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付款方应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为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
12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其中,《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和存货、仓单融资等担保融资。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对违反前款规定影响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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