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9月1日施行
2026-09-0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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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由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十部门联合发布的《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公路货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等电子运输记录,以及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证明运输仓储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求电子单证系统可靠可信、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并推动相关国际互认与标准化。业内认为,该规定填补了国内货运贸易领域电子单证专门规章的空白,为贸易运输无纸化、跨境数据互认及供应链金融依托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的可信流转扫清了法律障碍,货代、外贸与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将随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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