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外汇管理相关知识

2006-11-23 00:00501

结售汇及付汇的具体规定   一、结售汇业务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经批准可以保留外, 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需由外汇局审核收

    结售汇及付汇的具体规定

  一、结售汇业务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经批准可以保留外, 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需由外汇局审核收汇真实性的主要业务为:非“结汇信得过企业”超过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不含20万美元)的非贸易及单方面 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结汇,包括承包工程收汇、旅游收汇、捐赠收汇、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收汇、货运及其它收汇等。 二、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审核暂行办法》,境内 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对外付汇在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了所规定的有效凭证、进行了真实性审核后,即可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或者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需由外汇局审核售汇真实性的主要业务有: 1、进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15%并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款支付; 2、出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支付; 3、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 4、境内机构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提取; 5、各类特殊的专项售汇等;

  二、售付汇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申请必须采用公函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要求文字简洁,内容完整,主要事项交代明确,与所提供的单据相符。 2、每次来外汇局审核时,必须带合同(协议)原件及其它有关单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情况特殊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原件的,应以公函 形式作出情况说明;我局审核后只留存复印件,原件在企业取审核件时退还企业。 3、由于各外汇指定银行向企业发送的“到帐通知”不完全一样,银行到帐通知应盖有所在银行的印章。 4、同一合同项下需多次报批的项目,第一次来我局审核时需填具我局印制的备案表,以便留存存档。 5、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三、办理日常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一)结汇审核项目所需单证  1、承包工程收汇:持中标合同、发票、汇款单办理审核; 2、旅游收汇:持报价单、合同(协议)、汇款确认书、发票、汇款单办理审核; 3、捐赠收汇:持协议、汇款确认书、发票、汇款单办理审核; 4、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收汇:持合同(协议)、汇款确认书、发票、汇款单办理审核; 5、货运收汇:持合同或提单、汇款确认书、发票、汇款单办理审核;

  (二)售汇审核项目所需单据  1、进口项下超比例、超金额预付款,持进口合同、对方银行开具的保函、银行汇款凭证、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形式发票办理审批; 2、出口项下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持正本出口合同、结汇水单、佣金协议、形式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和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办理审批; 3、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持进出口合同原件办理审核; 4、境内机构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提取,凭出国证明、预算书办理审核; 5、各类特殊的专项售汇提供相应单证。

    外汇帐户的使用与监管

  一、帐户的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 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 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 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二、帐户的监管

  1、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 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帐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 定》及《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查处:(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帐户;(3)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帐户;(5)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转户及闭户

  1、转户:(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 给帐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2)开户单 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 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帐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闭户:(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帐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帐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 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帐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 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2)因违规使用帐户被外汇局 勒令撤销帐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帐户。 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 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帐户。

  除上述要求外,开户单位还应认真学习《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等外汇 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外汇帐户。

  外汇帐户开户手续

  一、外汇帐户类别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 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共包括两类:1、外汇结算帐户;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 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二、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 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 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三、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  (1)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帐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 易等)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 与开户相关的合同; 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 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 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营业执照; 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 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6)其它类: 特殊情况,按外汇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四、开户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 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 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 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 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 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 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法律咨询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的法律咨询程序如下:

  一、咨询提起主体为需要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国内、国外机构和个人。 接待或答复境外机构、个人和境内的驻华机构、外国公司商社、外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的咨询法律问题, 应当通过综合司外事处统一联络和安排。

  二、法律咨询工作由综合司法规处归口管理。

  三、咨询法律问题可以采用约见、信函或约见和信函相结合的方式,一般不回答电话咨询。

  四、涉及外汇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前,可以答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咨询;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后,一般只答复审理该案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询问。

  五、书面答复法律咨询一般采用询问笔录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两种形式。综合司法规处工作人员答复法律咨询时,应当取得主管处长同意后,方可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加盖司章;若出具法律意见书,还应当经主管司长批准,并会签有关业务司后,方可印发。对于重大案件,一般以法律意见书形式答复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还应当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印发。局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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