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不忘忧未雨绸缪——探析金融危机下国际双保理的风险防范
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各国金融业和实体经济造成了空前的影响,银行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出现不同程度下降,经营和流通领域中蕴含的风险不断上升,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不足,国际社会仍然在为战胜危机、恢复信心而不懈努力。此
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各国金融业和实体经济造成了空前的影响,银行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出现不同程度下降,经营和流通领域中蕴含的风险不断上升,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不足,国际社会仍然在为战胜危机、恢复信心而不懈努力。此次危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深,对于国际贸易影响尤为深重,特别是正处于上升阶段的国际保理业务亦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冲击。企业和保理商在经营中面临的各类风险不断显现,出现了许多始料未及的新变化。
一是企业面临的交易风险加剧。我国是出口大国,众多出口企业在金融危机冲击下,承接的订单出现大幅削减,境外买方的违约比率增大,应收账款账期延长,交易纠纷和摩擦频现。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统计,2008年该公司赔款支出达3.6亿美元,同比增长209%,特别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赔付率更高达85.9%。
二是保理商经营风险加大。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国际保理商出现了流动性或结构性问题,保理商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例如,在2009年7月,美国知名保理商CIT申请破产保护,其流动性出现严重问题,已经不能对所核准的账款提供保障。由于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的不确定性,一部分保理商开始收缩业务规模,逐渐退出国际双保理业务,而大部分保理商则采取减少核准额度,提高佣金费率的办法控制风险。根据FCI(FactorsChainInternational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对会员保理商的统计,2008年信用额度核准比率为43.6%,较2007年下降了5.1%,而2009年出口双保理佣金水平较2008年普遍上涨了50%以上。此外,根据FCI统计数据显示,在2008年国际双保理业务操作中,催收时间、担保付款、争议比例等作业指标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上升(如AvePaymentCollectionPeriod2008为19.1天,较2007年延长了近2天)。
三是就国际双保理本身而言,其作业流程的复杂性也加大了保理商的操作风险。首先,国际双保理业务较传统的信用证或托收业务增加了应收账款管理和信用风险控制,客观上要求保理商对买方信用实施额度监控,应收账款的转让要在核准的额度内进行,所以每一笔应收账款需经诸多操作环节;其次,保理商提供了坏账担保服务,但在实际交易中争议界定及处理、担保付款实施要通过较为复杂的流程,具有不确定性。国际双保理较之传统的国际业务产品具有劳动密集、技术密集的特点,在为买卖双方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同时,保理商也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
下面笔者将立足出口保理商角色,从进口保理商、卖方和买方三个方面对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建议。
一、源自进口保理商的关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风险点】
1.源自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主要指进口保理商发生财务危机,丧失清偿能力,难以履行坏账担保责任,在买方不能付款时,进口保理商亦不能按时足额付款。
2.源自进口保理商的操作风险
在国际双保理交易中,进口保理商蓄意提出争议,拒绝或拖延履行担保付款责任,刻意取消或调减信用担保额度,为国际双保理交易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防范措施】
国内目前开展保理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一般不存在流动性问题,资信也较好。但是国外保理商行业准入并不严格,尤其是一些非银行系的保理商,其经营存在不稳定性,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应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措施包括:
1.把好准入关。首先要规范合作保理商的准入,笔者认为可借鉴FCI每年发布的保理商评价报告,根据FCI对会员保理商的评级、双保理业务量、投票得分等指标来确定保理商的准入标准,对于FCI归于“待提高”等级的保理商应审慎业务。同时,借鉴FCI每年发布的系统服务质量报告,对保理商作业水平给予客观评价,对于信用额度回复率较低、担保付款拖延较长、争议发生较多的保理商应审慎开展合作。
2.把好授信关。在开展保理商授信时,一方面要考虑保理商的核心资本或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充分把握保理商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国际双保理操作的特殊性,充分利用FCI发布的评价报告和系统服务质量报告,对于作业指标表现较好、操作规范、排名前列的保理商应给予主动授信,并根据合作情况适度扩大授信额度满足业务需求。
3.把好监控关。定期监控合作保理商的财务情况,通过FCI、保理同业组织、同业银行等多种渠道获取保理商有关信息,当出现预警情形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应收账款担保风险。
二、源自卖方的关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风险点】
1.源自卖方的交易风险
主要指卖方交付的货物、服务或单据不符合商务合同要求或进口国要求,导致货物被拒付或查扣;或卖方不能按要求履行交货、运输等合同义务,导致买方争议等。
2.源自卖方的操作风险
主要指卖方不了解国际双保理相关的国际惯例,未能遵守有关规定,导致争议;或者在额度失效后,仍然出货,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3.欺诈风险
主要指当事方采取虚开发票或高开发票,骗取保理商融资。
【防范措施】
1.针对卖方的交易风险,保理商首先要考察卖方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卖方应具备相应的出口经营权,所经营的商品应符合营业范围,并在海关、外汇局等管理部门保有良好记录;其次要关注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保性,要确保应收账款交易背景真实,合乎商业习惯和惯例,买卖双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具有关联关系;对于买卖双方互为购销方、相互交易的,商务合同中设有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出售货物中涉及售后服务条款的,采取寄售、代销、分期付款销售方式等情形下的应收账款均不适宜采取国际双保理结算。
为保障应收账款的顺利收汇,保理商应参照国内保理对卖方的资质、财务情况、以及应收账款的特性、范围、期限做进一步的规定。
2.为了防范源自卖方的操作风险,保理商应当将审查环节前置,例如应认真审核商务合同和单证,调查卖方履约情况,确保出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履约或单据瑕疵招致争议的可能性。此外,应加强国际双保理专业知识的普及,提高卖方操作人员的作业水平。
3. 针对欺诈风险,首先要考察买卖双方的贸易背景,特别是初次合作的客户更要审慎,必要时应监督其采购和生产,确认货物的真实出口,单据的真实有效。对于经常发生发票冲销、贷项清单、间接付款的卖方,要及时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三、源自买方的关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风险点】
主要指在国际双保理业务中,买方出现财务问题,无力支付应付账款;或有意提出争议,延缓或豁免付款责任;或由于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主动弃货,拒付货款等。
【防范措施】
保理商要协助卖方分析买方的财务状况,关注出口商品价格和产销情况的变化,对于商品市场明显波动或买方延迟支付的情况,保理商要及时提示卖方,并调整应收账款的融资比率,必要时可为出口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增加收汇保障。
面对近期国际双保理业务出现的新变化,作为成熟的保理商应当处变不惊,冷静应对,有针对性地加强关键风险的识别和预防,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一方面通过积极的风险防控措施,规避操作风险,降低信用风险,严防欺诈风险,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作业水平,有效应对危机的影响;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国际双保理业务的优势,进一步拓展境内外保理商服务范围,不断做大做强国际双保理业务,为我国的外贸企业保驾护航。
(作者系华夏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安立、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