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春楠亲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偷税104万元被税务部门追缴并处罚187万元
【贸易金融网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春楠亲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件。2025年11月,税务部门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0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款项已全部追缴入库。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至2023年期间,该公司主要提供妆造培训等业务,通过平台线上引流、使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04.88万元。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高热度、低申报”异常情况——实际控制人李春生在业内知名度较高,其个人及相关公司在各大平台账号粉丝量超300万,视频累计获赞量超千万,但该公司三年申报纳税额仅为45.02万元。
调查发现,该公司运营模式为:通过线上平台发布广告吸引潜在客户,将意向学员引流至私域;课程顾问在私域发布上课通知、课程表等信息,并要求学员将培训费转入指定个人账户。经查,2021年至2023年期间,法定代表人修桂芳的第三方平台私人账户收到170余笔来自全国各地的个人转账,交易备注中频繁出现“课程费”“培训费”等字样,涉及金额高达306万元。经与相关培训学校核实,确认这些款项为学员报名费用,但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也未申报纳税。
在确凿证据面前,实际控制人李春生承认了通过上述手段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次案件是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精准打击偷逃税行为的典型案例,凸显了税务机关对新兴业态中“高流量、低申报”异常情况的监管力度。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等行为将面临法律严惩。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案件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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