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所称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中约定的,用于表征产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基金法律文件应当约定业绩比较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指引》过渡期一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修改基金法律文件。(1) 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业绩比较基准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2) 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3) 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运用等行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等工作。(4) 严格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