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问题
2007-12-26 15:04191
一直以来,美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替代国方法计算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更不利的是,美国在替代国的选择、替代数据的使用方面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基于此,本文对美国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进行分析,并结合了相关案例。文章围绕替代国选择及数据选择展开,介绍了立法规定、选择标准和参考的指标,而后具体分析了实践中的做法,并以大量案例说明。最后,在总结美国实践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在近年来的中美贸易中,反倾销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中国已经成为美国提起反倾销立案与调查最多的国家。基于“非市场经济”,美国调查机关对中国企业使用替代做法计算正常价值,可以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美国调查机关在调查中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这种情况导致在目前应诉中,替代问题成为应诉的关键之一。
美国替代做法的现行规定
美国替代做法的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生产要素法的规定、替代国选择的规定和替代数据选择的规定。
(一)生产要素法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生产要素法的具体方法是,将非市场经济体生产被调查产品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与替代国相应的生产要素单价相乘,得出各生产要素的成本,然后加上10%的费用和8%的利润,以及运输和包装费用,最后得出虚拟的销售价格,经过调整得出正常价值。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原材料、能源动力费用、折旧费一类的资本成本。
(二)替代国选择规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1677b(c)(4),选取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的标准是:(1)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要与出口国有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主要考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同一产业的发展水平;(2)替代国必须是可比产品的主要生产国。规则要求,调查官在调查中采用上述标准选择一个或多个替代国,并确定一个为首要替代国,同时解释原因。
(三)替代数据选择的规定根据《反倾销手册立法报告》
和《反倾销手册中》的规定,美商务部使用替代数据的标准包括:准确性、公平性和可预见性。美商务部在实践中一直遵循此标准,而且还有更加深化的倾向。美商务部对替代国价格资料选取的基本标准是尽量采用公开、出版的信息,以满足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要求。然而美商务部在实践中不限制于出版信息,放宽为使用公开信息,这样美商务部可以在出版信息以外的渠道获得生产要素的信息。虽然美商务部的立场是不需要使用“最完善的信息”,但美商务部也一直试图加强替代数据的准确性。
替代做法的具体操作调查机关在规定的原则以外,调查机关还在实践中执行着一系列的具体操作规则,这也能够从一系列的案例中得到印证。
(一)替代国的选择2004年3月1日,调查机关在进口署政策公告上公布了选择替代国所遵循的规则,并沿用至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经济可比性调查开始时调查官员向政策机关提供一可选替代国列表,确定其中一些同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水平具有可比性的国家,同时也排除一些不适合提供信息的国家(如古巴)。依据最新的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作为选择的标准。
2.确定可比产品调查官员在所选择国家范围内选择具有可比产品的国家,有一些基本标准。首先,存在相同产品;其次,如果没有相同产品则扩大调查产品的类别;最后,如果没有相同产品,则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可比产品。
3.确定生产规模调查官员需要确定可比产品生产商的生产规模。生产规模不依据非市场经济国家产量水平,而在可用数据基础上以整个世界可比产品产量和贸易量来衡量,并依个案确定。
4.替代国数据的可用程度如果几个国家都符合以上标准,那么调查官员将选择具有最佳数据的国家。数据可用程度是选择时的一个重要标准,即使备选的替代国符合前几项的要求,但如果数据不可用,那么也不能选择其为替代国。
5.根据人工成本确定替代国一些学者和涉案方提出,根据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选择出的经济可比国并不适当,主张应考虑加入人工成本标准。美商务部通过分析以往案例认为,人工成本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同时也承认在以往案例中各替代国的人工成本都不同
美国替代做法的现行规定
美国替代做法的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生产要素法的规定、替代国选择的规定和替代数据选择的规定。
(一)生产要素法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生产要素法的具体方法是,将非市场经济体生产被调查产品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与替代国相应的生产要素单价相乘,得出各生产要素的成本,然后加上10%的费用和8%的利润,以及运输和包装费用,最后得出虚拟的销售价格,经过调整得出正常价值。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原材料、能源动力费用、折旧费一类的资本成本。
(二)替代国选择规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1677b(c)(4),选取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的标准是:(1)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要与出口国有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主要考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同一产业的发展水平;(2)替代国必须是可比产品的主要生产国。规则要求,调查官在调查中采用上述标准选择一个或多个替代国,并确定一个为首要替代国,同时解释原因。
(三)替代数据选择的规定根据《反倾销手册立法报告》
和《反倾销手册中》的规定,美商务部使用替代数据的标准包括:准确性、公平性和可预见性。美商务部在实践中一直遵循此标准,而且还有更加深化的倾向。美商务部对替代国价格资料选取的基本标准是尽量采用公开、出版的信息,以满足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要求。然而美商务部在实践中不限制于出版信息,放宽为使用公开信息,这样美商务部可以在出版信息以外的渠道获得生产要素的信息。虽然美商务部的立场是不需要使用“最完善的信息”,但美商务部也一直试图加强替代数据的准确性。
替代做法的具体操作调查机关在规定的原则以外,调查机关还在实践中执行着一系列的具体操作规则,这也能够从一系列的案例中得到印证。
(一)替代国的选择2004年3月1日,调查机关在进口署政策公告上公布了选择替代国所遵循的规则,并沿用至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经济可比性调查开始时调查官员向政策机关提供一可选替代国列表,确定其中一些同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水平具有可比性的国家,同时也排除一些不适合提供信息的国家(如古巴)。依据最新的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作为选择的标准。
2.确定可比产品调查官员在所选择国家范围内选择具有可比产品的国家,有一些基本标准。首先,存在相同产品;其次,如果没有相同产品则扩大调查产品的类别;最后,如果没有相同产品,则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可比产品。
3.确定生产规模调查官员需要确定可比产品生产商的生产规模。生产规模不依据非市场经济国家产量水平,而在可用数据基础上以整个世界可比产品产量和贸易量来衡量,并依个案确定。
4.替代国数据的可用程度如果几个国家都符合以上标准,那么调查官员将选择具有最佳数据的国家。数据可用程度是选择时的一个重要标准,即使备选的替代国符合前几项的要求,但如果数据不可用,那么也不能选择其为替代国。
5.根据人工成本确定替代国一些学者和涉案方提出,根据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选择出的经济可比国并不适当,主张应考虑加入人工成本标准。美商务部通过分析以往案例认为,人工成本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同时也承认在以往案例中各替代国的人工成本都不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