式变现,中国农民离开土地就会更容易一些,城市化的速度会加快。
第四,有助于金融业本身的发展,拓展金融业务。土地在任何国家都是巨大的资产和资本,在中国尤其如此。土地具有巨大的金融价值,可是,我国现阶段在有关土地的金融业务仍然十分有限。我国的金融产业,在土地金融领域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记者:我们知道,土地金融的具体形式是动态的,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适应空间,也需要不同的条件。您能介绍一下主要有哪些可行的土地金融的形式吗?目前发展土地金融还需要哪些外部条件?
黄少安:目前在我国可以试行的形式大体有:土地抵押贷款,这是最直接、目前多数农民最需要、也最容易开展的土地金融业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直接买卖或有偿转让;土地入股,把土地资产转化为股本。尤其是现实中各种招商引资的开发区建设中,应该允许农民直接以土地入股、与开发商直接合资创业,直接让农民融于工业化过程;土地逆向按揭,有点类似于国外的老人为了提高老年生活质量将住房逆向按揭,年老农民也可以将土地逆向按揭给银行,由银行定期给付一定现金;土地和房地产权证的流通和融资;与土地有关的金融衍生品,例如,以土地收益作为担保发行有价证券等。
说到发展土地金融还需要的外部条件,我认为,目前发展土地金融首先要明确和保障土地产权,在《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认定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是可以抵押的,让金融机构和农民都解除疑虑,有稳定的预期。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土地金融的发展没有基本的法律保障。
其次,国家对如何组建土地金融的机构、谁可以做土地金融业务、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立法或给出法律意义上的规定。
再次,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基本保障体系。这是因为土地金融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土地流转加快,也就意味着没有土地的农民会增加。虽然总体上会加速城市化,但是,就具体的农民个体而言,他们的重新创业或就业都是有风险的,放弃土地与成功创业或就业之间也常有时间差,因此,得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后盾。土地金融的发展需要这种保障体系,保障体系也有助于土地金融发展。
最后,要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对于具体的土地金融业务形式,给予更多的创新空间,鼓励基层创新,让农民有更多的选择,而不是规定他们必须怎么做。土地金融的发展是渐进的,具体形式是多元的,不可“一刀切”和规定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