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资产是否归地方国资委来管辖有前提
“地方金融资产是否归地方国资委来管辖是有前提的,即有没有地方政府的授权。”9月28日,一位国资委人士告诉记者。
“地方金融资产是否归地方国资委来管辖是有前提的,即有没有地方政府的授权。”9月28日,一位国资委人士告诉记者。
此前,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国资委将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
而将地方金融企业纳入国资监管的提法,亦容易使人对来自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与银监系统的行业监管产生混淆。9月29日,一位银监局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国资委相关文件出台对银监会作为公共监管主体的地位并不造成影响。
“国资委是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出发,以股东身份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银监会则是代表政府,根据相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行使公共监管责任,两者是两码事。”上述人士分析。
三种出资人角色
实际上,由谁来代表地方政府履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权利并没有统一,目前存在三种类型。
一种是地方国资委直接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这种情况不多;一种是由地方金融办行使出资人权利,以上海最为典型;还有一种由政府控股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相对较复杂。
其中,以上海市金融办改革为先导的地方政府金融办扩权浪潮,颇引人注意。
2009年7月,上海市金融办的“三定”(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方案出台,上海市金融办被赋予了更多实权,将受上海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地方金融国资的日常监管工作。
“未来,上海金融办作为金融国资委的地位将更一步凸显。”上述银监人士表示,“但无论是国资委担任出资人、还是金融办担任出资人,我们都视同地方政府的代表,就相当于汇金代表政府对国有银行行使出资人权利一样,各行其职。”
在上述人士眼里,选择谁做出资人,涉及到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职权划分的问题,但跟银监部门没有多少关系,代表国有股东履行出资人权利的地方国资(或金融办),只能管理政府出资的国有资产这块。
9月23日出台的《意见》稿,对此也有明确表述:第十四条规定,要注意将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与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市场监管等社会公共监管区别开来。
另一个容易被误解的现实是,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机构中的股份并不一定高。
“认为地方金融机构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这是一种误解。很多城商行和信用社,地方政府并没有股份;有的城商行第一大股东还是外资或民营企业。农村信用社绝大部分都不是政府控股,其资金主要来源历史上向社员和企业募集而来的社会资金。”上述银监人士介绍。
金融资产的多层管理
出资人角色的多重性,也决定了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存在多个主体,多由地方金融办(局)、地方国资委、地方银监会来共同管理。
其中,银监会更多是一个监管者的身份,负责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一些地方金融办由于握有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的股权,在为地方金融国有资产服务的同时也对口管理着地方金融资产。
同时,还有一些地方的金融资产,如城市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地方国资委。
“金融资产属地方国资委监管的省市以北京为代表,在这块的金融资产管理上较为清晰。”前述国资委人士告诉记者。譬如,北京银行(601169,股吧)的第二大股东是北京市国资委出资成立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它持有北京银行64816.37万股,占10.41%的股份。
北京银行董秘杨书剑表示,北京银行主要对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北京市国资委负责。“北京金融局更多是做一些为银行协调服务的工作,不参与我们日常的管理。”杨表示。
与北京国资委有类似情形的还有甘肃省兰州市国资委。
“我们现在手中就持有部分银行的股权,正在筹备上市,合适的时候会选择退出,也有可能不会退出。”兰州国资委下属的兰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人士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